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陽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加強和
改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若干指導意見
(暫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陽自然資〔2023〕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若干指導意見(暫行)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2月6日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控制性
詳細規劃管理若干指導意見(暫行)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推進空間資源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管理效率,做好國家詳細規劃管理要求出臺前的過渡期工作,根據國家和省關于控規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和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若干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21〕3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陽江市江城區、陽東區、海陵試驗區、陽江濱海新區(陽江高新區)范圍內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陽春市和陽西縣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分層級明確管控要求
(一)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結合行政區劃、城鎮功能等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劃分用地面積合理、相對穩定的控規單元。
(二)控規編制主要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確定單元主導功能、總建筑面積及住宅建筑面積、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道路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和空間環境等控規要求。
(三)可結合實際,在控規單元內進一步細分單元、劃分地塊,編制地塊開發細則(地塊圖則),進一步落實和細化規劃指標和管控要求。
(四)在滿足生活圈設施服務半徑要求的基礎上,地塊的建筑面積、容積率、綠地面積、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等規劃指標可在控規單元內進行綜合平衡。
第四條 分類型明確編制重點
(一)組織編制控規要區分增量地區、存量地區、歷史保護地區等不同類型,并提出各類型的編制重點。
(二)發展意圖暫不清晰的地塊,可在控規中作留白處理。
(三)控規未覆蓋的“三舊”改造區域,參照控規審批程序批準的“三舊”改造單元規劃應納入規劃信息平臺,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五條 精簡成果
(一)控規成果中的法定文件與管理文件可整合為法定文件,整合后的規劃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術文件組成。
(二)法定文件是規定控規強制性內容的文件和實施規劃管理的操作依據,內容包括文本和單元圖則。
(三)技術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編制基礎,為控規實施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第六條 提高修改工作效率
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控規審批權限由市政府委托給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應當經受委托機關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進一步提高控規修改的工作效率,可將控規修改必要性論證和控規修改方案編制環節合并開展,進一步縮短各階段專家論證、部門征集意見的時間。
第七條 實施局部調整和技術修正
(一)控規局部調整、技術修正應當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為前提,并且不得違反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底線和生態環境、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安全等強制性要求,不得突破控規單元主導功能、住宅總建筑面積等控制指標。
(二)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控規進行局部調整:
1.在滿足技術標準規范、設施承載力和服務半徑要求、不增加非公益性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增加公益性用地或設施,以及調整公益性用地或設施的位置、用地性質、地塊邊界、規劃指標的(對社會民生影響較大的鄰避性、厭惡性設施除外)。
2.政府儲備用地出讓前,在不增加計容總建筑面積,不減少公益性設施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將地塊的用地性質在居住用地、商業商務用地、商住混合用地三種性質之間相互調整,以及對商住混合用地內部的比例進行調整的。
3.因增加公共綠地、公共服務、市政交通等公益性設施,導致可開發用地面積減少,需對容積率、建筑面積等規劃指標進行返算,以及相應調整其他控制指標的。
4.位于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的工業用地,申請調整規劃指標(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建筑限高等)超出控規但符合省市工業用地有關政策要求。物流倉儲用地規劃指標的調整,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5.位于工業用地控制線內,非工業用地調為一類、二類工業用地的,二類、三類工業用地調整為一類、二類工業用地的,或二類、三類倉儲用地調整為一類、二類倉儲用地的,工業、倉儲用地之間的性質調整的,符合省市工業用地有關政策要求的。
6.在維持市政主干道基本格局,不減少工業用地、公益性設施和在符合省、市工業用地政策要求的情況下,對區塊內具體地塊進行細化設計、優化位置布局和對支路進行調整的。
7.國家、省、市出臺政策法規、技術標準、上層次法定規劃,以及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提出國土空間要求,需調整控規的。
(三)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控規進行技術修正:
1.因公共利益或工程實施需要,在不改變原規劃指標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市政、公共服務等公益性設施的線位、位置、部分技術參數及地塊邊界的。
2.優化調整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用地性質兼容性和兼容比例,且與周邊景觀協調但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計容總建筑面積的。
3.經溯源核查,因控規編制過程中的信息錯漏需要更新控規相關信息的。
第八條 健全規劃委員會和公眾參與制度
優化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人員構成和議事制度。
(一)提高控規與建筑藝術委員會審議控規的頻次和效率,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
(二)設江城區、陽東區、陽江濱海新區(陽江高新區)國土空間規劃分委員會,為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劃決策提供議事咨詢意見。
(三)加強控規草案公示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精準地向利害關系人告知規劃內容。
第九條 優化控規審批流程
(一)審批權限委托
江城區銀嶺、奕垌、環保工業園區范圍內(含配套區),陽江濱海新區(陽江高新區)工業園區范圍內(含配套區)和陽東區北慣、合山、那龍、大溝、新洲、東平、塘坪和大八鎮及廣東陽東經濟開發區(含托管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含地塊開發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區政府(管委會)審批。陽東區東城、雅韶、紅豐鎮的地塊開發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陽東區政府審批。
(二)控規的一般調整,按以下程序辦理:
1.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集對控規調整的建議,確需調整的,向原批準機關或其委托機關請示啟動控規調整工作,經同意后,開展控規調整工作。
2.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規劃方案進行審查,開展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并征詢控規局部調整方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意見,同時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規劃方案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提請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或分委員會)審議。
3.控規調整方案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或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或其委托機關審批。
(三)控規的局部調整,按以下程序辦理:
1.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集對控規調整的建議,確需調整的,向原批準機關或其委托機關請示啟動控規調整工作,經同意后,開展控規調整工作。
2.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規劃方案進行審查,開展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并征詢控規局部調整方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意見,同時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規劃方案進行審議。
3.控規局部調整方案經審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或其委托機關審批。
(四)控規的技術修正,可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1.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發現需要對控規進行技術修正的情況,并組織編制控規技術修正方案。
2.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控規技術修正方案進行審查,經公示后,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加強規劃管理信息化建設
(一)按照統一的數據格式,加快推進控規、村莊規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專項規劃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現狀、耕地保護、用地報批等空間數據的整合,優化提升現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多規合一”項目策劃生成功能,梳理可供建設項目落地的用地選址,并加強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平臺的對接。
(二)提前預留接口,做好與正在建設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的銜接。
第十一條 簡化規劃許可審查程序
(一)通過“多規合一”項目策劃生成功能審查的建設項目,在土地出讓環節直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通過工程建設方案聯合評審的政府投資項目,帶方案出讓土地的工業和物流倉儲項目,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不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三)在項目規劃條件核實階段,實行多測合并、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第十二條 鼓勵建立第三方審查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機構進行第三方技術審查,第三方技術審查機構對其審查結論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細則中的“公益性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內的區域交通設施用地(H2)、區域公用設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服務設施用地(R12、R22、R32)、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營利性郵政、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除外,具體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公益性設施”是指上述用地內建設的具體設施。
“非公益性用地”是指除上述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本市以前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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