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異議和投訴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下稱“異議人或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本款所稱自然人是指所提出異議或投訴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有記錄的參與者,如投標員、擬派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招標人代表等。
第四條 市、縣(市、區)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監管權限依法受理和處理轄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
招標人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應按照規定受理并作出答復,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
第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工作人員對投訴事項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章 異議與投訴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等有異議的,在以下規定期限內,應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內容(含招標控制價及圖紙、清單等)的異議,應在截標時間10日前提出;
(二)對開標的異議,應在開標現場向招標人提出;
(三)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第七條 異議人提起異議應當按照招標人要求的方式通過網上或書面形式提交異議書,但涉及開標現場的異議,可以當場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答復并制作書面記錄。
第八條 異議人按照招標人要求應通過網上提出異議或質疑的,招標人應按規定作出答復。異議人通過現場提交書面異議或質疑的(應通過網上提出異議或質疑的除外),招標人對異議書進行形式審查后,應當即時辦理簽收手續。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的,異議人可以依據其曾向招標人提交異議書的照片、異議書快遞存根等證明材料向行政監督部門申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簽收并依法作出答復。
第九條 異議人通過書面提出異議或質疑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異議人發出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異議人不是本實施辦法所稱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
(三)本實施辦法規定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但未以書面形式提出;
(四)異議書未按照要求簽字蓋章;
(五)異議書未提供有效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六)開標現場已經投標人確認的事項,開標后投標人又就該事項提出異議;
(七)招標人已經作出明確答復,無新的事實證據,又就同一問題提出異議。
第十條 對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處理異議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但招標人應當在前款規定時限內明確告知異議提起人最終答復期限。
第十一條 通過書面方式提出異議的異議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序終止。
第十二條 投訴人對招標人的異議答復不服,或認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十三條 對于下列事項提出投訴的,可按下列辦法認定為投訴人的應當知道之日:
(一)對招標文件(含招標控制價及圖紙、清單等)等的投訴,為其發布之日;
(二)對開標的投訴,為開標期間;
(三)對評標結果的投訴,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
第十四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署名。投訴人為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授權委托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其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等文件;
(七)提起投訴日期。
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的事項,投訴時應當同時附上異議簽收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異議答復函等可證明投訴人已提出異議的材料;已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人或者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其中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且仍在異議期限內的,告知投訴人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投訴事項有多項但有部分事項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對其中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四)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行政監督部門決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對于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件,行政監督部門以本部門簽收該轉交投訴件之日為收到投訴書之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行政監督部門不予受理:
(一)依法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而未按要求向招標人提出的;
(二)以單位名義投訴,該單位不是本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與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有利害關系的;以自然人名義投訴,該自然人不是本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中所述的招標投標活動直接參與者;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未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
(四)超過投訴有效時限的;
(五)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或必要的證明材料,難以查證的;
(六)已經做出處理決定,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證據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程序的。
第三章 投訴的調查與處理
第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舉行質證前,應當將時間、地點等相關事項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質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主持。投訴人、被投訴人應當對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進行說明和辯論。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聽取被投訴人陳述和申辯或舉行質證制作書面筆錄。
第十九條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協助,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弄虛作假。
下列行為屬于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行為:
(一)拒絕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偽造證明材料的;
(三)拒絕調查約談、實地取證的;
(四)阻撓有關人員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第二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對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缺乏法律依據,或經查實以非法手段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予以駁回。
(二)對投訴屬實的內容和事項,確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一般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其中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三條 特別重大工程項目的投訴、情況復雜或需其他職能部門協助處理的投訴,由受理行政監督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作出處理決定。各相關部門應根據部門職責予以配合,并提出部門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責令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一)已有證據證實投訴問題屬實,若不暫停將給投訴人造成較大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投訴事項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投標人或者部門,需要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協助調查的;
(三)投訴事項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需要原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專家評審的。
第二十五條 投訴處理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
(二)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結論可以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結論及依據;
(六)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二十八條 對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相關單位和人員(含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本單位有權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本單位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收到異議的招標人未按規定的時限予以答復,或招標人與投訴人串通投訴,或招標人被投訴且經查實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或者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或處分。
第三十一條 被投訴人(投標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我市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對上述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退還或者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誣蔑陷害、虛假偽造、惡意投訴、以非法手段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投訴或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投訴人虛假投訴、惡意投訴,給其他當事人造成工期延誤、投標保證金凍結以及因投訴產生費用支出等經濟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處理、處罰,且違法情節嚴重的,應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三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或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或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等行為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經查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做好投訴處理資料的歸檔,及時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統計和分析,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網上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異議或者投訴同時執行本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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