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進一步切實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們起草了《陽江市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5月18日至6月18日。公眾可以在6月18日前將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郵件形式反饋至市水務局。聯系人:陳悅昊,聯系電話:3313389,電子郵箱:yjswhzb@163.com,郵寄地址:陽江市江城區東風三路綠苑行政區陽江市水務局。
附件:陽江市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陽江市水務局
2020年5月14日
陽江市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運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和合理利用河砂資源,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省采砂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壓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政府領導、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體制。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采砂管理和整治非法采砂納入河長制工作內容,實行考核問責機制,采砂管理成效納入河長制考核體系,壓實縣、鎮、村三級河長責任。
(一)政府職責。市、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水務、市場監督、國資委、海事、航道等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當地水務部門,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協調和指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本鎮(街)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對轄區內的采砂活動進行監管,對河道非法采砂進行打擊。
(二)河長職責。各級河長是所轄河庫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庫的采砂管理工作,將河道采砂管理作為河庫管護的重要內容。縣級以上河長負責牽頭組織對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相關部門和下級河長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導,并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下級河長難以解決的采砂管理問題,應及時報告上一級河長。
(三)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履行河道采砂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及時解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嚴格審批,強化監管
我市河道采砂許可實行分級管理,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河砂屬于國有資源,為了加強對河砂資源有序開發、利用與管理,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要求,結合我市河砂資源相對緊缺的實際,我市河道采砂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對河砂開采權進行招標。鼓勵市屬全資國有企業積極參與河砂開采權投標。
(一)采區現場管理。按照“誰發證、誰管理”的原則,由發放河砂開采許可證的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委托的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等共同管理。現場管理實行河道采運砂“廣東省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制度。
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發證機關負責在各采砂標段、砂場立牌公示采砂業主名稱、開采區、開采期、采砂總量、采砂作業工具及數量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和當地群眾監督。采砂船必須在醒目處懸掛采砂許可證副本。非作業期采砂船、運砂船應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要求采取集中停泊監管。
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行采砂過程視頻監控,在采砂船或上砂點安裝監控設備,全程攝錄采砂過程或上砂過程,檢測、確認采砂量。不定期采用無人機、衛星遙感、影像拍攝等手段加強對采砂現場及作業工具的實時監控。逐步在禁采區和堆砂場設置在線監控,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現代化水平。
(二)堆砂場地管理。按照《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可采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堆砂場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堆砂場規劃應當與年度采砂計劃采砂量、當地河砂需求量等相協調。
河砂堆放場要按照《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載治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201號令)要求,配置完善稱重設備,把好裝載運輸源頭關。在公路兩側公路建筑控制范圍內設置的堆放場、開設路口等需按要求征得交通運輸部門的同意。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河砂堆放場,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臨時占用許可手續,并簽訂責任書,落實管理責任。河砂堆放場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應該征求同級自然資源部門、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意見。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堆場設置和管理工作。
在每個采區附近設立一個常規堆砂點,對上年度不再使用的河砂堆放銷售場和轉運點,原使用的采砂人應先行徹底清除相關設施和設備,關閉場地,恢復原貌。
(三)河砂價格和收益管理。河砂銷售由市場決定河砂銷售價格,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可采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相關有效措施促進砂石市場公平競爭,防止形成價格壟斷。
河砂礦產資源費按自然資源部門的標準收取和使用。河砂資源出讓費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許可采砂數量繳交,每立方米按10元計繳,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和各相關部門的執法、河道工程建設維護以及市確定的其他項目等開支。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河砂運輸管理。河道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內采砂、運砂活動及采砂作業工具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河道內非法采砂、運砂、停泊等行為。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河道非法采砂
(一)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強化水政監察隊伍建設,落實執法工作經費和執法裝備,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加強教育培訓,提升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加強執法紀律、廉政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執法隊伍形象。建立廉潔保障制度,強化預防和教育措施,通過建立采砂管理政務公開欄等一系列措施,建立有效的管理約束機制,著力提高執法隊伍拒腐防變的能力,保證執法隊伍的廉潔性。
(二)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落實河道采砂巡查制度,建立巡查標準,完善巡查內容,加強對河庫內采、堆、運全過程的監管,巡查應保證每周至少一次以上。巡查要有記錄、有簽字,對發現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措施,把違法采砂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加強聯合執法力度。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工作的領導,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原則,將整治非法采砂作為河長制的職責,組織水行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海事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形成河道采砂監管合力。依法處理非法采砂行為;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采砂案件的查處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在《陽江市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和《陽江市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有效期內按原規定已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仍然有效;已完成河道采砂施工招標但未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可繼續按原來的方式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本市之前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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