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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陽江市自然資源局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規定》的通知


陽自然資〔2023〕365號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工作,結合我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實際和當前國家、省、市對建設工程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陽江市自然資源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實施。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3〕14號。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8月1日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工作,維護城鄉規劃實施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陽江市轄區[含江城區、陽東區、海陵試驗區、陽江濱海新區(陽江高新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

  本規定的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實施情況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及規劃許可要求而進行的核實工作。

  第四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內容已全部建設完成;

  (二)應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項目規劃許可內容及要求,完成對建設工程現狀竣工測量。

  第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是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內容及地塊規劃條件進行核實。

  申請分期規劃條件核實的,應完成分期規劃條件核實范圍內規劃許可的全部內容及所屬地塊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建設。

  申請分期規劃條件核實的,應具有相應獨立的分期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和獨立核實合理誤差。

  涉及公眾或者社會重大利益建設工程申請分期規劃條件核實的,申請先行核實部分應符合投入使用的要求。

  涉及公眾或者社會重大利益建設工程包括:涉醫療、教育、文體、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應急救災或涉社會穩定的建設項目等。

  第六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陽江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

  (三)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報告及矢量文件(DWG格式);

  (四)工程竣工圖紙及矢量文件(DWG格式,竣工圖紙與竣工測量成果數據一致);

  (五)建設工程實體照片(含各建筑立面日景及整體夜景照片);

  (六)委托書(委托代辦的需提供)。

  第七條  測繪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規范進行竣工測量,如實反映建設工程現狀,并對建設工程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當出具的竣工測量成果報告存在與建設工程現狀不符或內容錯誤的,測繪單位應重新對竣工測量成果進行復核,重新出具成果報告,并作修正說明。

  第八條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應遵循申請、受理、審核(含現場核驗)、發證的工作程序。

  第九條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主要內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項目的用地紅線、建筑位置、建筑間距、建筑退讓、標高等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2.建筑單體。建筑物的層數、層高、高度、建筑面積、建

  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及夜景燈光等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3.主要規劃指標。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位等主要規劃指標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及規劃許可要求。

  4.配套設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中小學校、社區管理用房、幼兒園)、小區配套設施(包括物業管理用房、養老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建筑室外殘疾人通道、場地道路、綠地、圍墻、對外公共開敞空間、排水、居民健身及其他設施等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及規劃許可要求。

  5.臨時建設。用地紅線內應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臨時建筑及設施是否已按要求予以拆除。

  (二)市政建設工程包括:

  1.道路(含橋梁、隧道等)平面及橫斷面布置、走向、起止點、寬度、中心線坐標、豎向控制節點標高等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2.管線(含架空線、地下管線等)平面及橫斷面布置、走向、起止點、管徑等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3.公園、廣場(含城市雕塑、園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標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設施等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三)市政建設工程配套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規劃條件核實、臨時建筑的規劃條件核實,參照房屋建筑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的規定辦理。

  建設工程不屬于當期規劃條件或規劃許可要求的內容不納入當期規劃條件核實的范圍。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經規劃條件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不予辦理核實手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及法律救濟途徑。
對可采取改正措施達到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許可要求限期改正(改正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改正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提供改正報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重新核實申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對改正情況進行檢查,對已改正的,可辦理核實手續;對無法改正的,應移送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現場顯著位置進行10日的現場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納入竣工聯合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還需同時在指定的政府網公示。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申請再次規劃條件核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應進行現場公示的,公示期間無異議或已依法處理完畢;

  (二)應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已執行完畢;

  (三)應進行補交相關費用處理的,已按規定處理完畢;

  (四)建設工程經過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現狀照片、改正報告、已取得原測繪單位重新出具的現狀竣工測繪成果報告。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經規劃條件核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規劃條件核實合格。

  (一)符合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及規劃許可要求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要求在合理誤差范圍內的(詳見附件《合理誤差范圍》);

  (三)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處理完畢的。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經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

  第十五條  已納入竣工聯合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聯合驗收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不得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未納入竣工聯合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未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不得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  未納入竣工聯合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應結合建成區周邊歷史建設現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或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的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及合理誤差范圍,應與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執行一致,其他方面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合理誤差范圍



附件

合理誤差范圍


  一、單體建筑面積合理誤差范圍

  (一)當單體建筑面積S<10000平方米時,合理誤差上下限為:±1.5%×S(單位:平方米);

  (二)當10000平方米≤單體建筑面積S≤100000平方米時,合理誤差上下限為:±(100+0.5%×S)(單位:平方米);    

  (三)當單體建筑面積S>100000平方米時,合理誤差上下限為:±[600+0.3%×(S-100000)](單位:平方米);

  (四)實建總計容建筑面積的合理誤差上限為:小于規劃應計容建筑面積的1.5%(單位:平方米)。

  二、建筑高度合理誤差范圍
      (一)當建筑高度H<27米時,合理誤差上下限為±0.15米;
      (二)當建筑高度H≥27米時,合理誤差上下限為±0.30米;

      (三)以上合理誤差上限應同時滿足特殊區域的凈空及消防等高度限制要求和符合日照標準規定。超過合理誤差上下限的,按批建層高與實際層高的百分比折算成建筑面積計算。

  三、建筑四至合理誤差范圍
      (一)建筑基底占地邊長和建筑間距的合理誤差上下限為:±[ 0.05+0.15%×(L-20)](單位:米,其中L為規劃基底邊長或建筑間距);
      (二)當建筑基底為多邊形時,則其基底占地的合理誤差以不大于或不小于基底占地的1%進行控制;
      (三)占用公共用地的合理誤差一律以不大于0.05米進行控制;
      (四)建筑退讓道路和退讓用地紅線的合理誤差上下限為:±( 0.05+0.002L)(單位:米,L為規劃建筑退讓距離)。
      四、綠地面積合理誤差范圍
      (一)建設項目按經批準的規劃綠地布局建設綠地,綠地面積合理誤差上限為1.0%;
      (二)若因建設條件限制,實際建成綠地局部位置和規劃綠地布局不完全一致,但符合綠地面積計算規則且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可,綠地面積合理誤差上限為0.8%。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3〕14號

相關文件:


文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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