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市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以及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需要,在充分調研和學習借鑒同業中心、金融機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制定《陽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簡稱《貸款管理辦法》)并發布。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貸款管理辦法》修訂必要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公積金貸款由于具有利率低、零收費等優勢,可直接提高職工在住房消費方面的支付能力,在支持職工住房消費和節約成本上成效顯著,目前已成為職工貸款購建住房的首選。
2013年11月起施行的《陽江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辦法》至今已時隔近8年,隨著我市房地產市場的變化發展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該辦法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與現行法規及業務規范要求等不相符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異地繳存職工貸款、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共同申請貸款的要求不明確,貸款額度標準動態調整、貸后管理規定不完善等。
基于上述原因,本著既滿足職工基本住房需求,規范全市公積金貸款業務,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有關要求,結合當前貸款政策執行情況,我們出臺了《貸款管理辦法》,以確保我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規范運作,為住房公積金支持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發揮更顯著的作用。
二、《貸款管理辦法》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公積金貸款的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立足于支持解決職工自住住房問題,因此《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設定繳存職工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用途為在本市轄區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考慮到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屬性,《貸款管理辦法》也明確公積金貸款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規劃用途限定為住宅,對于規劃用途為非住宅的房屋(如:商鋪、商住、商務公寓、服務型公寓等)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二)公積金貸款對象的界定。《貸款管理辦法》對貸款的對象界定為: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的繳存職工。其中,包含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繳存職工。
為保證公積金貸款的債權實現、降低貸款風險資金,在《貸款管理辦法》將繳存職工的配偶、所購(建)房屋產權共有人與配偶一并列作共同借款(申請)人。但是,對于共同借款人為非繳存職工的,僅按正常繳存公積金的借款人貸款額度申請貸款金額。
(三)貸款的家庭代際間互助機制。考慮到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在家庭代際間的互助扶持作用,在《貸款管理辦法》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職工家庭(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為單位。對同為繳存職工的夫妻、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雙方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執行共同貸款的最高額度。
(四)資金流動性問題處理與貸款額度動態調整機制。住房公積金貸款涉及可貸款資金量與貸款需求矛盾問題,為確保我市公積金貸款業務平穩運行,有效應對資金的流動性短缺、市場變化等情況,《貸款管理辦法》設計了輪候與貸款額度動態調整機制,有關條款中專門為下一階段的貸款資金額度調整預留空間。其中,貸款最高額設定為動態調整的標準,主要根據我市房價水平、住房公積金歸集資金結余情況、貸款業務實際運行情況、風險管理的要求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適時調整,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執行,具體金額由公積金中心制定的貸款業務操作規范或工作指南中披露。
(五)誠信管理機制。《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個人貸款時,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量等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可以自該行為被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此外,對于經催收后仍逾期不還款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職工個人資料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將記錄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主管部門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三、主要問題的解答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用途如何規定?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用途專項用于申請時已連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時限、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的繳存職工在本市轄區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共同借款人?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及配偶應作為借款的共同申請人,但是,個人信用狀況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條件。
(三)職工家庭可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次數是多少次?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職工家庭(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職工家庭共同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次數最高為兩次。
(四)家庭自住住房的套數怎么認定?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自住住房套數依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個人信用報告及其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認定。
(五)哪些情形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規劃用途為非住宅的(如:商鋪、商住、商務公寓、服務型公寓等);
2.職工家庭購買、建造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3.職工與直系親屬、配偶之間買賣住房的;
4.職工家庭仍有尚未結清公積金住房貸款的;
5.職工家庭已使用過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6.購買的自住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注明房屋所有權取得的時間超過6個月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
7.異地公積金繳存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陽江市轄區沒有戶籍的;
8.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申請人5年內單一借款、信用卡有連續3期(含)以上或累計6期(含)以上逾期記錄的;
9.借款申請人以使用虛假或已失效的證明材料等方式違規騙提套取、騙貸住房公積金,被公積金中心限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10.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11.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其它情形。
(六)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如何確定?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八、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根據資金結余情況及風險管理的要求合理擬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實際的貸款額度根據借款申請人的償還能力、公積金月繳存額以及抵押物價值等情況綜合確定,同時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繳存職工及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雙方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執行共同貸款的最高額度。
(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如何確定?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申請人年齡、還款能力、抵押物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最長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 實際的貸款年限應符合以下規定:
1.貸款償還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最 長貸款期限為30年。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年限,不超過抵押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八)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如何執行?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或建造家庭第一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或建造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貸款利率按同期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
(九)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哪里辦理?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時,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到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托銀行受理網點提出借款申請。各受理網點的信息請查看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
(十)住房公積金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如何處理?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輪候發放公積金貸款。
(十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哪些人可作為貸款的保證人?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以抵押、或抵押與保證方式提供擔保。采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應以所購建住房作為抵押物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和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借款人直系親屬可作為貸款的保證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為借款人的貸款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有哪些?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償還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十三)貸款批準發放后,繳存公積金的借款人停繳的住房公積金有哪些影響?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公積金貸款批準發放后,繳存公積金的借款人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6個月(含)以上的,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可以依據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或從住房公積金停繳次月起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利率)計息,調整后不再恢復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十四)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哪些法律責任?
答: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借款人以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系、住房數量的真實情況等方式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償還貸款經催收仍不還款的,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中記載其失信記錄,在對失信行為作出處理之日起3年內限制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金已發放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全額退回。
對逾期仍不退回資金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限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騙貸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騙取貸款,或惡意逃避債務,非法轉移抵押物的,公積金中心應當移交公安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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