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法定休假日期間,部分勞動者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可有的用人單位卻以安排補休為由,拒絕支付加班工資。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案件,陽江一家拒付加班工資的公司被判決向員工補發工資差額。
2022年國慶節期間,某公司安排職工梁某于10月2日和3日上班,梁某認為其在上述日期工作屬于加班,應當獲得相應的加班工資。某公司則認為已安排梁某補休,梁某的上班總時長和休息總時長沒有改變,無須再支付加班工資給梁某,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10月2日和3日屬于國家法定休假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可見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調休免除自身依法支付相應加班工資的義務。相關證據反映,某公司已按正常工作時間向梁某發放包括10月2日和3日在內的10月份工資1萬余元,故判決某公司補發10月2日和3日的200%工資差額給梁某。
法官表示,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若在國慶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會導致其錯過特定意義的精神文化生活和社會活動,這是無法通過事后補休彌補的,因此法律規定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補休后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形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可見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調休免除自身依法支付相應加班工資的義務。用人單位應自覺依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方能激發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力,更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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