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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廣東省建設廳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1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存登記、個人賬戶設立、匯繳、補繳、緩繳、調整、信息變更、封存、啟封、轉移、注銷等。

  第三條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歸集實行屬地管理,凡依法在本市設立的單位,不論隸屬關系,均應當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ǘ﹪衅髽I、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ㄈ┟褶k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前款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工作,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形成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持有人)。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業務委托銀行具體承辦。

  第二章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七條   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個人賬戶。

  第八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第九條   單位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第十條   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積金經辦人員及聯系方式等登記信息,以及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至公積金中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或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的,公積金中心經查證核實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確定。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三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繳存基數的5%;有條件的單位,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12%。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范圍內,確定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組成,分別為職工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個人繳存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七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一個繳存年度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原則上只可調整一次。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中心在業務承辦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業務承辦銀行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九條   被政府認定為困難企業或單位連續兩年虧損的,可申請低于5%比例繳存。企業或單位申請低于5%比例繳存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洷締挝宦毠ご泶髸蛘吖懻撏ㄟ^,并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根據繳存單位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單位經濟狀況、職工收入等因素確定降低繳存比例具體條件和期限;

 ?。ㄈ┙档屠U存比例期滿后,單位應將繳存比例恢復到規定標準;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繳存的,單位應再次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手續。

  第二十條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挝簧暾埦徖U住房公積金的,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授權公積金中心審批;

 ?。ǘ┳》抗e金管理委員會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單位經濟狀況、職工收入等因素確定緩繳具體條件和期限;

  (三)緩繳期間,單位應正常辦理除匯繳外的其他繳存業務;

 ?。ㄋ模﹩挝痪徖U期滿后,應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予以補繳;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每次不能超過12個月;期滿后仍需緩繳的,單位應再次申請辦理緩繳手續。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一)新參加工作職工或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ǘ﹩挝簧倮U、逾期繳存、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三)因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上調需補繳住房公積金的;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樾巍?/p>

  第二十二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關事項。

  第四章賬戶封存、啟封和轉移

  第二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中斷工資關系、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退休、工作調動、死亡的,單位應當在停發工資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情形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原單位沒有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由公積金中心督促辦理;經督促,原單位仍不辦理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二十六條公積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戶,對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統一管理,直至其具備轉移或符合銷戶條件。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等可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及住房公積金轉移至集中封存戶管理:

 ?。ㄒ唬┞毠づc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

 ?。ǘ﹩挝怀蜂N、解散或者破產的。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本市變更工作單位的,新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和轉移手續。

  第二十九條   職工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滿6個月的,可按規定申請將其在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職工在異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滿6個月的,可向異地公積金中心按規定申請將其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至異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單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本單位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條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抗e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或者啟封;

  (三)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公積金中心應予配合;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公積金中心應予配合。

  公積金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供多種途徑查詢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

  單位、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核查。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逾期仍未按公積金中心的要求完成整改或已被作出行政處罰的單位,公積金中心可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并通過公積金中心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材料,單位提供虛假材料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的具體操作規范或工作指南。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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