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遏制揚塵污染,改善空氣質量,為廣大市民營造更加整潔、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局組織起草了《陽江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書面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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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陽江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陽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9月22日
陽江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2020 年 9 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 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揚塵污染定義】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 防治及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各類建設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 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采礦采石、秸稈焚燒等活動 以及因裸露地面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防治原則】揚塵污染防治應該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損害擔責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自律、公眾參與的治理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 作負責,協調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將揚塵 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協助市、 縣(區)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 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 一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并負責對工業企業物料堆 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裝修 裝飾、市政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建設用地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 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政維修、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綠化、生 活垃圾處理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 等施工活動和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港口 碼頭范圍內的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泥等物 料車輛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及施工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拆除、河道 管理范圍內砂場、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采、采石取土場作業和違反土地管理的建 (構)筑物拆除、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 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宣傳和技術推廣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的 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并積極推廣防治揚塵污染技術的應用和研發。倡導和推行綠 色施工和清潔生產,有效節約資源并提高廢棄物利用率,發展循環經濟。
第七條【監督機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的投訴、舉報工 作制度。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 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實施方 案并組織落實;依法加強揚塵污染監管,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 審批環節督促責任單位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確定揚 塵污染防治費用。
第九條【網格化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 網格化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市、 縣(區)、鎮(街)、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監管,明確各級網格監管對象、監管 責任人、監管任務和職責。
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后,應當 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管轄的,要及時移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定區域環境保護和 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 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內應當采取限時施工、增加圍擋和密封設施等嚴格的 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大氣 質量管理的要求,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會同住房和城 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 將施工工地揚塵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行 政主管部門聯網,不得破壞、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 有效、實時傳輸。
第十二條【巡查制度與聯動執法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 污染執法力度,組織建立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 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聯動執法機制,依法懲處揚塵污染違法 行為。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 污染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揚塵污染應急預案】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 措施納入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在揚塵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 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或者揚塵污染達到應急預案規定的條件時,生態環境行政主 管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負有揚塵污 染防治監管職責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職責分工,采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 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揚塵污染監控與信息共享】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 染納入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網絡系統,并與生態 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實行信息聯網共享。
第十五條【揚塵污染信息公開】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 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揚塵污染信息。
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十六條【揚塵污染失信懲戒】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 塵污染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并通過公共信用平臺依法依規公 開共享,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 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
(二)根據工程總量等因素,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 支付;
(三)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五)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 治監管責任;
(六)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 工建設的,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遮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職責】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確施工工地周圍的保 潔責任區,施工單位保潔責任區為施工工地圍擋范圍內;
(二)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方案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出明細預算,建立 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臺賬;
(三)確保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四)在施工工地出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設置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揚 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職責】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 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有 針對性地提出監理措施。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要求施工 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施工防塵措施】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 治規定:
(一)在施工工地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記錄包括覆蓋面積、出 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內容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 況;
(二)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范設置硬質、連續的密閉圍擋(墻)并進行維護, 采取覆蓋、灑水、噴霧、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等防塵措施;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 (墻)的,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潔,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 口內側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淀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不具備條件設 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淀池的,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駛離工地的機動 車沖洗干凈;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采用 混凝土硬底化、鋪設礁渣、礫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 塵劑和設置自動噴淋、噴霧系統等措施;
(五)施工工地專門設置集中堆放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 并于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干凈;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密閉式防塵網(布)遮蓋、 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灑水等措施;運輸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 塵的物料,采取全密閉運輸方式,運輸車輛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六)城市區域內施工工地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工地施工揚塵 管理和出場車輛沖洗情況;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工地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 監測設備,揚塵監控、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 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七)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 水、濕法施工等措施;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 溢流,廢棄泥漿采取全密閉運輸方式,運輸車輛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 的路線行駛;
(八)在施工工地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閉、降塵等 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房屋建筑施工及建(構)筑物拆除防塵措施】房屋建筑施工及建 (構)筑物拆除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要求外,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等有效揚塵污 染防治設施,拆除時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抑塵措施;
(二)樓層內、腳手架、高空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采取灑水、噴淋等 防塵抑塵措施,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撒;
(三)城市規劃區內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水穩混合料和預拌砂漿;
(四)在不影響施工安全的情況下,對被拆除的建(構)筑物進行灑水或者噴 霧;
(五)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施工單位的,應當及時移交; 未能及時移交的,防塵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裝飾裝修防塵措施】裝飾裝修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 措施:
(一)對易產生揚塵的裝飾裝修材料進行覆蓋,粉末狀材料密封存放;
(二)機械剔鑿作業時采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高層或者多層建筑清理裝飾裝修垃圾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四)裝飾裝修垃圾在指定地點堆放,不得隨處丟棄;臨時放置室外的及時 覆蓋,堆放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十三條【道路和管線鋪設防塵措施】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除符合本條例 第二十條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進行覆蓋或者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四)路面開挖后應當及時回填,未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應當進行綠化、 鋪裝或者遮蓋。
應急搶修市政工程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但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采取 防塵抑塵措施,并及時清理殘留物料。
第二十四條【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防塵措施】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 企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區域、定崗位、定職責、定操作流程, 落實專人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的物料堆放場采取建設密閉或半密閉罩 棚、擋風墻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堆存的砂子、石子采用防塵網(布)覆蓋; (三)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設置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罐車安裝防 止水泥漿灑漏的接料裝置;
(四)粉料倉上料口采用密閉性良好的接口裝置,加強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的 維護保養;
(五)企業裝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車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
(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作業場地出入口及場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專 人負責清掃、灑水。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確保車輛不帶泥沙,凈車上路。
第二十五條【物料運輸防塵措施】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 泥、垃圾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 成揚塵污染。
運輸車輛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在除泥、沖洗 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 駛。
第二十六條【物料堆場防塵措施】貯存工業堆料、建筑堆料、工業固體廢棄 物、建筑渣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 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生產用原料等干散貨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當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抑塵設施。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 掃、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
閑置超過三個月以上的露天物料堆場,應當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構筑 圍墻,并加以覆蓋。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保潔及露天公共場所防塵措施】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 當達到國家或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城市主干道路應當采用機械化清 掃作業,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 應當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在干燥、污染天氣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 下,應當增加城市道路灑水、噴霧頻次。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 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八條【道路綠化防塵措施】道路綠化作業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揚塵 防治措施:
(一)不得在路面裸露堆放泥土,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 采取灑水、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采取灑水、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 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緣石;
(四)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綠化帶實施翻土施肥、消毒時,采取 定時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條【裸露地面責任主體】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 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 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 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行使管理職權的單位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十條【礦山防塵措施】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等應當 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采取灑水、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 綠化等措施;
(二)礦山企業對采礦場、排巖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 并及時清掃、灑水;
(三)排巖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采取灑水、噴 淋等措施;
(四)尾礦區、排巖場采取設置圍擋、覆蓋防塵網(布)、復綠等措施,防 治揚塵污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特定風力停止作業規定】氣象預報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應當 停止下列施工或者作業:
(一)建設工程土方作業;
(二)建(構)筑物拆除和爆破作業;
(三)道路和管線鋪設中灰土混合攪拌;
(四)城市道路及露天公共場所人工保潔作業;
(五)綠化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六)礦山露天開采、加工作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重點揚塵污染源逃避監管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 款規定,以破壞、擅自拆除或者閑置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方式逃避監管 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 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和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 條第三款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筑物拆 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停 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 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工程造價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工程造價 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對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 地面進行覆蓋的,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 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未明確保潔責任區、未建立工作臺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明確施工工地周圍保潔責任區的,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 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挪用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 八條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的,由住房和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 正,處挪用費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 治。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 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 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 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條【裝飾裝修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 定,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或個人違法堆放或者高空拋撒裝飾裝修垃圾的,由住房和 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物料運輸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 規定,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泥、垃圾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 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二條【物料堆場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 規定,物料堆場未采取密閉、圍擋、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 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三條【道路綠化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 規定,道路綠化作業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 法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礦山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礦山開采等企業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五條【按日連續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工程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等未采取有 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 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 罰。
第四十六條【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 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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