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提升營商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業經市政府七屆二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陽江市提升營商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好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部署,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提升營商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市國土資源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依法行政,服務發展,進一步創新制定了提升營商環境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新舉措。
一、簡化審批手續,提升服務質量
1. 行政審批服務授權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集中窗口審批;授權范圍內業務由行政審批科負責人審批,并使用與陽江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印章具有等同效力的行政審批專用章。
2. 抵押注銷登記、注銷預約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檔案信息查詢以及司法查解封登記等業務實行收件現場辦結。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理實行扁平化管理“一窗通辦”,提高工作效率。
3. 優化行政審批與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國有建設用地確權”“合法契約土地確權”“國有建設用地分割”、“國有建設用地合并”等與不動產登記關聯可并聯辦理的辦理件,實行受理時一次性入件內部流轉審批。
4. 簡化用地報批審核、審批流程。報省審批用地報批件審核由關聯多科室會簽會審集中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科審核;市級審批權限的未利用地、農轉用地審批,由關聯多科室會簽會審集中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科審核。
5. 統一全市地理測繪坐標為國家2000大地坐標,取消西安80坐標、北京54坐標。
6. 企業申請不動產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辦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不再要求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 申辦不動產登記時,取消需提交白蟻防治證明及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規定。
8. 申辦不動產登記時,取消需提交房屋交易確認告知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證明等材料的規定。
9. 申辦不動產登記時,明確業務受理材料目錄清單,取消“其他材料”或“有關材料”等模糊和兜底性內容。
10. 不動產首次登記、轉移登記等三次審核辦結的業務,簡化為二審辦結,壓縮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11. 除法人或其他組織建造房屋首次登記、涉及歷史遺留問題、非公證的繼承等復雜的不動產登記外,抵押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他登記類型5個工作日內辦結。
12. 設置稅務辦事窗口,推行不動產交易、登記、稅收征繳“一窗受理”,實現“進一個門,跑一次路”。
13. 設置EMS郵政速遞業務窗口,推行EMS郵政速遞寄證業務,實現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只跑一次。
14. 取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關聯科室會簽的規定,集中行政審批科受理審批。
15. 取消規劃修改備案入件材料中的2項,由5項簡化為報送備案的函、批準文件、調整后的鎮級規劃圖(包括修改圖層數據光盤)等3項材料。
16. 取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對補充耕地、征地補償費用和建設項目是否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審查的規定。
17. 取消企業融資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業務須抵押申請人提供不動產評估報告的規定。
18. 取消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前置涉嫌閑置土地認定處置環節,抵押雙方簽訂《不動產抵押承諾書》可入件辦理。
19. 取消不動產抵押登記入件材料中的19項,由26項減少到7項。
20. 取消不動產抵押注銷登記入件材料中的5項,由10項減少到5項。
21. 取消不動產權證書、證明遺失補發等須報紙上刊登聲明的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在門戶網站上刊登遺失公告。
22.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承諾辦理時間由20個工作日縮減為5個工作日,申報要件由12項簡化為9項。
23. 企業續貸方式實行抵押變更登記方式,1個工作日內辦結,徹底解決企業續貸須先還再續貸的高息借款“過橋”的資金周轉和融資風險問題。
24. 開放不動產測繪市場,提高測繪服務時效。
25. 不動產登記服務大廳實行雙休日辦理業務制度。
26. 擴大不動產抵押適用范圍,開辦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通過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
27. 放寬地上建筑物抵押審查。允許有合法土地權屬手續,但地上建筑物(部分或全部)未辦理規劃、報建、房產登記手續的由抵押雙方簽訂《不動產抵押承諾書》進行抵押,但未辦理規劃、報建、房產登記手續部分不列入抵押范圍。
抵押登記后,抵押人補正相關手續的,抵押雙方可依法申請作為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28. 允許劃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登記。抵押雙方簽訂《不動產抵押承諾書》,可辦理國有劃撥土地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劃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依法設立抵押權的,允許續期。
29. 放寬土地合并情形。建筑物跨壓多宗地,且宗地分屬不同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轉讓至同一受讓人后可辦理宗地合并手續。登記在同一土地使用權人名下的相鄰宗地,土地使用權人發生名稱變更的,可同步辦理宗地合并和土地使用權人更名手續。
30. 個人依法取得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申請將土地使用權辦理到個人新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含自然人與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辦理。
31. 市區(含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已購公有住房因房屋上市出售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權利人申請補辦土地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按房地產交易價格的1%計繳,交易價格按稅務部門確認應繳納契稅的房地產價值計算。
32. 市區(含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土地出讓金按經濟適用住房坐落位置標定地價的10%計繳,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公開選定的土地估價機構根據《市區國有劃撥土地上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補繳土地出讓金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相關規定確定。
二、簡政放權,提升行政效率
33. 市國有建設用地面積150平方米以下(不含150平方米)的宗地補辦出讓業務,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34. 陽東區、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同一權利人宗地分割或合并,不涉及更改土地使用條件或規劃條件的,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35. 市區已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為同一權利人且相鄰宗地規劃技術指標相互調配使用及更改土地使用條件(調整用途、容積率)核定補繳地價款的,陽東區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陽東區人民政府實施;江城區、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其相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合同》的簽訂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36. 縣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的聽證及公示,由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37. 江城區、陽東區、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宅基地手續,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38. 江城區、陽東區、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留用地劃撥權限(市本級留用地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區政府(管委會)實施。
39. 江城區(工業園區范圍內)、陽東區、陽江高新區、海陵試驗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審批權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區政府(管委會)實施。
40. 陽江高新區、海陵試驗區土地征用,以及江城區、陽東區、陽江高新區工業用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權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區政府(管委會)實施。
41. 陽東區商住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審批權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陽東區人民政府實施,但東城鎮、雅韶鎮、紅豐鎮的宗地出讓計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42. 陽東區收回土地使用權、合并歸宗、土地置換、閑置土地處理、征地公告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區政府實施。
43. 丙、丁級測繪作業證核發,委托縣(市、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44. 丁級測繪資質審批,委托縣(市、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45. 區土地調查事項(包括全國土地調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地籍調查),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46. 閑置土地的巡查、調查、處置業務,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市本級和海陵區出讓的閑置土地的處置由市審批)。
47. 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規模中型(含中型)以下的非金屬礦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登記發證與轉讓審批、注銷登記權限,委托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江城區、陽江高新、海陵試驗區除外)實施。
48. 市級項目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下放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江城區、陽東區、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范圍內的項目(含市級項目)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49. 中央、省、市財政資金500萬元以下的地災治理項目設計(實施)方案的審查和項目竣工驗收,委托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竣工驗收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50. 中央和省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和地質遺跡保護項目設計(實施)方案審查、項目竣工驗收,委托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竣工驗收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51.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中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證明出具,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實施。
三、創新用地用礦政策,提升企業獲得感
52. 取消土地評估業務限本地執業機構的規定,開放省內土地評估業務。
53. 符合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容積率和建筑系數超過國家規定標準40%、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54. 對于市本級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因政府或政府部門原因無法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的,市相關職能部門或區政府(管委會)出具宗地無法交付使用的原因、時間等證明意見,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附上相關部門意見函告市稅務部門,市稅務部門核實后按宗地實際交地時間征收土地使用稅。調整規劃條件、涉容積率變化的須按規定進行評估及補繳土地出讓金。
55. 彈性年期出讓供應工業用地。在不高于工業用地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各縣(市、區)根據產業需要,可分別按照20年、30年、40年、50年設定土地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權限屆滿并符合續期使用條件的,可采用協議出讓(租賃)方式續期使用。
56. 租賃供應工業用地。工業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出租給土地使用者,土地租賃期限為10年、15年、20年。由土地使用者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10年以上使用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
57. 先租后讓工業用地。工業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提供給土地使用者,可設定投入產出等條件,先以租賃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應土地;達到條件后,再以出讓方式提供給土地使用者。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可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2+3+N”(2年基建租賃期、3年投產租賃期和N年出讓期)的土地出讓合同,“2+3+N”總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20年。對于國家、省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以認定的年期進行先租后讓,供應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58. 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用地。工業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和出讓相結合的方式提供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和租金。
采取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廠房及配套用地、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等生產辦公必需用地,可采用出讓方式使用土地;露天堆場、露天操作場地、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產配套設施用地,可采用租賃方式使用土地,單次租賃年限不得超過5年。
59.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現有制造業企業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用地結構增加服務型制造業務設施和經營場所,其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控規原總建筑面積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轉讓。
60. 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或倉儲用地包含提高容積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縮減用地紅線、調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綠化率等一種或多種變更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61. 鼓勵和引導資本參與多層標準廠房投資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建成后經住建、國土、消防、安監等部門出具分割轉讓的審查意見后,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轉讓,但不得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
62. 對市區已出讓的同一使用權人且相鄰的宗地規劃技術指標可相互調配使用建設,調配規劃技術指標后宗地的使用終止日期按土地相互調配前相關宗地中最短的終止日期執行。
63. 宗地進場施工開發建設但未完善報建手續,監理或審計、會計事務所等出具證明,證明宗地已達到規定動工開發標準之一的,可入件辦理補辦土地出讓、調整用途、調整容積率、相鄰宗地規劃技術指標相互調配使用及不動產抵押登記等業務。
64. 稅務部門出具納稅證明、測繪單位測繪宗地建設的用地面積達到宗地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業用地,可入件辦理補辦土地出讓、調整用途、調整容積率、相鄰宗地規劃技術指標相互調配使用及不動產抵押登記等業務。
65. 宗地在批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不能動工開發建設,經核實仍屬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原因造成的,可繼續延長動工開發期限。
66. 經原陽江市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處置意見的宗地入件辦理相關業務,原閑置處置意見認定屬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原因,需調查宗地作出閑置處置意見后的閑置情況并認定相應的閑置原因和進行相應的處置。
67. 采礦權出讓收益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可以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水平承擔資金占用費。
68. 各級政府實施城鄉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對于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工業園區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69. 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制造業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產進行制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為限,5年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及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
70. 企業利用新增工業用地開發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應土地,在不改變其服務用途的前提下,其載體房屋可按幢、層等不動產單元進行產權登記并出租或轉讓。
71. 外商投資企業租賃工業用地的,可憑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和繳款憑證辦理規劃、報建等手續;租賃期內,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轉租和抵押。政府實施舊城改造,可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需要搬遷的外資工業項目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72. 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存量工業房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興辦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在5年內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5年期滿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73. 對外商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使用劃撥土地的,允許采用國有建設用地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應土地。
74. 在產業用地進行供地時,對于政策允許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節地技術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設置供地前置條件時,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商請提出供應前置條件的部門,書面明確設置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置方式。
75. 支持農業產業發展用地。
大力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種植大棚和水產養殖大棚,按耕地和養殖水面管理,不需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
支持鄉村旅游用地,鄉村旅游項目中未改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壞耕作層的生態景觀和棧道用地,按實際地類管理,無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寬度小于8米的鄉村旅游道路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76. 鼓勵企業參與“三舊”改造。對工業企業充分利用已有場地進行技術改造,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增建生產性設施、拆除重建、加層等方式進行改擴建的,新增建筑面積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讓金。
77. 對非惡意囤地、炒地的閑置土地,可辦理宗地土地使用條件調整(含用途、容積率調整)及抵押登記有關手續。
78. 市區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即2016年3月1日前,違反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的行為已發生,且建設工程已完成規劃驗收,需補繳地價款涉及土地評估的估價日期以完成規劃驗收時間節點為準(個人建造房屋且無法提供規劃驗收材料確定驗收時間的,以報建時間節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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