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當事人訴累,近日,陽春市人民法院合水法庭將庭審現場“搬”到了圭崗鎮綜治維穩中心,依法審理一起男方有聽力障礙、女方是聾啞人的離婚糾紛案件。
2011年,原告黃某經人介紹與被告李某相識后登記結婚,雙方是再婚家庭,既沒有生育兒女,也沒有共同財產。女方再婚時帶有1個成年兒子,男方則入贅住在女方家里。婚后女方在家務農,男方外出打工,雙方常年分居兩地。2024年2月,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女方離婚。
黃某是二級聽力障礙殘疾人,佩戴耳蝸時能聽懂別人的話語且能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李某是聾啞人。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身體狀況,且雙方居住在偏遠鄉下,承辦法官決定上門巡回審理此案。為了讓當事人更好地表達自己的訴求,承辦法官還邀請了通曉手語的翻譯人員,實現了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無障礙溝通。
巡回審判當天,承辦法官邀請當地綜治辦、司法所干部參與調解,實現多元化解工作合力。調解過程中,李某本已同意離婚,黃某卻突然提出額外要求,稱婚姻存續期間,曾為女方家人墊付了罰款2000元,要求女方返還該款項。李某則毫不讓步,稱如果男方堅持索要賠償費,她便要求男方給付青春損失費。
見調解陷入僵局,承辦法官與調解人員耐心勸解,雙方最終解開心結,達成調解協議,各自讓步、和平分手。庭審結束后,法官還就《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方面的相關法律進行了現場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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