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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陽府〔2025〕1號)
來源:市府辦 時間:2025-01-09 17:17 【字體: 】 瀏覽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陽江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陽江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23〕14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粵財農〔2022〕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經營管理、處置、監督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居、漁)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依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庫存物品、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等資產;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和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和生態補償費;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代表本組織全體成員行使所有權,對本集體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并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資產,對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進行登記。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街)、村(社區)中國共產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應自覺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經營,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和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主持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三)起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修改草案;

  (四)起草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制度等;

  (五)起草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出讓或者出租等方案;

  (六)起草投資方案;

  (七)起草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決定其報酬的建議;

  (九)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管理集體財產和財務,保障集體財產安全;

  (十)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監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資方等履行合同;

  (十一)接受、處理有關質詢、建議并作出答復;

  (十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民主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監督規程,對理事會執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以及集體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和執行公開制度等情況;

  (三)審核監督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狀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向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出監督工作報告和建議;

  (六)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理事會及其成員的違法行為;

  (七)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與處置

  第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或轉讓等經營處置方式。具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決定。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實行委托代理服務制度,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委托鎮(街)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管理機構代理服務,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的經營與處置應遵循合理開發與保護并重和保值增值、高效、可持續利用的方針,以及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進行。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實行限額管理、民主決策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的價值(交易的標的總價值,以下涉及資產經營和處置的價值都為交易的標的總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涉及金額的幣種都為人民幣)以下的,經營與處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研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核查后實施,并報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服務平臺管理機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的價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經營與處置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提出初步的經營與處置方案,經過可行性論證后,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參加的“聯席會議”審定經營與處置方案。

  (二)資產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1. 數額較大的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2. 數額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3. 數額較大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4.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其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5. 其他依法需應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三)民主聽證。召開民主聽證會,組織成員代表、黨員代表等,對經營與處置方案進行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論證。民主聽證前應對經營與處置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四)審議方案。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經營與處置方案。參會人員應在會議記錄文件上簽字。

  (五)審查方案。經營與處置方案報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核查的內容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會議審議情況;經營與處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資產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其它需核查的事宜。

  (六)發布公告。鎮(街)服務平臺管理機構依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的經營與處置方案,通過村、組務公開欄、鎮(街)政務公開欄,服務平臺公開系統等對外發布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處置農村集體資產價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應到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七)組織實施。處置活動由鎮(街)服務平臺管理機構組織,應邀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黨員代表、成員代表、監事會成員參與監督。處置結果及時對外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八)簽訂合同。處置結果公示結束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競得方(或合作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工程建設和投資項目在1萬元以下的,參照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工程建設和投資項目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應參照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和投資項目的規模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應到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國家、省、市對新農村建設工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工程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工程具體處置事項有特別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不得故意分割經營處置農村集體資產,規避相關經營處置程序規定。

第四章  農村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在堅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 “三個民主”(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和“六權”(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分配權和審批權)不變,不增加村民負擔的前提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含村(居、漁)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實行會計委托代理記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鎮(街)財政部門或其他第三方會計委托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會計委托代理機構)簽訂村級、組級會計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會計委托代理記賬后,其財務管理由會計委托代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23〕14號)和《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粵財農〔2022〕102號)等有關規定以及委托協議,實行“五個統一”(統一賬戶、統一報賬時間、統一報賬程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檔案)管理,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居、漁)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開設集體資金賬戶,將集體資金全部納入集體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實行計劃管理制度。每年3月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應根據自身積累、當年收入預計并參考近三年平均支出,堅持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財務預算方案,并由監事會審核,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中途需增加財務預算,應按上述程序執行。年終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實事求是地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并及時向成員公布。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報告形成后應在7天內報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和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鎮(街)匯總后報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財務管理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用金額度一般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實行先撥款后開支,規模較大、收支較多以及偏遠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可適當提高,最多不得超過10000元。

  提取備用金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填寫備用金領用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簽名確認,報會計委托代理機構核查后撥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在辦理支出報賬業務后,應及時申請補充備用金。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實行限額管理、事前申報制度。

  (一)年集體收入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理事會決定實施。

  3. 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實施。

  (二)年集體收入在10-20萬元(含10萬元、不含20萬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1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理事會決定實施。

  3.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實施。

  (三)年集體收入在20-50萬元(含20萬元、不含50萬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1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1500元(含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理事會決定實施。

  3. 一次性支付2500元(含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3500元(含35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實施。

  (四)年集體收入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2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理事會決定實施。

  3. 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實施。

  規模較大、收支較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可適當提高一次性大額開支項目的額度,報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核定現金結算范圍和標準,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現金開支項目應采取轉賬、電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結算。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支的原始憑證需經村黨組織書記、理事會負責人、監事會成員會簽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送會計委托代理機構記賬。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實行報賬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立報賬員崗位,報賬員負責向鎮(街)財政部門報賬,備用金、產品物資、固定資產管理、往來款項、債權債務等輔助性賬簿記錄工作,合同資料和財務檔案管理,參與農村集體財務預決算工作,協助做好財務公開工作向會計委托代理機構統一報賬。報賬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存在問題。

  第二十二條   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定期培訓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強化人員培訓,派員參加各會計委托代理機構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對新任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還應進行相應的崗前培訓。

  第二十三條   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各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實行分柜管理,編制檔案目錄,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與每屆理事會任期一致,在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換屆并進行離任審計后,將財務會計檔案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嚴禁打白條收款或收款不開收據,嚴禁截留、挪用集體收入資金,嚴禁坐收坐支,嚴禁私設賬外賬、小金庫、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條 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債權清收,嚴禁隨意核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確需核銷的無效債權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嚴格按規定控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不良債務。資產負債率在60%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發生舉債行為。因興辦公益事業或生產經營而確需借債的,應落實好還債來源,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實施。借債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應經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實施。有債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認真制定債務償還計劃,并按計劃償還債務。每年的債務償還計劃報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   強化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應在村務公開欄和電子信息等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圖表等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成員監督。嚴格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公開。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全面對農村集體資產清理、登記、核實、公示、確認、上報、建檔的基礎上,鎮(街)服務平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臺賬,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嚴格辦理進出庫手續,入庫應由保管員清點驗收,出庫應由領用人簽名。嚴防失竊和化公為私。

  第三十條   加強對固定資產的核算與管理:

  (一)購入、接受捐贈、改造擴建等固定資產,按有關財務和會計制度規定計價核算。

  (二)租賃、轉讓、變賣、報損的固定資產應進行會計核算。

  (三)固定資產應按規定實行折舊制度,折舊方法按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每年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底數進行核查,全面清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利用狀況,報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服務平臺。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嚴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禁止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為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各種擔保。

  第三十三條 強化農村集體資產監管。農村各類資產信息及交易情況應及時錄入服務平臺系統,通過服務平臺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動態化管理。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實行“一臺賬、兩附件”管理制度。“一臺賬”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臺賬,主要反映農村集體資產的種類、數量及經營使用情況;“兩附件”指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情況附件和有關材料附件(包括各種會議記錄、評估和評議材料、招投標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的臺賬包括以下內容:

  (一)流動資產登記。內容應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

  (二)農業資產登記。內容應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

  (三)長期投資登記。內容應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以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企業等的投資。

  (四)固定資產登記。內容應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應按照固定資產的用途,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對實行承包或租賃的固定資產還應登記承包或租賃人的名稱、標的物坐落位置、承包租賃時間、年承包費或租賃金的金額、期限及兌現情況。

  (五)在建工程登記。內容應包括: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工程項目。

  (六)無形資產登記。內容應包括: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納入賬內核算的無形資產。

  (七)資源性資產登記。內容應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八)流動負債登記。內容應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

  (九)長期負債登記。內容應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和專項應付款等。

  (十)所有者權益登記。內容應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十一)合同登記。內容應包括:各種合同起止的時間、合同內容、年收益情況等項目。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的“一臺賬、兩附件”應明確專人管理。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相關崗位工作人員調整時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確保有序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進行清產核資,依法界定資產所有權,對未入賬資產,應按照規定及時補充登記入賬,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經營處置、工程項目建設都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合同內容不得與民主議定的內容相違背,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為確保合同順利履行,鎮(街)、村、組應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違約行為。

  第四十條 建立檔案借閱審批制度以及檔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檔案遺失和毀損。各種集體財產合同、協議、公證書等法律文本應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在服務平臺系統登記錄入,按規定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農村集體資產審計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專項審計應經常化、制度化,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任期為一個審計周期,保證對集體資產有效監督。

  第四十三條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每年由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同級農業農村、民政、財政、審計、自然資源等部門對本區域內所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按職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由于工作疏忽導致農村集體資產流失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處置農村集體資產的;

  (三)在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

  (四)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收入未按規定交專戶管理坐收坐支的;

  (五)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不力,引發群體性信訪或群眾多起上訪的;

  (六)其他違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非法干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和財產管理活動或者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管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召開的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5〕1號

文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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