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類別 | 主要措施 | 禁止行為 |
政策落實 | 政策落實陽光規范,不得變通走樣 | 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 |
落實涉企重大政策時搞“一刀切”,在政策執行中“前緊后松”“寬嚴不一”,濫用自由裁量權 |
漠視企業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困難,置之不理、推卸責任 |
政策調整和執行前未與企業充分溝通 |
涉企政策一視同仁,不得設置壁壘 | 在市場準入、行政許可、證照辦理、融資貸款、減稅降費、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項目申報和驗收等方面,違規設置(實施)或者變相設置(實施)限制性、歧視性政策措施,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
限制外地經營主體進入 |
排斥、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 |
限制企業遷移和注銷 |
對外地商品服務或外地經營者采取歧視性措施 |
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妨礙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
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 |
對外資企業實行歧視性措施 |
政務服務 | 為企服務首問負責,不得態度冷漠 | 在辦理涉企政務服務過程中,“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 |
不執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一件事一次辦等制度,不落實“一窗通辦、馬上辦、幫辦代辦”等規定,服務態度冷漠 |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公開透明,不得層層設檻 | 在權責清單中的行政許可事項之外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擅自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導致審批事項該放不放、明放暗控 |
把“倡導”“引導”事項變相轉為“必須”事項 |
系統不聯通、數據不共享導致辦證難辦事難 |
企業服務 | 合同承諾積極兌現,不得失信于企 | “新官不理舊賬”,招商不誠信、合同不履行、承諾不兌現,違規干預企業經濟糾紛 |
隨意拖欠企業貨物、工程、服務、保證金等賬款,或者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
涉企訴求有需必應,不得推諉扯皮 | 在涉企服務中敷衍塞責,漠視服務對象合理訴求 |
對于市場主體通過12345熱線、信訪等反映問題或者投訴舉報事項,拖沓辦理、不辦理、敷衍塞責,或者以各種借口威脅刁難、打擊報復舉報者,損害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 |
政商交往親清有度,不得吃拿卡要 | 利用職權索取和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以各種名義和形式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有價證券、股權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娛樂等活動安排 |
違規借用企業錢款,或者變相占用其房屋、車輛等 |
違規在企業任職或兼職取酬、違規入股,或者要求企業攤派或報銷應由單位或個人承擔的費用 |
違規向企業及其負責人無息或低息借款、放貸收息 |
默許、縱容、包庇親友或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職務影響在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 |
監管執法 | 執法監管公正合理,不得任性隨意 | 隨意性或選擇性執法、多頭執法、‘人情’執法、‘逐利’執法、過度執法、“釣魚”執法、粗暴執法、外包執法 |
強迫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向企業收取不合理費用 |
涉企收費依法依規,不得額外增負 | 對企業違規收費、亂罰超罰、以罰代管、一事多罰,亂攤派、亂募捐 |
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表彰等類似活動,或借機收費、變相收費 |
為企業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其接受中介服務,不接受就找各種理由不辦理或不及時辦理 |
涉企案件審慎辦理,不得超越權限 | 在處理涉企案件時,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設備、賬戶或資金,干擾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
查辦涉企案件,需企業協助調查的,侵犯企業家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
隨意限制民營企業家自由 |
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或拖延立案、搞變通限制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