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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陽府〔2019〕55號)
來源:市府辦公室 時間:2019-12-17 15:28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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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七屆四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陽江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隊伍的規范化管理,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監督、保障及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聘用并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的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統稱為輔警,包括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公安機關招聘的不涉及警務工作的后勤服務人員,以及其他機關和單位管理使用的群防群治性質的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以及各類保安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編制、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民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輔警的政策指導、管理監督、職業保障等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治安狀況和實際需要,定期制定輔警用人額度計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作為輔警管理使用的主管部門,應統籌協調、科學謀劃,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公安隊伍建設整體規劃。在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下,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負責牽頭管理,各業務部門具體管理。

  第六條  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須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活動;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后果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承擔。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以下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根據需要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取證;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參與滅火救援,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九)協助開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協助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十一)在人民警察帶領下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協助開展水上救生、視頻監看、警犬訓導、接處警調度工作;

  (十三)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八條  文職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以下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非涉密財務管理、軟件研發、安全檢測、實驗室分析、網絡信息分析、現場勘查、新聞宣傳、影視制作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計算機及網絡維護、通信保障、警用裝備保管與維護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九條  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和警械;

  (八)以自己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和接受人民警察監督;

  (三)忠于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二條  輔警的招聘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組織實施輔警招聘計劃,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20日內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輔警招聘程序一般包括發布招聘公告及宣傳發動、報名及資格審核、體能(技能)測試、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確定聘用名單并公示、訂立勞動合同等環節。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可以適當簡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測評辦法,但必須進行體能(技能)測試、面試、體檢和考察。

  輔警的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職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院校畢業生、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的人員,以及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四條  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二)年滿18周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聘文職輔警的,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崗位需要的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

  特殊警務輔助崗位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四)曾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晉級晉升

  第十七條   輔警晉級晉升為職級晉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建立健全輔警根據工作年限、工作表現和考核情況逐級晉升的制度。輔警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

  勤務輔警級別由高至低分為一級勤務輔警、二級勤務輔警、三級勤務輔警、四級勤務輔警、五級勤務輔警、六級勤務輔警。

  文職輔警級別由高至低分為一級文職輔警、二級文職輔警、三級文職輔警、四級文職輔警、五級文職輔警、六級文職輔警。

第五章  薪酬福利

  第十九條  輔警工資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層級工資、績效獎金等部分組成,按月支付。具體標準根據輔警的工作性質,參照當地購買社會服務人員工資情況制定輔警的崗位級別及對應的工資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情況進行核定。根據輔警層級適當拉開距離,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條  輔警的福利主要包括:

  (一)依法享有相應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從事高危崗位工作的輔警應購買必要的商業保險;

  (二)享有定期參加健康檢查的權利;

  (三)依法享有相關假期;

  (四)享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各類慰問補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輔警因工受傷、傷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按照《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等相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等相關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二十二條  經財政部門同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設立撫恤金專項經費,對因訓練、執勤以及搶險救災等受傷、致殘、死亡的輔警或者其直系親屬予以適當補助。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可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建立輔警表彰獎勵管理制度。表彰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并重,加強典型選樹。

  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輔警,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給予適當照顧。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統籌建立加強對本轄區內輔警日常管理的規章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檢查制度;

  (三)政治業務學習和培訓制度;

  (四)工作情況記錄和請示報告制度;

  (五)保密制度;

  (六)獎懲制度;

  (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輔警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3個月。經試用合格,予以聘用;試用不合格的,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根據不同崗位要求,公安機關應對輔警進行分級分類培訓,主要進行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晉升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培訓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輔警層級晉升、獎懲、續聘、解聘和終止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并與工資待遇掛鉤。

  第二十八條  輔警假期種類包括年休假、病假、事假、婚育假、喪假、工傷假等。輔警請假應履行請銷假手續,因私出國(境),需提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輔警在工作時間應當按規定著裝,并隨身攜帶工作證件。

  第三十條  輔警必須遵守保密法律法規、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嚴禁進入保密要害部位。

  第三十一條  輔警離職時,經履行交接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公安機關應收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以及裝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加強輔警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機制。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輔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紀律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輔警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按規定給予處分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處理意見及依據告知本人,輔警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六條  輔警與公安機關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1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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