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廣東省營商環境評價報告顯示,我市“辦理建筑許可指標”排名全省第18,與全省平均得分差距6.59分。根據市委、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2024年已定為我市“營商環境年”,2023年10月,市委主要領導對市委政研室報送的《2022年我市營商環境評價指標情況及相關建議》也親自作出批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及省、市有關工作要求,持續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動工程建設項目早開工、快建設、早投產,經學習借鑒廣州市南沙區、珠海市、中山市等先進地區經驗做法,對照省營商環境評價指標,結合我市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實際管理需要制定《陽江市社會投資一般產業類項目“交地即開工”若干措施》。
二、主要依據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根據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改)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2021年3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公布,根據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修正)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八)《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
(九)《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通知》(粵建改辦〔2023〕14號)
(十)《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十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
(十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8號,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十三)《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1999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條例〉等十項法規中有關行政許可條款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等二十三項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
(十四)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
(十五)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
(十六)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貫徹落實“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環函〔2022〕278號)
(十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
三、主要內容
《陽江市社會投資一般產業類項目“交地即開工”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主要包含“主要目標、適用范圍、改革措施、相關說明”四個部分內容,其中改革措施包括8個方面,共計18條措施,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統籌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持續推進區域評估、大力推行“用地清單制”,減輕企業負擔,加快項目落地。
二是簡化立項用地許可階段審批。推行豁免審批,建設單位可自行選擇是否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作為其他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
三是優化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審批。推行用地“帶設計方案”出讓、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預受理制度、“先建后驗”審批新模式、優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程序等四項舉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是簡化施工許可階段審批。支持項目開展施工前期準備工作,建設單位可根據施工進展順序和工程建設需要自主選擇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實施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工程獨立分包模式,推行施工許可告知承諾制,審圖合格書可不作為施工許可前置條件。
五是完善聯合驗收模式。推行主體工程或單體建筑先行使用,在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要求,滿足配套要求及獨立安全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可對單位工程進行竣工聯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可單獨投入使用;允許工業倉儲用地項目生產設備先行進場調試;全面推進聯合測繪。
六是強化各階段并聯審批。進一步優化階段并聯審批協同機制,推動更多關聯性強、辦事需求量大的事項集成化辦理。
七是優化環評審批制度。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未作規定的不涉及敏感區的辦公用房、標準廠房建設項目不納入環評管理;對于工業倉儲用地項目,在建筑施工階段免于辦理環評,建設單位提交書面承諾,在設備安裝前完成環評審批。
八是優化不動產登記服務。社會投資一般產業類項目,在申請聯合驗收階段可并聯開展土地出讓金核驗,權籍成果審查及不動產登記預審工作,資料齊備后實現“驗收即拿證”。
四、亮點舉措
(一)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優化開工手續。在此階段推行豁免審批,建設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地確認書、不動產權證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即可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在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實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預受理及先建后驗。出讓土地意向單位可提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業務預審,減少設計方案審批時間。建設單位可出具告知承諾書,承諾各項建設內容均符合規劃控制要求,獲得審批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在承諾期內履行先建設后審查驗收。
(三)在施工許可階段允許建設單位靈活選擇承包模式。在涉及“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環節時,新建項目可根據其開發周期靈活選擇獨立分包模式或總承包模式,從而解決過往因施工總承包合同內容多、金額大等原因導致合同確認費時長的問題。
(四)在竣工聯合驗收階段推行分段驗收及支持設備提前進場安裝調試。滿足配套要求及獨立安全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可對單位工程進行竣工聯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可單獨投入使用。具備專項驗收條件的項目可提前1個月內申請生產設備提前進場安裝調試,工程驗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五)加大告知承諾制推廣應用。企業作出相應承諾后,有關部門可先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審圖合格書可不作為施工許可前置條件,推動工程建設項目早開工、快建設、早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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