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
現將《陽江市勞動爭議三方聯合調解中心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或制定當地勞動爭議三方聯合調解中心的工作規則。
附件:陽江市勞動爭議三方聯合調解中心工作規則(試行)。
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陽 江 市 總 工 會
陽江市企業聯合會 陽江市工商業聯合會
2023年8月29日
陽江市勞動爭議三方聯合調解中心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陽江市勞動爭議三方聯合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聯調中心)調解行為,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的規定》,結合聯調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聯調中心是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市工商聯三方四家共同設立的專業化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ǘ┢溉?、解聘和管理本調解中心的調解員;
(三)調解陽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
?。ㄋ模┒酱贍幾h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ㄎ澹┙⒔∪{解登記、調解記錄、檔案管理等制度;
?。┒ㄆ谙蜿柦袆趧尤耸聽幾h委員會報告案件調解情況,接受業務指導;
(七)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第三條 聯調中心根據勞動爭議調解案件量,通過政府購買勞動力方式,至少聘任一名常駐工作人員,負責以下工作:
?。ㄒ唬┞撜{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方四家的日常聯絡;
?。ǘ┱{解員信息的錄入登記、調解名冊的整理、匯總、統計;
?。ㄈ┱{解員的輪值、派案、培訓等相關工作;
?。ㄋ模﹨f助調解員調解案件,聯系當事人、主持調解會議、記錄調解過程等;
(五)案件的受理及記錄、結案審批、案件回訪等辦理流程相關工作;
?。┌讣闆r的匯總、統計、通報等;
(七)案件資料的整理、復印、傳遞、歸檔等;
(八)調解員補助的匯總整理、校對、審核、發放等。
第二章 調解員
第四條 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擔任調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ǘ┕勒?,勤政廉潔,熱愛調解工作;
(三)熟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知識,具備一定的溝通協調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ㄋ模氖聞趧訝幾h調解1年以上,或者從事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有關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工會、企業管理等)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調解員分為專職調解員和兼職調解員兩種。
專職調解員聘期三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市工商聯三方四家選派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在編在冊職工擔任。調解委員會成員均為專職調解員。
兼職調解員聘期一年,可由以下人員但任:
?。ㄒ唬┛偣墓蓭焾F、職工法律服務團和工會法律顧問中遴選出政治立場堅定、業務素質過硬、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
(二)市企業聯合會、市工商聯從本單位、本系統選派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工作人員;
?。ㄈ┦腥肆Y源社會保障局吸納的法學專家、退休法官檢察官、勞動關系協調員、基層法律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等。
第四條 調解員需參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聘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調解員證后由聯調中心聘用。
第六條 調解員被聘任后,需填寫《陽江市三方聯合調解中心調解員登記表》,由聯調中心制成《陽江市三方聯合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冊表》,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
第七條 聯調中心調解員實行輪值制,以季度為周期。每周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聯、市工商聯至少各派遣一名調解員參加輪值。參加輪值的調解員在沒有調解任務時在原崗位工作,接到調解任務后,原則上在市三方聯調中心的辦公室開展調解工作。
第八條 調解員依法履行調解職責,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第九條 聯調中心每年對調解員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作風建設進行培訓,累計培訓不少于二十學時。
第十條 聯調中心每年對調解員的調解工作進行考核,重點考核調解質量和效率,工作作風、遵紀守法等情況??己私Y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己私Y果作為續聘和解聘調解員的依據。
第十一條 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聯調中心應當予以解聘:
?。ㄒ唬┢钙趯脻M不再續聘的;
(二)在聘期內因工作崗位變動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調解員職責的;
?。ㄈ┠甓瓤己瞬缓细竦?;
?。ㄋ模┮蜻`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履行調解員職責的;
?。ㄎ澹┢渌麘斀馄傅那樾?。
第十二條 調解員有以下行為的,聯調中心應立即解聘,并書面通報調解員所在單位,建議對其進行處分:
?。ㄒ唬娖日{解或違法調解;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三)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或侮辱、打罵當事人;
?。ㄋ模┙邮墚斒氯苏埻谢蚴帐茇斘?;
(五)泄露調解過程、調解協議內容和當事人隱私或秘密;
?。┢渌`反調解員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三章 調解程序
第十二條 聯調中心接到調解案件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安排調解員受理案件。調解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聯系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活動。委托他人參加調解活動,應當向聯調中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特別授權委托書。
第十四條 聯調中心根據案件情況揩定調解員或調解小組進行調解:簡單案件揩定一名調解員進行調解,較為復雜的案件揩定2至3名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調解,十人以上的集體案件由聯調中心主任揩定3名或以上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調解。
第十五條 調解的期限為十五日,從接受委托函之日起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十日。
第十六條 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及時、保密原則??梢园凑障铝谐绦蜻M行調解:
(一)核實當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及調解權限,告知當事人調解規則和有關事項;
(二)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根據需要要求當事人就爭議事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三)根據爭議事實、爭議性質等情況,向當事人闡明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耐心開展協調、疏導工作;
(四)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不得錄音錄像。調解員可以記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陳述,由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
(五)調解員可采取電話、微信、騰訊會議等線上或線下單獨會見當事人或召開調解會議同時約見雙方當事人等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十七條 調解員由下述情形的,應當向聯調中心報告,進行回避:
?。ㄒ唬┦且环疆斒氯嘶蚴瞧浯砣私H屬的;
?。ǘ┡c糾紛有相關利害關系的;
?。ㄈ┡c糾紛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工作調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除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外,調解一般不公開進行。調解員、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調解參與人對調解事項均負有保密義務。一方當事人要求調解員對其所提供的情況保密的,調解員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發現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虛假調解、虛假仲裁,或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調解侵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是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立即終止調解并向聯調中心報告。聯調中心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程序終止:
(一)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ǘ┮环疆斒氯送ㄖ撜{中心終止調解程序的;
(三)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ㄋ模┞撜{中心認為不宜調解的;
(五)存在無法繼續調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調解成功,達成協議的,由聯調組織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身份信息、聯系地址、身份證號碼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ǘ┯萌藛挝幻Q、地址、法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ㄈ┥暾埲说木唧w訴求和金額;
(四)具體的調解方案、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第二十二條 調解協議書有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聯調中心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可以共同向陽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對履行期限超過10日的調解協議,調解員應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審查。
調解協議書一式五份,雙方當事人各兩份,聯調中心一份。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聯調中心應當做好記錄,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向陽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調解員應在調解過程中如實填寫《調解筆錄》,并在調解完結后登記《調解情況記錄表》。
第二十五條 聯調中心應對調解委托函、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提交的有關政治材料、調解筆錄、終止調解書、調解協議書、調解情況記錄表等材料制成案件卷宗,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六條 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調解員參與調解工作的,應當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總工會、廣東省企業聯合會/廣東省企業家協會、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對開展勞動爭議三方聯合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以案定補”、“一案一補”、“誰派選誰補助”的原則,另行制定《陽江市勞動爭議三方聯合調解中心調解補助發放辦法》。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調解不收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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