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護和合理利用河砂資源,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運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壓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
(一)政府職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采砂管理納入河長制工作內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報、考核、問責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協調機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水務工作的市領導任組長,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分管水務工作的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陽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領導、統籌和協調工作,對各縣(市、區)采砂管理工作進行督察、通報、考核、問責,組織開展全市聯合執法。領導小組下設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成員由市水務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陽江海事局、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牽頭組織開展重大執法行動,負責協調跨縣(市、區)的非法采砂案件和重大非法采砂案件的查處,加大打擊非法采砂行為的力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河道采砂出讓審批、落實監管。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承擔行政區域內河砂開采、禁采工作主體責任,負責可采區和年度采砂計劃的審批;參照市的做法成立縣級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協調非法采砂和非法設置堆砂場案件的查處;指導劃定禁采期采砂船舶指定停靠點;負責協調處理因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出現的信訪事件和群體事件,確保社會穩定。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協調、現場監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鎮(街)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負責河砂堆放場的租賃、鎮(街)內河砂運輸通道、采砂船只指定停泊區管理等;對轄區內的采砂活動進行監管,根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河道非法采砂和河砂資源非法買賣進行查處;負責查處轄區內河道采砂涉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河長職責。各級河長是所轄河(庫)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庫的采砂管理工作,將河道采砂管理作為河庫管護的重要內容。
市、縣兩級河長負責牽頭組織對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相關部門和下級河長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導,并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
鎮、村兩級河長按河長制任務分工做好所管轄河(庫)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強監督巡查,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問題多發區域和重要時段加大巡查頻次,強化對禁采區和禁采期的巡查監管,特別是小規模“螞蟻搬家”式非法采砂活動,及時發現問題,并上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下級河長難以解決的采砂管理問題,應及時報告上一級河長。
(三)部門職責。有關部門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履行河道采砂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及時解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監督、指導、協調,全市河砂規劃和總量控制,調處市、縣邊界河段采砂水事糾紛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年度開采計劃、組織河砂開采權出讓、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監管等工作,做好合法采砂船只的摸底、登記、造冊等工作,開展日常巡查和打擊非法采砂活動。
市級公安機關負責查處跨縣(市、區)的河道采砂、砂石運輸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特大河砂違法案件,指導和督辦縣級公安機關對非法采砂的組織者及非法采(運)砂逃逸者、暴力抗法者、涉及非法采砂黑惡勢力等進行打擊、追查和處理。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查處轄區內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跨縣(市、區)河道采砂涉及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跨鎮(街)河道采砂涉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指導鎮(街)查處轄區內河道采砂涉及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采砂行為以及運砂車輛違法超限等行為。
市、縣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出讓收入的管理和分配使用,統籌落實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經費,加強采砂管理能力建設投入,保障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經費需要。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河道通航水域內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業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證書或者必要的航行資料從事采砂、運砂作業等違法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河道采砂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二、嚴格審批,強化監管
(一)河砂開采許可。我市河道采砂采用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對河砂開采權進行出讓,河砂開采權評標按規定采用綜合評估法。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會同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和海事、航道管理機構,根據河道來砂量、水情、河勢等情況,依法劃定年度河砂可采區,可采區以外的河段為禁采區,于每年10月公告下一年度河砂可采區和禁采區。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劃定的河砂可采區,委托有資質的技術單位做好規劃、勘測和設計等前期工作,編制年度采砂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河道采砂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許可并頒發許可證。在兩縣(市、區)邊界河段許可的,計劃許可的一方需征求相鄰縣(市、區)的意見,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二)采區現場管理。由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委托的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可采區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共同管理采區現場。許可發證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可采區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聘請現場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對當日采砂量進行監管,加強可采區現場管理。委托的監理單位對采砂人的采砂范圍(含具體地點、關鍵坐標、最低控制開采高程等)、開采時間、采砂數量、采砂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名稱及其功率和數量、卸砂點等實施監督管理,核查采砂現場公示情況。現場管理參照“廣東省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實行河道采運砂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制度。
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采砂標段、砂場立牌公示采砂人(企業)名稱、開采區、開采期、采砂總量、采砂作業工具及數量、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和當地群眾監督。采砂船應當在醒目處懸掛采砂許可證副本。
實行采砂過程視頻監控,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采砂船和上砂點安裝監控設備,全程攝錄采砂過程或上砂過程,檢測、確認采砂量。不定期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采砂現場及作業工具的實時監控。逐步在禁采區和堆砂場設置在線監控,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現代化水平。
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由許可發證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非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堆砂場地管理。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河砂堆放場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河砂堆放場規劃要與年度采砂計劃采砂量、當地河砂需求量等相協調。
河砂堆放場應當按照《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01號令)要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配置完善稱重設備,把好裝載運輸源頭關。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河砂堆放場,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臨時占用許可手續,簽訂責任書,落實管理責任。河砂堆放場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征求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航道管理機構、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意見,盡量減小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在公路兩側公路建筑控制范圍內設置的河砂堆放場、開設路口等需按要求征得交通運輸部門的同意。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河砂堆放場設置和管理工作。每個采區原則上在采區附近設立一個常規河砂堆放場。
對上年度不再使用的河砂堆放場,原使用的采砂人應先行徹底清除相關設施和設備,關閉場地,恢復原貌。
(四)河砂出讓價格和收益管理。河砂銷售由市場決定河砂銷售價格,采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關有效措施促進砂石市場公平競爭,防止形成價格壟斷。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編制年度采砂計劃后,委托有建筑材料評估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設立的可采區河砂相關情況,根據采砂成本、合理利潤、周邊地市的河砂出讓價和市場銷售價格等相關因素,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擬定河砂開采權招標的最高和最低限價,征求同級發改、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作為河砂開采權招標的最高和最低限價。河砂開采權出讓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招投標,中標方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許可采砂數量繳交出讓金。河道采砂開采權出讓收入按照效益共享、責任共擔原則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態環境治理、河道建設維護及管理,優先保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參與河道采砂管理的經費。河道采砂開采權出讓收入使用管理辦法由市、縣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河砂運輸和采砂船停泊管理。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河道內采砂、運砂活動及采砂作業工具的監督管理,設立指定停泊區,依法查處河道內非法采砂、運砂、停泊等行為。無合法作業任務的采砂船舶應當在其作業區內或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區內停泊,因特殊作業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區內停泊的,可以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錨地、停泊區或者其自有碼頭停泊。無正當理由,采砂船舶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區。采砂船舶未在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區停泊、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村民自建房可采區采砂管理。農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總量50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只可在本村已設立的可采區開采。村民自建房的用砂量單獨計算,不列入可采區中標方的采砂量。
三、加強河砂開采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河道非法采砂
(一)加強河砂開采的監督實施和管理。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砂開采許可事項的監督實施和管理。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水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及時通知水政監察部門立案查處。
(二)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加大打擊河道非法采砂執法力度。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落實人員編制、執法工作經費和執法裝備。不斷提高執法能力。水政監察隊伍要加強對河道的執法巡查,嚴厲打擊河道非法采砂、運砂、停泊等行為。
(三)加強聯合執法力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大打擊非法采砂的工作力度,組織水行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海事等管理機構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深入排查河砂資源非法買賣情況,堅決打擊河砂資源非法買賣黑惡勢力,形成河道采砂監管合力。依法處理非法采砂行為;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采砂案件的查處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附則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
自施行之日,《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陽府〔2020〕55號)同步廢止。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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