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職能,確保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規范有序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法治辦發〔202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等文件要求,我市對《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陽府告〔2020〕22號)調整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了深入評估。經研究決定,對部分專業性強、鎮(街道)確實無法有效承接的,以及因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等原因不能下放的行政執法事項共346項,現予以取消收回。具體如下:
一、取消收回下放346項行政執法職權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取消收回《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陽府告〔2020〕22號)中規定的部分由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
(一)江城區1項(屬原農業農村和水務領域的行政執法事項1項)
(二)陽東區61項(屬衛生健康領域的行政執法事項58項,屬水務領域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3項)
(三)陽春市273項(屬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事項273項)
(四)陽西縣11項(屬衛生健康領域的行政執法事項11項)
二、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要做好執法職權調整的銜接工作,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取消收回的相關行政執法事項由原下放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各鎮(街道)不再行使。各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各鎮(街)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法職權的交接工作,公告發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鎮(街)繼續辦理直至辦結。
(二)各縣(市、區)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各鎮(街)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中取消實施相應執法職權事項,尚在辦理的執法事項可于案件結案后再行取消。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各縣(市、區)及其相關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鎮(街)的培訓、指導和監督,幫助解決實際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推動基層執法職權“接得住”“用得好”“有監督”。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陽府告〔2020〕22號文件中涉及職權調整事項目錄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附件2公布的目錄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1. 陽江市取消收回由鄉鎮街道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事項目錄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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