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我市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由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向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繳存職工”)發放的,用于在本市轄區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四條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的具體業務,并負責對受托銀行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強化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建立標準化服務機制,推動公積金貸款服務質量和效率的提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貸款的對象為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的繳存職工。
第七條 繳存職工在本市轄區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借款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泻戏ㄓ行У纳矸葑C明;
(二)申請貸款時往前推算,連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時限;
?。ㄈ┚哂型耆袷滦袨槟芰?,信用良好,擁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具備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ㄋ模儆谫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
(五)提供的抵押物符合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要求;
(六)異地繳存職工在本市轄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符合公積金管委會、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條件;
?。ㄆ撸┓?、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及配偶應作為借款的共同申請人,且個人信用狀況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條件。
繳存職工及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雙方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執行共同貸款的最高額度。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職工家庭(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為單位,職工家庭共同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次數最高為兩次。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自住住房套數依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個人信用報告及其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認定。
第十一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為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如:商鋪、商住、商務公寓、服務型公寓、度假公寓、別墅等);
?。ǘ┞毠ぜ彝ベ徺I、建造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三)職工與配偶之間買賣住房的;
(四)職工家庭仍有尚未結清公積金住房貸款的;
(五)職工家庭已使用過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六)購買的自住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注明房屋所有權取得的時間超過6個月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
?。ㄆ撸┊惖毓e金繳存職工本人或配偶在陽江市轄區沒有戶籍的;
?。ò耍┙杩钌暾埲耍ê餐暾埲耍┯芍袊嗣胥y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申請人5年內單一借款、信用卡有連續3期(含)以上或累計6期(含)以上逾期記錄的;
(九)借款申請人以使用虛假或已失效的證明材料等方式違規騙提套取、騙貸住房公積金,被公積金中心限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ㄊ┘{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貸款額度
公積金中心根據資金結余情況及風險管理的要求合理擬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實際的貸款額度根據借款申請人的償還能力、公積金月繳存額以及抵押物價值等情況綜合確定,同時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第十三條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申請人年齡、還款能力、抵押物的剩余使用年限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
實際的貸款年限應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J款償還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
?。ǘ┵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年限,不超過抵押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四條 貸款利率
?。ㄒ唬┳》抗e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開始,按相應新調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或建造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貸款利率按同期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
第十五條 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購建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以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住房貸款的組合)形式辦理貸款。
組合貸款中商業住房貸款的期限不得短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
第四章貸款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杩钌暾埲撕凸餐暾埲说阶》抗e金貸款業務受托銀行受理網點提出借款申請,并提供所需資料;
?。ǘ┦芡秀y行受理借款申請后,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貸前審核;
?。ㄈ┕e金中心對借款申請進行審查與批準;
(四)借款申請經公積金中心批準后,借款申請人、擔保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公積金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據等相關文書,并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相關手續;
?。ㄎ澹┑盅旱怯浲瓿珊?,受托銀行將申請材料、抵押材料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據等相關文書一并送至公積金中心,公積金中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貸款發放。
第十七條 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應向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托銀行提出借款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確認表;
?。ǘ┯行У纳矸葑C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ㄋ模﹤€人信用報告;
?。ㄎ澹┙洕杖胱C明;
(六)還款賬戶;
?。ㄆ撸┵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協議)及相關不動產登記或批準、備案文件;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條 對符合貸款條件、材料齊全的借款申請應當1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托銀行應告知借款申請人補充提交有關材料;對借款申請材料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向借款申請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查與批準。不予貸款的,應當向借款申請人告知不予貸款的原因。
第二十條公積金中心批準貸款的,受托銀行須與借款申請人、擔保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公積金中心監制。
第二十一條受托銀行須與抵押人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時限內到房屋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妥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向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輪候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以抵押、抵押和保證組合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采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應以所購建住房作為抵押物全額用于貸款抵押,抵押人和受托銀行應當于貸款發放前在房屋所在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抵押物價值的確定
(一)對于預售、現售商品住房,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格作為抵押物價值。
(二)對于再交易自住住房,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格、增值稅與契稅的計稅金額,以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
(三)對于建造自住住房,以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的房地產評估價值作為抵押物價值。
?。ㄋ模τ诜ā⒋笮拮宰∽》?,以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書》確定的工程總造價作為抵押物價值。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抵押期內應對設定抵押的不動產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確保抵押物完好,并接受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在抵押權注銷之前,未經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處分抵押物。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所購住房為預售商品房的,開發商應當作為保證人為貸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作為保證人,應為借款人的直系親屬,且必須具備作為擔保人的合法資格和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對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還本息進行自主核算。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償還遵照先還息后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還款方式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公積金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借款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收取罰息。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變更借款人信息、還款方式、還款賬戶等,可向受托銀行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貸款期間,借款人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的還款賬戶的,變更后的還款賬戶應當是符合劃扣要求的借款人本人賬戶。
第三十五條 貸款期間,借款人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的,根據新的還款方式計算的月還款額不得高于借款人的月收入的規定比例。
第七章貸后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有權終止發放、提前收回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批準發放后,繳存公積金的借款人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6個月(含)以上的,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可以依據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或從住房公積金停繳次月起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利率)計息,調整后不再恢復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連續逾期償還貸款三期(含三期)以上的,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約定從借款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劃扣款項償還貸款,并暫停受理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借款人連續逾期償還貸款三期(含三期)以上的,經受托銀行催收仍拒不清還欠款的,受托銀行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貸款期間,借款合同確實需要變更或簽訂補充協議的,必須經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借款人及有關各方協商同意后,方可辦理合同變更或簽訂補充協議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保證人因出現合并、分立或清算、破產等情況失去擔保資格或能力的,借款人必須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保證手續。
第四十一條 貸款期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履行義務或出現違約情形,受托銀行應當及時向借款人催收、依法對借款人、擔保人提起訴訟、申請執行以及采用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確保債權的實現。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終止,相關擔保合同同時終止。受托銀行與借款人(抵押人)應當辦理權利憑證返還、抵押注銷手續。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建立全面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管理規章制度,檔案資料的收取錄入、整理移交、保管使用、借出退還等全過程應開展有效管理并建立管理制度。
貸款電子檔案資料管理,應確保貸款電子數據與其對應的貸款實體檔案記載信息一致。
貸款實體檔案的保管、銷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以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系、住房數量的真實情況等方式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償還貸款經催收仍不還款的,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中記載其失信記錄,在對失信行為作出處理之日起3年內限制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金已發放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全額退回。
對逾期仍不退回資金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限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騙貸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騙取貸款,或惡意逃避債務,非法轉移抵押物的,公積金中心應當移交公安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受托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因失誤、違約或違反政策法規造成公積金中心資金損失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委托合同追究其責任。
受托銀行知道或應當知道可能出現承辦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無法實現債權而未及時采取適當的救濟措施,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應由受托銀行向公積金中心負責賠償。
第四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具體操作規范或工作指南。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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