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陽西縣法院依法審理一起合伙協議糾紛案,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義務。陽西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被執行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楊某與申請執行人李某共同投資一項開發業務,并簽訂合作協議。后來,楊某未能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導致合作項目無法順利進行。李某無奈之下,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楊某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義務。2020年12月,楊某與李某的合伙協議糾紛案判決生效。
然而,楊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李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5月,陽西縣法院依法向楊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情況申報表及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但楊某不僅繼續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還拒絕向法院報告其財產情況,以及拒絕移交相關資料原件。
鑒于楊某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行為,陽西縣法院于2022年6月依法對楊某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并在拘留期滿后再次送達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等文書。陽西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對楊某名下財產進行了調查,發現其名下竟然擁有一輛路虎牌轎車。
楊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陽西縣法院于2022年10月依法將該案移送陽西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過努力,警方于2023年9月在茂名市將在逃的楊某抓獲。
2024年2月,陽西縣檢察院以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根據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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