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七屆七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衛生健康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陽江市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兒童預防接種服務和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兒童是指常住戶口不在本地、在暫居地居住滿3個月且年齡≤7周歲的兒童。
本辦法所稱預防接種單位,是指經過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并明確其責任區域,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接種單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將預防接種工作納入公共衛生服務,將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制定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轄區內流動兒童和戶籍人口數量與分布情況,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增加經費投入,確保免疫規劃工作所需經費的落實。及時組織、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抓好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
第四條 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屬地建證、屬地接種的原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兒童免疫規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工作。各級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新聞媒體、鎮(街)、村(居)委等相關單位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要求,及時發現和督促流動兒童落實疫苗接種工作,配合做好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工作。
(一)教育部門要落實流動兒童入托、入學時查驗預防接種證制度。托幼機構、學校應當在屬地預防接種單位協助下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流動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流動兒童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報告,并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預防接種單位補種,直至其補種完所有應種而未種的免疫規劃疫苗。
(二)市場監管等市場管理部門和市場開辦者要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督促農貿市場經營者的適齡流動兒童及時接受免疫接種。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為外來人員辦理房屋租賃、市場租賃時必須督促其適齡兒童辦理預防接種證。
(四)鎮(街)、村(居)委會干部、村醫要協助配合做好免疫規劃有關工作,向群眾宣傳免疫規劃知識,及時收集轄區內流動兒童的出生、遷入、遷出及死亡情況,督促適齡流動兒童及時到預防接種單位接種疫苗,協助預防接種單位完成適齡流動兒童上門調查及預防接種任務。
(五)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免疫規劃等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讓群眾主動參與并配合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第五條 建立和健全流動兒童接種登記制度。流動兒童的監護人應當到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單位應一視同仁,提供與當地兒童同等的免疫服務,對受種對象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并做好記錄。
第六條 預防接種單位要對轄區內的流動兒童及時進行調查摸底登記,對流動兒童的遷入、遷出情況要做好記錄,隨時掌握其變動情況,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積極配合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條 實行流動兒童轉證、轉卡制度。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時,應當到原預防接種單位辦理轉證、轉卡手續。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對新遷入兒童,原預防接種證、卡有效,應當在遷入地建立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種。對無預防接種證的兒童,視為未接種,應當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卡,從遷入本地時算起,按照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預防接種。
第八條 各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流動兒童納入本地免疫規劃常規管理,根據當地實際設立預防接種門診或接種點,方便流動兒童接種,提供良好免疫服務,提高接種率。
第九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預防接種單位工作人員和醫院婦產科醫務人員預防接種知識的培訓,做好新生兒家長或監護人預防接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條 預防接種單位在進行預防接種前,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預約、電話、短信、通知單等)通知兒童家長或其監護人,告知接種疫苗的種類、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并與兒童家長或其監護人簽訂接種知情同意書。每次接種后,接種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填寫預防接種證,并將免疫接種情況及時填入預防接種卡或錄入兒童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交待清楚下次接種疫苗的種類、時間、地點,并按照預防接種報告制度及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有關接種信息。
第十一條 預防接種單位應當每季度組織對流動兒童聚居地進行摸底登記與查漏補種工作,并將結果逐級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轄區內流動兒童預防接種證、卡的核查工作,及時補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預防接種單位妥善保管。對托幼機構、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時發現漏種的兒童要及時組織補種工作,并將補種記錄反饋所在托幼機構、學校。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產科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預防接種工作,在新生兒出生后24小時內完成乙肝疫苗第一針和卡介苗的接種工作,并填寫《新生兒首針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種登記表》。新生兒家長或監護人在新生兒出生后1個月內攜帶《新生兒首針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種登記表》到暫(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辦理預防接種證、卡。
第十三條 預防接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應當按照預防接種規范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保存有關資料,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預防接種事故的調查、鑒定、處理和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預防接種證由兒童監護人妥善保管,遺失的要及時到建卡的預防接種單位補證。免疫接種卡由預防接種單位指定專人保管。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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