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精神,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20〕74號)要求,現就我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市場監管和商務領域行政執法職能。自2021年4月16日起,市縣商務部門承擔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以市場監管部門名義集中行使。
二、上述行政執法權由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后,市縣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相對應的主管部門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要做好銜接落實工作,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商務執法事項的交接工作。市縣商務部門在2021年4月16日前已受理的執法事項,繼續完成辦理。交接完成后,市商務局要加強對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的業務培訓、指導和支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特此通告。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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