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原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于2012年6月印發了《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核實工作管理規程(試行)》。試行期滿后,該局于2018年6月21日進行重新修訂,并印發了《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規定》(陽部規〔2018〕9號)使用至今,該文實施有效期即將期滿。
2019年前,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職能屬原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2019年機構改革后,該項職能已劃歸我局。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工作,結合我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實際和當前國家、省、市對建設工程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在《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規定》(陽部規〔2018〕9號)的基礎上,特制定了《陽江市自然資源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二、《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條是制定依據和目的、第二條是適用范圍、第三條是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的概念、第四條是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 應具備的條件、第五條是分期規劃條件核實的要求、第六條是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應提交的相關資料、第七條是測繪單位對出具的竣工測量成果的職責、第八條是規劃條件核實應遵循的工作程序、第九條是規劃條件核實的主要內容、第十條是規劃條件核實的辦結時限、第十一條是不符合規劃許可情形的處理方式、第十二條是再次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應具備的條件、第十三條是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情形、第十四條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的條件、第十五條是明確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不得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第十六條是對未納入竣工聯合驗收范圍的建設項目,應結合周邊建設現狀參照執行、第十七條是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參照執行或自行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有關規定、第十八條是實施有效期限及新舊規定銜接的執行情況,并附單體建筑的建筑面積(計容面積)、高度和基底占地面積、小區綠地面積的合理誤差范圍。
三、《管理規定》的制定特點
(一)強調了涉及公眾或者社會重大利益建設工程分期規劃條件核實的要求,并結合工作實際明確了涉及公眾或者社會重大利益建設工程的范圍。
(二)明確了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應提交竣工測量成果數據需矢量化。建設單位提供的竣工測量成果數據需與竣工圖紙數據一致,且需矢量化(即DWG格式),有助于規劃條件核實時形成批建與實建對比數據,找出差異所在,又符合國土空間基礎信息數據采集標準。
(三)壓縮了規劃條件核實的辦理時長。根據《陽江市關于進一步推進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提速增效的若干措施(2022年版)》(陽建改辦[2023]1號)的有關工作要求,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壓縮審批時限,考慮到規劃條件核實作為行政確認事項,在《城鄉規劃法》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沒有明確要求公示的情況下,取消了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公示環節,減少10天辦理時長。
(四)增加了規劃條件核實的主要內容。與原《管理規定》的核實內容基本相符,再結合當前的政策要求及工作實際,增加了小區停車位、幼兒園、養老服務用房、建筑室外殘疾人通道、圍墻、對外公共開敞空間、排水、居民健身設施等配套設施內容,以上增加的內容均按經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及規劃許可要求進行核實。
(五)規范了不符合規劃許可情形的處理方式。對不符合規劃許可要求建設的行為,依照《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條文規定,具體分為“可改正”和“無法改正”情形。對“可改正”情形,書面告知需限期改正的理由;對“無法改正”情形,移送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還應進行現場10個自然日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因納入竣工聯合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涉及利害關系人較多,還需同時在指定的政府網公示。
(六)強調了規劃條件核實在不動產權登記環節的重要性。對未通過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七)明確了規劃條件核實的適用范圍。本《管理規定》明確了由我局委托開展規劃條件核實工作的各區均執行本《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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