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燃氣行業市場經營秩序,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健全燃氣企業誠信體系,營造誠實守信的燃氣行業市場環境,確保燃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住建部《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設計規范》《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局代擬了《陽江市燃氣企業誠信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人士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30天,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并反饋我局。
(聯系人:李高,電話:3428992,傳真:3425628,郵箱:yjrq3428882@126.com)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5月15日
陽江市燃氣企業誠信行為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行業管理,規范企業行為,增強企業誠信意識,建立企業誠信機制,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陽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內持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
第三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應的燃氣誠信管理工作。
第四條 誠信行為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良好行為包括:
(一)遵守國家、省、市有關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行為;
(二)獲得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表彰、評優評先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包括:
(一)受到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的;
(二)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行為。
不良行為的類別和表現形式按《陽江市燃氣經營企業不良行為考核量化標準》(附表1)和《陽江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良行為考核量化標準》(附表2)確定。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有關規定和實施情況對以上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下列處理決定是認定燃氣企業存在不良行為的依據:
(一)不良行為通報;
(二)責令整改通知書;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事故責任認定書:
(五)其他行政處理文件。
第八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和其他不良行為的通報,應抄送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燃氣企業不良行為在本部門網站上公示。
第九條 對燃氣企業實行誠信檔案管理,誠信檔案記錄內容包括燃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瓶裝燃氣供應站的所有行為,誠信檔案保存期為5年。
第十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燃氣企業擬記錄的不良行為,應書面通知相應燃氣企業,燃氣企業可在10天內書面提出陳述、申辯,對逾期不陳述、不申辯或其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的,其不良行為錄入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對燃氣企業的不良行為實行考核制度,每項不良行為的記分標準按《陽江市燃氣經營企業不良行為考核量化標準》和《陽江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良行為考核量化標準》對應的分值計算。
第十二條 對燃氣企業誠信行為的考核以1年為1個考核周期,考核等級分為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幾個檔次。上一考核周期的累計得分不計入下一考核周期。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每年度的考核結果在本部門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并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的考核結果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由于燃氣企業違法行為導致安全責任事故的嚴重不良行為應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半年,并可視當事人的整改情況延長或縮短公示時間。
第十四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有不良行為記錄的燃氣企業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第十五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對不按規范記錄、推諉、拖拉或者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2020年 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陽江市燃氣經營企業不良行為考核量化標準
2.陽江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良行為考核量化標準
3.燃氣企業不良行為登記表
4.燃氣企業不良行為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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