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陽江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陽江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動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變,增強全民國家消防安全意識和素養,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監督和追究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政府的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應當協助第一責任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本級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
政府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抓好分管領域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察,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實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部門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變更的,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報知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前款執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任主任,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組成,應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中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指導監督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違法行為通報移送、火災隱患聯合整治、滅火應急救援聯動等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有關運行機制要求開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級消防行政主管部門或消防工作歸口部門負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的統一指導、統籌協調工作依托綜合治理委員會開展。
第七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二)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消防規劃及計劃內容。將消防業務、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火災隱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隊(站)及消防裝備建設等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組織開展火災風險評估,及時向社會公布火災風險評估結果。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開展專項治理行動。落實重大火災隱患和火災隱患重點地區政府掛牌督辦工作,依法依規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單位、場所采取相應措施及時督促整改。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明確新行業、新業態、新監管盲點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使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工作保持暢通。
(五)加強消防隊伍建設,按照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車輛、裝備以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明確相關工作機構和人員加強消防安全指導服務,承擔指導鎮街消防工作、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行政執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職責。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統籌各方資源,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按規定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將消防宣傳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平安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普法教育、科普教育和公民素質教育;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鼓勵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及時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有關消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有關消防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九)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布局,推廣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支持和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住建筑、連片村寨、“三合一”“多合一”場所利用智慧消防技術開展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淋裝置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加強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將農村消防水源、消防車道、消防裝備、電氣線路改造等納入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同規劃、同部署、同實施,逐步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職責:
(一)加強消防工作體系和人員隊伍建設,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具體機構和人員。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國土空間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加強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四)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健全網格員消防培訓、履職激勵和監督問責機制,部署消防安全治理,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定期組織應急疏散演練。加強對轄區內老舊建筑、小型場所、“三合一”場所、公共娛樂場所、農家樂(民宿)、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加強對村級工業園等農村生產經營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協調處理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問題,加強對轄區內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檢查;協助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核查,及時消除隱患,將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依法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六)協助做好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工作。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賦予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職權,督促轄區內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位置相鄰、行業相近等原則,組織轄區內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
(七)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推進消防安全宣傳“五進”活動。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組織協調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居民住宅區開展公共消防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本規定履行同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群眾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教育等工作。督促監護人或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等人員的用火用電安全監管。
第三章 政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監管工作,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歸口管理部門、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
(二)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保障消防工作經費。部署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推進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推廣采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鼓勵行業部門根據需要聘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三)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評估、安全承諾、設施維保、消防培訓、電氣燃氣檢測、建設微型消防站和專(兼)職消防隊伍等工作。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教育培訓,將消防安全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滅火逃生演練。
(五)存在職能交叉的部門,共同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能,依法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協助消防救援部門做好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理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按規定落實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相關優待保障政策。
(六)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按規定納入國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具體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參與擬訂消防專項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依法對單位及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查處消防違法行為,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現場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負責消防救援隊伍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組織指導消防演練。指導和規范消防行業組織的消防工作,促進行業自律、良性有序發展。
(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辦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負責滅火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消防車輛通行,協助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二)組織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對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及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協助對火災隱患舉報投訴進行核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改正消防違法行為,并將違法行為移交消防救援部門查處。
(三)負責依法查處涉及違反消防安全的治安管理行為,在查處消防違法行為過程中,協助消防救援部門及其他部門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承擔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指導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違法行為開展檢查并將違法線索移交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對建設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產品、裝修材料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二)督促建設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時,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應用自動消防設施、電氣火災監控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鼓勵將數據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以及相應的 標識標線。
(三)督促物業服務人在管理區域內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消防管理臺賬。配合相關部門定期組織物業服務人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督促指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做好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的建設與火災防范工作。
(四)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人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五)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燃氣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氣宣傳,督促燃氣經營單位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
(六)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村落、老舊小區的消防改造,有計劃地將其納入城鄉舊城升級改造計劃及政府民生工程。
(七)負責規范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行為,排查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隱患。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工貿(商貿行業除外)行業以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
(二)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督促職責范圍內企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納入本企業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三)將消防救援部門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將檢查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及火災高風險區域,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配合督促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場所的消防隱患整改及消防治理工作。
(四)參與職責范圍內的火災應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部門和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在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消防行政處罰、火災隱患排查治理、火災事故調查、消防信息化等方面的協作。
第十八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將火災預防、消防安全知識、逃生技能納入日常教學和學校管理人員、教師職工在職培訓內容,開展寒、暑假以及軍訓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每年對消防工作進行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進行整改。
(二)民政部門負責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扶持指導社會消防公益組織和消防志愿隊伍建設與發展等工作;依法對民辦非營利性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村(社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力資源市場、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事業編人員、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技術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按規定落實消防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指導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設立獎項,表彰獎勵在消防工作中獲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已編制并批復后的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基礎信息平臺,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依照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培訓基地等消防建設規劃用地,配合保障公共消防基礎設施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建設。依法將未獲得規劃或不按規劃擅自建設(或改建)的違法違章建筑物移送給有查處權限的執法部門。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隧道、內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指導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督促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出租車(網約車)行業、貨運物流企業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定期組織行業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定期組織消防演練。參與交通運輸行業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交通運輸、滅火救援、社會救助等應急事件的應急處置。
(六)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文化、娛樂、旅游、體育類單位(場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承辦的大型文化娛樂、旅游、演藝、體育活動賽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文藝演出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文物管理機構、劇院、娛樂場所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指導督促公共體育館、公共體育設施項目經營場所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指導督促旅行社、星級飯店、旅游景區、旅游民宿、星級農家樂、密室逃脫(劇本殺)、冰雪游玩項目等單位(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按規定將消防安全納入一定規模的旅游星級飯店、A級旅游景區等旅游場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督促指導電視播出機構、傳輸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印刷業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指導廣播電視媒體在重要節假日、重要時段向社會進行公益消防宣傳教育、發布消防安全提示。
(七)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健康機構審批和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月子中心、美容整形醫院、托育機構、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機構等新興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和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滅火救援、社會救助等應急事件的醫療衛生救護工作,協助做好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統計工作。
(八)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參與、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開展滅火救援和演練;參與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按職責協助對廢棄危險化學品及放射性物品處置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按職責協助督促涉核企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職責范圍內生產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當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對生產、流通領域的電氣產品、消防產品、電動自行車等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抽查,依法查處電氣產品、消防產品、電動自行車、彩鋼板等質量違法行為,并把抽查結果通報有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市場主體,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商場、中介服務機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在注冊市場主體尤其是新業態新領域市場主體時告知消防安全風險,提醒企業利用“粵商通”開展消防安全大承諾和自查自改。
第十九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相關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職責,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及專項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在審批、核準、備案項目時,監督建設單位將消防設施納入項目建設內容;負責督促轄區內石油及天然氣長輸管道、電力和新能源等能源行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在職能職責范圍內執行國家能源行業標準時,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消防安全性能和需求;負責指導督促糧食等儲備行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儲備基礎設施中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將消防安全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聯合獎懲平臺,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工業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指導督促民用船舶制造行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行業、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行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電信和互聯網等信息通信行業做好應急體系和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及管理,監督通信運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保障消防通信暢通;在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工業發展規劃等方面統籌考慮消防安全,按規定限制消防安全隱患大、火災危險性高的建設項目;積極支持工業重大火災隱患改造項目、消防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推廣應用,督促企業開展轉型升級、優化改造,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科技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當地科研機構的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本級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和適用技術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支持消防科普基地(館)建設。
(四)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宗教活動場所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宗教人士年度培訓內容,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五)司法行政部門按權限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指導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部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務。
(六)財政部門應當落實消防經費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消防經費投入和保障機制,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依法依規將消防業務經費、政府專職消防隊經費、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維護管理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經費足額撥付。
(七)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做好農業、農村領域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農民在種植業生產中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做好火災防范工作,指導督促農(獸)藥生產、飼料生產和畜禽屠宰企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同步實施,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農民及農村居民的宣傳教育內容,統籌推進鄉村消防安全治理。
(八)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拍賣、展覽、汽車流通、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的消防安全工作。參與協調口岸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口岸通關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商場、綜合體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協助開展商貿行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協助查處商貿行業單位消防違法行為;指導、監督、管理需商務部門批準、備案的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城市建成區的擅自改變物業用房使用性質、占道經營、違法設置戶外廣告、景觀燈光、防盜網窗等設施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對有關部門移送的有關建設工程消防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對城市建成區內的城市公共場所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所屬監管國有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協調解決國資系統企業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將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內容。
(十二)林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國有林場、國有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國有苗圃等涉林經營管理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條 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規定將消防安全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聯合獎懲平臺,實施聯合懲戒,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依法依規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的功能。
(二)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郵政行業、快遞企業,集郵品經營、展銷、拍賣場所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應急預案,妥善處置消防安全突發事件。
(三)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做好電力企業的消防安全監管。負責電力企業、電氣設備及火電廠、大中型水電站、電網建設項目施工的消防安全監管,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與消防救援部門建立聯勤聯訓聯動機制,負責救援現場電力切斷、保障,協助有關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四)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與消防救援部門建立協作機制,配合做好火災及應急救援現場的通信保障工作;督促運營商確保“119”調度專線暢通。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負責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五)氣象、水務、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水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本行業系統相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農村消防用水量納入農村水利工作總用水量中統籌考慮,督促飲水安全工程按照消防標準設置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按照消防規劃要求依靠天源河流、湖泊等建設消防取水點、取水碼頭等。
(六)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審批涉及的消防中介服務事項進行綜合協調監管,指導協調行業部門推動消防工作數據的匯聚、共享。
(七)供水、供電、通信、供氣等有關單位按各自職能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保持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強制整改措施。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開展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培訓、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維護保養,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落實24小時值班,每班至少2人持證上崗;能夠通過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應當保證至少1人持證上崗。
(四)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場地要標志標線,設置警示牌。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敷設的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形成檢查、整改、驗收閉環。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隱患消除前,應當落實防范和管控措施。
(六)對動用明火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作業施工。
(七)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專(兼)職消防隊伍,定期組織訓練演練,與消防救援部門建立聯勤聯動機制。
(八)按規定定期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新入職、新調整崗位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員、志愿消防隊員(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九)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組織、引導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等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并報知當地消防救援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依法持證上崗。
(二)建立消防設施檢查維保制度,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三)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四)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五)按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加強與轄區消防救援部門聯勤聯動,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特殊工種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 下列企業(場所)除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危化品企業應當成立工藝應急處置專家小組和工藝處置隊,定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在危險場所和部位張貼安全標簽、標識;公示危險化學品名錄、數量、分布、性質和日常儲量變化情況,常備滅火救援時需要的企業總平面圖、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石油化工企業,應當建設消防救援站,配齊人員裝備,規范執勤訓練管理。
(二)寄遞物流企業應當與集散中心、加盟企業、外包服務合作網點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制,監督指導集散中心、加盟企業、外包服務合作網點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經營場所及員工集中住宿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電動車充電、停放安全管理,規范營運、生活的消防安全行為。
(三)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分區域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保證快速響應、快速處置。工程管理、招商運營等部門在招商、裝修改造等活動中應當執行消防安全要求,加強疏散通道、中庭等公共區域的管理。營業期間,應當確保各營業區域的安全疏散要求;舉辦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當對人數進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嚴格臨時設備設施、搭建裝飾等物品管理。綜合體內餐飲場所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及甲乙類液體做燃料,不應在用餐區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建立由水、電、氣、熱等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技術處置團隊,對供電設備、線路、管井等進行巡查維護,技術處置團隊應當加強與微型消防站聯勤聯動。
第二十五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人應當依法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以及消防車登高操作面等行為,根據需要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及智能充電場所,勸阻和制止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及充電行為,勸阻無效的,立即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當地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各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引導行業單位、會員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消防協會、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引導行業單位規范執業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執業準則開展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和追究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
第三十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等。
第三十一條 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工作情況,組織本轄區消防安全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向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送達督辦函:
(一)根據階段性火災數據分析研判:區域、行業發生火災頻率較高的;
(二)根據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數據分析研判:區域、行業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
(三)上級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會議、重要文件明確規定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未落實的;
(四)對重大火災隱患督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
(五)督查過程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未立即整改或處理的;
(六)市人民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員會部署的消防專項整治行動推進緩慢的;
(七)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被函告對象應當自接到督辦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跟蹤問效,被函告對象未采取措施加強消防工作的,應當形成專題報告,按規定啟動問責程序。
第三十二條 建立各級火災事故調查制度,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應當按職責組織調查處理,具體辦法按照市有關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部門或上級組織對下一級組織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約談:
(一)消防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建設等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的;
(二)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的;
(三)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導致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或產生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八條 部門機構改革或職能發生調整的,其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由承接相應職能的部門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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