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供用水管理,保證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局起草了《陽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自發布之日起為期30天,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
聯系人:白曉玉、謝治國,聯系電話:3385336,電子郵箱:1418449674@qq.com,郵寄地址:陽江市江城區東風三路綠苑行政區陽江市水務局。
附件:陽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陽江市水務局
2020年12月28日
陽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用水管理,保證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粵價〔2001〕8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供水管理以及城市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城市供水設施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需要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設施,是指用于生產、輸送、供應、計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運行的各種建(構)筑物、設備和設施。
第四條 城市供水應當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的原則,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市、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進行監督和管理。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護
第六條 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水務、發展改革、住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從城市發展需要出發,與水資源綜合規劃及中長期供水計劃相協調,按照優先利用地表水,積極引用客水,控制開發地下水,推廣使用再生水的原則,實施統一調配,合理配置。
第七條 需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必須先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嚴禁超計劃取用地下水。采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程序上報、審批,設立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毀壞和挪動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
第九條 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嚴格執行《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
一切污染水源的行為。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戶供水設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制水設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用戶供水設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表后由用戶管理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其它有關規劃組織編制,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項目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設施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組織實施,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必須在考慮城市(含城市轄區農村)用水自然增長和城市發展規劃的基礎上適度超前。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應充分考慮水源、水質、水量、水壓及區域調配水資源等因素,并與城鄉規劃建設、經濟發展及人口增長速度保持相應的比例。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資金來源可采用國家投資、財政撥給、城市供水企業自籌、社會資金投資或用水單位共同出資籌建等辦法。
第十五條 陽江市區公共供水管道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有關職能部門批準的供水規劃方案組織實施,所有管道工程建成后由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經營管理。水表前的供水管道產權歸城市供水企業,城市供水企業在保證原有用戶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有權對現有供水管道進行擴容改造和開叉接駁。
第十六條 在陽江市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為配合市政道路建設而規劃鋪設的公共供水管道其實施主體為城市供水企業。當項目屬于在現有供水管道基礎上擴容的配水管網工程,建設資金由城市供水企業自籌解決;當項目屬于依照供水專項規劃要求,對城市供水系統進行擴充完善的輸水管道工程,建設資金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50%,其余50%由市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在陽江市區新建開發區及各類園區(在城市規劃區控制范圍內的)公共供水工程,開發區(園區)內的供水管道工程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根據用地規劃情況編制供水規劃方案,經城市供水企業核定并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建設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項目建成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無償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經營管理;開發區(園區)外的公共供水管道工程由城市供水企業根據市政府的工作布置及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設計,按程序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工程建設資金由城市供水企業和市政府(或各園區開發建設單位)各負責50%。
第十八條 在陽江市區城市規劃區控制范圍以外的大型用水工程,建設資金由用戶與城市供水企業協商解決,一般可按如下原則協商;供水管道工程只供該用戶單獨使用的供水管道,建設資金全部由用戶承擔;管道沿途其它用戶可統籌使用的配水干管,在陽江市區城市規劃區控制范圍內的管道工程建設資金由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或政府)各負責50%,在陽江市區城市規劃控制區范圍以外的管道工程建設資金全部由用戶承擔。
第十九條 在陽江市區開發區(園區)、商住小區內最低服務水壓不能滿足正常用水的,開發建設單位應負責投資建設相應的水壓加壓設施,不建設供水加壓設施的,城市供水企業不予驗收及供水。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按照投資類別和功能性質,嚴格執行設計、建設、驗收、管理工程建設基本程序。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完善合法合規手續,方可組織施工建設。
用戶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用戶供水設施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用戶自行設計施工建設的供水工程,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對工程質量實行監督。
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按照有關驗收規章和規定,建設單位必須組織城市供水企業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并將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測量成果及時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投入使用后,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經營管理。對驗收不及格的,不予供水。
陽江市城市轄區農村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地方政府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使用的,城市供水企業需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及其它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 城市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范圍內公共供水管道項目建設和主管道改造,應符合城市建設發展規范要求,施工前應報相關城市規劃建設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用戶供水設施連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質。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將低質水、自吸水、二次供水設施的管道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污染自來水水質的設施與城市供水企業的供水管網直接連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對超出服務壓力的建筑物或用水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必須自行配置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加壓,費用由用水單位或個人負擔。不能間斷用水的用戶,應自備儲水設施。
第二十五條 嚴禁擅自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并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教措施。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實施,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供水主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表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嚴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構建物、堆放物料或其他危害供水設施的活動。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開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建設施工中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須及時報告城市供水企業,并及時組織修復,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章 城市供水與用水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是指依法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管,承擔城市供水的法人。
非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從事城市供水業務。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申請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檢測標準及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保證其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按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供水水質監測。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壓力。
第三十一條 用戶申請用水(包括供水管道和水表的新裝、擴裝、改裝、更換),直接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辦理報裝手續,按城市供水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后,由城市供水企業安裝供水。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用戶公示供水區域和供水服務項目申請的辦理程序、辦理期限、需提交的資料、服務承諾、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 符合城市規劃及用水地點具備供水條件的,城市供水企業不得拒絕或停止供水,但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有規定停止供水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立戶注冊水表前的城市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未經辦理報裝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安裝和接駁城市供水管道用水。
同時使用多個注冊水表用水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表后連通用水。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轉賣或盜用城市自來水。
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建立便民、利民的高效服務體系和投訴處理機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采用水表計量收費,以立方米為計量單位。城市供水企業應定期抄錄用戶水表讀數,計算用戶的實際用水量。
因水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抄不到正確行度時,根據供水用水合同約定,城市供水企業可按上月行度水量或者上三個月用水量平均數計算,由用戶自由選擇。如新戶無上月行度水量參照時,則預收當月水費,待換新表后,按新用水量推算計收,多退少補。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保證不間斷供水。因檢查、維修等需要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管網水壓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特殊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組織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事件達到應急條件的,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 城市供水水價、供水工程安裝、材料價格等由物價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發改委《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省物價局、建設廳《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訂具體收費標準。
第四十條 新建住宅樓房和近郊農村用戶申請用水,在城市供水水壓服務范圍內的應安表到戶,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服務范圍的樓房和不具備安裝到戶條件的農村用戶申請用水,統一安裝總水表供水或按供水用水合同的約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具有工業生產、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性質用戶用水,不得以居民生活用水的名義申請報送,必須申報定額用水。
第四十二條 用戶改名、停用水的,應按供水用水合同約定向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用水轉移或拆表停用等手續。停用水6個月以內者,可作截(停)水留表處理,在此時間內恢復用水者,要辦理恢復用水手續。超過6個月后恢復用水者,需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第四十三條 用戶需要改變用水性質的,須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改變用水性質手續。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由價低的用水變為價高的用水的,按價高的類別計收全部水費。商住混合用水,按發改部門規定計收水費。
第六章 水表管理
第四十四條 凡由城市供水企業安裝作為計算用水量的水表稱為注冊水表,注冊水表統一由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注冊水表的管理權屬城市供水企業,用戶應當自覺保護,禁止損壞、隨意拆遷。注冊水表如有人為損壞由用戶負責,費用由用戶負擔。水表自然損壞由城市供水企業拆換,費用由城市供水企業負擔。城市供水企業應按技術監督部門有關規定定期檢查注冊水表,檢查不合格的應拆換,費用由城市供水企業負擔,用戶不得拒絕。
第四十五條 注冊水表前段屬公共供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管理;注冊水表后段屬用戶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維修管理。公共供水工程的維修管理及管網更新費用不得向用戶分攤或變相收費。
第四十六條 用戶認為注冊水表不準確,可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驗表。城市供水企業按水表口徑大小計收水表檢驗費。檢驗結果按技術監督認定合格與否,不合格者不收水表檢驗費,并追收或退還當月水費的差額。
第七章 水費繳納
第四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按發改部門批準的水價標準收取水費。
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向用戶收取水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用戶應按交納水費通知規定的日期地點交納水費。逾期1個月不繳交者,由城市供水企業發出催繳通知書,發出通知書1個月內,仍不繳交者,按供水用水合同的約定停止供水。
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供水用水合同的約定繳納了足額水費及違約金后,城市供水企業應及時恢復供水。
第四十九條 用戶對交納水費有異議的,應自接到交納水費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確認,城市供水企業應自接到確認申請之日起7日內,予以確認并書面告知用戶。如用戶仍有異議的,可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
異議期間,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因用戶提出異議而停止對該用戶供水。
第五十條 城市供水價格采取定額管理和超額加價的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必須繳納加價水費。超計劃、超定額加價水費的收取標準由物價主管部門確定并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五十一條 城市消防、環衛、綠化等用水,應裝計量,其水費按發改部門確定的價格標準計收。
第八章 市政消火栓建設及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消防供水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布點規劃納入城市消防專項規劃,并根據城市發展和市政設施制訂市政消火栓年度建設計劃。市政消火栓的安裝和管理費用在政府年度城市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五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安裝、管理,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消火栓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
第五十四條 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城市專用消火栓,除消防需要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啟用。消防單位火災用水應在火警后3天內,將失火地點、時間、用水量報送城市供水企業,以便檢查重封。
第九章 節約用水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節水設施技術改造和節水產品的研發、示范和推廣,支持雨水、海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工程建設。
取用水管理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紅線,取、用水戶必須嚴格按批準的計劃進行取、用水。
第五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指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
第五十七條 用戶應采取節約用水、循環用水的措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供水工程項目,應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節約用水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
第五十八條 提倡園林綠化、建筑施工、市容衛生、車場洗車等行業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提倡工礦企業、商貿文化體育設施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配套安裝循環用水設施。
第十章 城市安全供水與應急管理
第五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套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供水安全。
第六十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應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適時修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突發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損害。應急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政府的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單位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六十二條 城市供水水源發生突污染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通報水源水質監測數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供水管制措施。
第六十三條 因發生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設施遭受嚴重損壞等重大沖突事件、公共安全事故,造成無法正常供水的,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貫徹執行本辦法,在保護水源、節約用水、保護供水設施、舉報或制止破壞城市供水設施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舉報或制止違法用水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供水企業給予獎勵。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由市水務集團按《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市水務集團關于陽江市城鄉供水一體化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陽府辦函〔2015〕310號)完成城鄉供水一體化并購的各縣(市、區)水廠(含國有、集體、私營),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原《陽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辦法》(陽府〔2015〕61號)同時廢止。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