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稅務局獲悉,自12月1日起,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的,統一按1%的稅率繳納契稅。12月1日前,個人購買住房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可以在新政執行后按照最新政策申報繳納。新政前已申報繳納契稅的,符合契稅退稅條件的可以申請退稅。
據介紹,自12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至于家庭三套及以上,仍然執行不論面積統一按3%的稅率征收契稅。
就購房者熱議的“已繳納的契稅能否退還”問題。市稅務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新政公布前已完成了契稅繳納的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退稅: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等契稅退稅條件,方可申請退稅。
據了解,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具備部門信息共享條件的,納稅人可授權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關信息;不具備信息共享條件,且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可按規定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報送相應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并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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