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陽江海事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3日
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
2.2 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3 陽江市海上搜尋救助中心
2.4 專家組
2.5 指定聯絡人員
2.6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信息來源
3.2 預警信息
3.3 預警預防行動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核實與評估
4.2 信息報告
4.3 響應啟動
4.4 現場處置
4.5 社會動員
4.6 區域協作
4.7 應急中斷和終止
4.8 應急響應降級及關閉
4.9 后期處置
4.10 信息發布
5 應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
5.2 資金保障
5.3 物資保障
5.4 醫療衛生保障
5.5 交通運輸保障
5.6 安全防護保障
5.7 通信保障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演練
6.2 宣教培訓
6.3 責任與獎懲
7 附則
8 附件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加強海上險情監測預警,建立健全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響應機制,快速、有序組織開展海上(包含內河水域,下同)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減少海上險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陽江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國際公約,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由陽江市海上搜尋救助中心(以下簡稱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域內(陽江水域)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以及發生在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責任區域以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指揮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及時對海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果斷決策,保證應急指揮的科學性;加強海上應急體系建設,確保指揮暢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動,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各級政府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及時、有效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險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與、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處置行為。
(3)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確保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協調一致;根據海上險情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實施分級管理;海上險情發生地的海上搜救機構實施應急指揮,確保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4)防救結合,資源共享,聯防聯動。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避免或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海上險情的可能;加強應急資源建設,建立共享機制,避免重復建設;充分發揮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 組織體系
市人民政府主管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業務上受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導。
2.1 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
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為全市海上搜救的議事協調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海上搜救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海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搜救責任區內的船舶和設施防抗熱帶氣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上人命的搜尋救助等工作;負責境內外有關業務的聯系和合作,協調有關力量進入本市海域開展搜救行動。
組長:分管副市長。
常務副組長:陽江海事局局長。
副組長:陽江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處長、陽江海事局分管副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外辦、市委臺港澳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陽江海關、市氣象局、陽江海事局、南海救助局湛江基地、陽江軍分區、武警陽江支隊、陽江海警局、陽江航道事務中心、廣州航標處等單位負責人。
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2。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海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
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陽江海事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陽江海事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為:負責海上險情的接警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海上險情;海上險情信息的匯總和上報工作。
2.3 陽江市海上搜尋救助中心
市海上搜救中心是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的辦公機構,掛靠陽江海事局管理。負責承辦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事務性工作,負責陽江市海域及水上公共突發事件的搜尋救助工作。
2.4 專家組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5 指定聯絡人員
為了確保市海上搜救中心與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聯絡順利,各成員單位應指定一名人員作為聯絡員。聯絡員的工作職責是:
(1)及時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報送本單位的搜救資源、聯系人、聯系電話的變化情況。
(2)負責與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溝通聯絡。
(3)聯絡員要保持通信暢通,電話或手機號碼變更時要及時通知市海上搜救中心;聯絡員因出差或其它事由離開陽江前,其單位要指定替代人員。
2.6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
2.6.1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的組成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救助力量、軍隊、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本市海上應急救助力量主要有:
(1)南海救助局湛江基地陽江救助站屬下救助船;
(2)陽江海事局屬下海巡船;
(3)市農業農村局屬下漁政船;
(4)陽江海關屬下緝私船;
(5)陽江海警局屬下公務船;
(6)陽江航道事務中心屬下公務船;
(7)廣州航標處派駐陽江的屬下公務船;
(8)市各拖輪公司屬下的船舶;
(9)市各專業清污公司屬下的船舶;
(10)其它各船舶公司的船舶。
在我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執行公務或進行運輸生產、捕撈、石油開發、海洋工作和科研等活動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設施,要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揮協調下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各專業清污公司在接到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開展防污清污工作。
2.6.2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的職責
(1)服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協調、指揮,及時出動參加海上應急行動。
(2)參加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時,保持與指揮部和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報告動態。
(3)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結束后,根據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總結報告。
(4)參加市海上搜救中心組織的應急演習。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信息來源
氣象、海洋、地震、水文、應急管理等有關單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上險情的預警信息;市內其他有關機構、國內或國際有關組織通報的海上災難信息。
3.2 預警信息
氣象、海洋、地震、水文、應急管理等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海上險情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布預警信息,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通報。
海上風險預警信息發布程序如下:當接到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后,市海上搜救中心進行風險評估,視情采取電話、短信、微信、視頻會議、明傳電報等一種或多種形式向可能受到影響地區的相關單位、在港船舶及過往船舶、設施發布海上風險預警警報、部署防御措施,內容包括:可能發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時間、影響范圍、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警示事項、自防自救措施等。相關單位按照本單位職責和預案要求提前做好應對工作。
3.3 預警預防行動
(1)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設施及相關人員要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2)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成員單位要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通知相關部門做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做好物資調運準備,以及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核實與評估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險情信息,要按照相關工作規范多渠道對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并按照海上險情的分級標準(附件1)進行評估,確定海上險情等級。
信息核實的途徑包括:
(1)直接與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系;
(2)向始發港或目的港查詢、核實相關信息或資料;
(3)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4)派出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
(5)向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查詢;
(6)其他有效途徑。
4.2 信息報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對海上險情信息進行核實與評估,按照信息報告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其他單位及相關人員在接獲海上險情信息后要及時報告市海上搜救中心。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險情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1)任何級別海上險情信息,事發地海上搜救機構要立即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要及時通報。
(2)事發地不在本搜救責任區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機構要立即向搜救責任區所屬海上搜救機構通報,并同時向上級海上搜救機構報告。
4.3 響應啟動
根據海上險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海上險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Ⅰ級最高。
4.3.1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海上險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并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經報請市政府同意,Ⅰ級應急響應由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宣布啟動。
市海上搜救中心配合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系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險情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3.2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海上險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Ⅱ級應急響應由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宣布啟動。
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配合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并派出或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部門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險情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3.3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海上險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Ⅲ級應急響應由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陽江市海事局局長)宣布啟動。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下負責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并派出或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部門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3.4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海上險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Ⅳ級響應。
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協調,并按規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報告。
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陽江海事局分管副局長)視情宣布啟動Ⅳ級響應。
4.4 現場處置
海上險情現場應急處置,由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據海上險情制定搜尋救助方案,下達搜尋救助任務;按照響應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在已掌握情況基礎上,確定搜救區域,明確搜尋救助的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根據預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搜救任務;調動事發附近海域有搜尋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尋救助;建立應急通信機制;需實施海上交通管制的通知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根據搜救情況及時調整搜尋救助措施。
現場指揮部根據市海上搜救中心下達的搜尋救助任務,組織和指揮現場或附近的搜尋救助力量進行搜救;負責現場信息的采集和傳遞,及時報告現場及搜尋救助進展情況,提出應急行動建議。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下一步搜尋救助行動及中止、終止行動的建議?,F場出現嚴重危及救助方、遇險人員安全等情況,遇險人員拒絕接受救助時,現場指揮部可以決定強制實施救助。
4.5 社會動員
海上險情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海上險情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以依法征用、調用應急處置相關物資和人員等。
4.6 區域協作
(1)與毗鄰市協作。需要毗鄰市提供海上險情應急援助,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請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統一進行協調;收到省海上搜救中心關于毗鄰市海上險情的援助請求,市海上搜救中心迅速與其開展海上搜救合作,并根據需要協調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員和設備等援助。
(2)與港澳地區協作。需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海上險情應急援助,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請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統一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請求。
4.7 應急中斷和終止
4.7.1 應急中斷
負責指揮協調的海上搜救機構根據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的變化,決定搜救行動的中斷和恢復。
4.7.2 應急終止
負責指揮協調的海上搜救機構根據下列情況決定終止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幸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海上險情的危害已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復發或擴展的可能。
4.8 應急響應降級及關閉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搜救和應急處置實際進展情況,結合專家組研判、評估和意見,提出應急響應降級或關閉建議,經請示相應負責人,宣布降級或關閉。
4.9 后期處置
4.9.1 善后處理
(1)獲救人員的善后處理。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醫療衛生部門要負責救治獲救傷病人員。國內人員,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突發事件的地方政府負責;港澳臺人員,由市委臺港澳辦協助有關單位負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其外輪代理公司或者外事部門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需要移送的,由公安部門會同外事部門負責解決;無法確定其真實身份的人員,由公安部門協調解決。
(2)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理。涉事單位配合當地民政、公安等部門做好遇難人員的處置工作。其中,港澳臺或外籍遇難人員,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4.9.2 總結評估
按照分級調查的原則,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較大和一般海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和評估,并報備省海上搜救中心。
4.10 信息發布
(1)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原則上由負責指揮協調的海上搜救指揮機構統一對外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散布。必要時,由市委宣傳部組織發布相關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效果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海上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船舶、設施或航空器概況、人員情況、載貨情況;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等);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善后處理情況;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5 應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并充分發揮各級政府部門組建的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軍隊、武警的作用,充分發動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救援。收集本地區可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等信息,建立信息庫。
5.2 資金保障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的運行、海上演習、應急設備更新等所需保障資金,由同級地方政府財政負責并列入財政預算。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按規定使用、管理保障資金,定期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審計與監督。
5.3 物資保障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按照國家海上搜救機構規定配備通信設備和器材。鼓勵支持各級海上搜救機構使用海上險情預防、檢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各級海上搜救機構依據《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區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記造冊,建立信息庫。
5.4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具備一定醫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險情醫療救援任務,共同協調、指導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展海上險情醫療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衛生檢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會同檢驗檢疫部門協同處置。
海上險情醫療救援,一般由實施救援行動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搜救責任區的海上搜救機構協調當地醫療機構先期響應。力量不足時,可逐級上報請求支援。
5.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建立海上險情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協調指導海上險情應急處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及應急器材的運送保障工作。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處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并與本地區的交通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及制訂方案,為應急處置提供保障。
5.6 安全防護保障
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對參與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時要先登記,離開現場時要進行醫學檢查;對造成傷害的人員,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設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要制訂在緊急情況下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要服從海上搜救機構的指揮。海上搜救機構要對海上險情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海上險情可能影響范圍內的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上險情可能影響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海上搜救機構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參與應急處置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實施搜尋救助行動的海上搜救機構可請求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協調解決。
5.7 通信保障
海上搜救機構實施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單位的應急通信方式。各有關通信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制訂有關海上險情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海上險情應急通信暢通。
通信主管部門要指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海上險情應急的公共通信暢通;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
海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要確保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和其他海上險情應急專用通信網的暢通,提供海上遇險報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線路和備用線路;優先安排、指配海上險情應急通信的線路和頻段,做好海岸電臺及所屬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運行工作。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演練
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多種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6.2 宣教培訓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組織編制海上險情預防、應急等知識宣傳資料,積極開展海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并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公布海上險情應急預案信息。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定期開展有關海上險情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加強相關單位和人員(含應急志愿者)的專業知識、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6.3 責任與獎懲
對在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中的“海上”包括內河水域;
(3)海上險情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產損失的事件;
(4)海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海上搜救機構所承擔的處置海上險情的責任區域。
7.2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解釋。
7.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編制、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7.4 各成員單位成員、聯絡員或公務船舶變動情況應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7.5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17年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預案》(陽府〔2017〕222號)同時廢止。
8 附件
8.1 附件1:海上險情分級標準
8.2 附件2: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1
海上險情分級標準
1. 特別重大海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海上險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
(4)單船10000總噸以上的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5)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險情。
2. 重大海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海上險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4)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險情。
3. 較大海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海上險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險情。
4. 一般海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海上險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險情。
附件2
陽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領導小組
成員單位職責
1.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海上險情宣傳報道工作,確保信息發布的一致性和權威性;引導社會輿論,積極宣傳海上險情的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能。
2. 市委外辦:負責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
3. 市委臺港澳辦:負責協助做好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所屬海上遇險船舶和海上獲救臺灣、香港、澳門同胞的移送、聯絡,以及死亡、失蹤臺灣、香港、澳門同胞的善后處理工作。
4.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申請按權限指配海上應急救援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保障相關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5.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陸上交通管制;為獲救外籍人員的移送及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
6. 市民政局:負責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和火化工作。
7.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負責的應急所需資金,對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8.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
9.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處置工作。
10.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指導用于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
11.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漁政船艇和協調漁船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獲救漁船漁民的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漁船的詳細資料。
12.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現場急重傷病員的現場急救;配合建立醫療聯動機制,協助安排醫院接收海上傷病人員。
13.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協調有關應急專業隊伍參加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及時將接報的海上險情信息轉市海上搜救中心處理,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相關支持;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
14. 陽江海關:負責對入境船員嚴格開展檢疫查驗,對判定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疑似病例、有癥狀者的船員,一律按規定落實移交轉運;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設備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務。
15. 市氣象局:負責做好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氣象保障工作,及時發布并提供熱帶氣旋、寒潮大風等惡劣天氣信息;根據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氣象實況和預報信息。
16. 陽江海事局:發布有關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組織本系統力量和協調過往船舶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救援現場的交通組織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有關船舶的詳細資料,協助核實相關資料。
17. 南海救助局湛江基地: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將事故現場情況及應急處置工作結果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18. 陽江軍分區:負責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協調駐陽江部隊及所屬力量參與海上險情處置工作。
19. 武警陽江支隊:負責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所屬部隊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20. 陽江海警局:負責組織所屬部隊及船艇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海上安全警戒和保衛工作。
21. 陽江航道事務中心:負責組織本單位所屬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航道、航標等航海保障工作。
22. 廣州航標處:接到陽江海事局應急設標需求后,及時分析研判,在滿足管理要求和安全作業的前提下啟動航標應急反應預案,完成應急設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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