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我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統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民規字〔2021〕1號)、《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民規字〔2022〕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民政局聯合市財政局、市殘聯制定了《陽江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二、《意見》內容說明
(一)關于補貼對象范圍
《意見》明確規定了我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對象。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陽江市戶籍,屬于城鄉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殘疾人和殘疾軍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陽江市戶籍,殘疾等級被評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殘疾等級被評為一至四級的重度殘疾軍人。(第一條)
(二)關于補貼標準和資金安排
《意見》確定了補貼的基礎標準按省的基礎標準執行,并把握我市經濟實行適時調整。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按規定從一般公共預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計提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中安排。(第二、三條)
(三)關于補貼的申領程序
一是申請環節。明確了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自愿申請,由申請的殘疾人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和銀行賬戶原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出。如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交申請。由受理窗口通過“廣東省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或“廣東政務服務網”錄入申請。(第四條第一款)
二是審核環節。申請信息由管理系統自動分配給殘疾人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業務部門辦理初審,并逐步提交至縣級殘聯、民政部門按照時限要求完成審核和審定工作流程。同時,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也規定了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不予批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殘疾人或代辦人并說明理由。(第四條第二款)
三是信息公開環節。由縣級民政部門完成審定后將補貼對象信息(對象為未滿18周歲的兒童除外),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網絡平臺等予以長期公開,并定期更新補貼對象信息。(第四條第三款)
四是發放環節。為進一步加強發放的準確性,提高大數據比對的協同運作,《意見》將每月發放補貼的時間由10日前調整至25日前;新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的于審定合格后次月開始發放。并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轉賬存入殘疾人的賬戶,資金摘要內容統一注明為“困殘生活補+發放月份”或“重殘護理補+發放月份”。(第四條第四款)
(四)關于服務管理規定
一是資格復核。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第三條第四款“(四)定期復核。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制度”規定,為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動態管理,在《意見》內增加了補貼對象定期資格認定的規定,采取殘疾人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間主動申報認定(線上和線下兩種形式)和管理系統自動預警復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第五條第二款)
二是停止發放。《意見》提出了8類停止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情況,自情況發生的次月起停發補貼待遇。并對其中失蹤、失聯等5類情況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組織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核實,殘疾人符合補貼資格條件的,應按規定發放補貼,對已停發的補貼予以補發;經證件核發的殘聯組織核定后恢復或重新辦理殘疾人證的,重新提出補貼申請后,可視情按照新殘疾人證登記的類別和等級對應的補貼標準補發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補貼待遇。(第五條第三款)
三是制度銜接。殘疾人兩項補貼與其他政府發放的惠民財政補貼資金的制度銜接規定,原本分散在各項政策法規文件中,本次《意見》逐一匯總列明包括“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在內等8類制度銜接規定。(第五條第四款)
(五)關于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一是明確資金支付和績效評價。確定殘疾人兩項補貼預算資金日常審核支付管理流程。要求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殘聯組織建立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監管機制,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進行動態監測和預警。各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和殘聯組織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殘疾人兩項補貼必須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第六、七條)
二是加強信用信息管理。結合《廣東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方案》,各級民政部門對于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申請人,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對于為他人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審批機關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第八條第二、三款)
三、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意見》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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