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政府
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修訂后的《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七屆三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引導和激勵陽江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深入開展質量強市活動,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陽江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方案〉的通知》《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質量強市的決定》《中共陽江市委 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市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陽江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陽江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陽江市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處于領先地位,對陽江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自愿、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次,其中:(一)每屆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二)每屆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陽江海關有關負責同志,相關產業行業協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相關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自市政府批準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市政府批準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并公布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議事規則,根據評審標準制訂并公布市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審程序等規范,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并報請市政府審定,決定和處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管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評審專家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市政府質量獎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相關專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五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
(四)產品質量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在近三年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五)誠實守信經營,市場信譽良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并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具體評價準入門檻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征求綜合各方意見后提出,送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獲得省級或以上質量榮譽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
在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四個月,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本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要求、注意事項和申報表格。
(二)企業申報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送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三)組織推薦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本地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秘書處。
(四)材料初審
秘書處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后,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及時通知有關企業予以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的企業,將該企業的相關申報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五)材料評審
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程序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原則上不超過6家)。
(六)現場考評
經秘書處形式審核、評審委員會材料評審后進入現場考評程序的候選企業,由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七)綜合評價
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
(八)秘書處評估
秘書處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和系統評估,提出綜合評估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連同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一并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綜合評估報告、建議獲獎企業名單以及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十)審定報批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報請市政府審核批準后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三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頒發獎牌和證書,不享受資金獎勵。
第十四條 對我市榮獲中國質量獎的企業,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我市榮獲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十五條 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參加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在獲獎后三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企業不得參加下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企業間隔兩屆后,可再次申報。若獲獎可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屆授獎名額。
第十九條 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陽江市廣大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
第二十一條 參與推薦和評審的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陽江市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陽府辦〔2011〕3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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