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一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時要求填寫入職登記表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判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2022年2月,鐘某入職某電子公司并填寫了《員工入職登記表》,同年10月,某電子公司以微信通知鐘某,認為其不再勝任文員一職,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后鐘某提起勞動仲裁,主張某電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等,合計約5萬元。勞動仲裁裁決,由某電子公司向鐘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2488.36元。鐘某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電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等,合計約7萬元。某電子公司辯稱,《員工入職登記表》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內容已具備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不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陽春市法院經審理認為,鐘某填寫的《員工入職登記表》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均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不能反映出雙方達成勞動合同的合意,故某電子公司應向鐘某支付2022年3月至10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合計約2萬元。某電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填寫入職登記表等資料,不等同于勞動合同。勞動者應擦亮眼睛,切實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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