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各有關金融機構,各有關單位:
《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1〕22號。
附件: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陽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陽江市財政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
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切實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和《廣東省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是指由政府組織、多渠道籌資設立的為中小微企業增信,鼓勵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中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專門用于對本市金融機構為本市內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約定進行補償。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條設立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標準,在本市內注冊登記的中小微企業,作為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支持對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作金融機構,是指自愿遵守本辦法規定,經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公開征集、擇優選定,并簽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業務合作協議,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金融機構)。
第二章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工業和信息化工作副市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局、陽江銀保監分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資金管理審核小組和辦公室,資金管理審核小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局、陽江銀保監分局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運作的協調管理機構,負責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日常運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第七條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研究和審議完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制度。
(二)審核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補充方案,變更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規模。
(三)審議核準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清算、撤銷。
(四)審議其他需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資金管理審核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合作金融機構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以下稱“資金貸款”)年度業務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二)核準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代償申請。
(三)核準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劃撥。
(四)監督有關資金貸款的使用效益情況。
(五)對資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核。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和變更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合作金融機構。
(二)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金融機構開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三)加強各成員單位的協調溝通。
第十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確定和變更合作金融機構;在合作金融機構開設和管理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劃撥信貸風險補償資金。
(二)市財政局負責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劃撥、補充;協助制訂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補充方案及變更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規模方案;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三)市金融局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中小微企業的貸款投放,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規范使用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開展業務。
(四)陽江銀保監分局負責加強對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鼓勵合作金融機構通過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促進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增量擴面,督促合作金融機構做好信貸風險防控及不良貸款處置等工作。
第十一條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陽江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作為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具體受托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宣傳推廣;
(二)受托以遴選方式公開征集、擇優選定合作金融機構,并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三)根據金融機構提供的企業資料,審核企業是否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對象等內容,并向合作金融機構出具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確認函;
(四)負責對合作金融機構報送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數據進行匯總,建立臺賬;
(五)負責貸款損失代償的初步認定,送資金管理審核小組核準,建立代償臺賬;
(六)負責對已經通過資金管理審核小組核準的不良貸款進行匯總,建立臺賬,并督促合作金融機構在補償資金發放前及時追索所申報的不良貸款;
(七)負責對已經劃撥的補償資金的不良貸款進行匯總,建立臺賬,并根據臺賬督促合作金融機構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至風險補償資金池;
(八)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提供上述臺賬資料;
(九)協助主管部門對合作金融機構資金申報環節涉及要素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進行監督核查及督促整改;
(十)協助主管部門對合作金融機構進行管理考核,配合本市相關部門的審計、監督等工作。
(十一)提供相關信息資料供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各重大決策議案提交資金領導小組審議等。
第十二條合作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成立專門的服務團隊開展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二)執行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合作協議,定期向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授貸企業貸款使用情況。
(三)對市內中小微企業開展資金貸款業務,給予利率等方面的優惠。
(四)執行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合作協議,定期向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數據,建立臺賬。
(五)提請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審議資金損失和償付。向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申報補償資料,對申報補償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并建立臺賬。
(六)在補償資金發放前及時盡責追索所申報的不良貸款,在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發放后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至風險補償資金池。
(七)獨立開展企業申請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評審工作。
(八)依照合作協議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九)監督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十)接受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的管理考核工作,配合本市相關部門的審計、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及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主要包括市級財政資金的直接投入、爭取的上級財政專項資金和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孽生的利息(扣除資金管理費用后)。
第十四條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采用受托運作、專戶管理的方式,封閉運行,資金僅限用于信貸風險補償業務的代償及資金管理費用。在貸款平臺業務終止且資金池所有貸款本息、資金管理費用結清后,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含本息)一次性退還財政。
第四章 合作金融機構選取及合作條件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本市金融機構與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申請合作的金融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并與資金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制定詳細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不得變相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四)加大對企業的扶持力度,為企業貸款提供優惠利率。
(五)存放資金的金融機構需按風險補償資金總額的10倍以上放大對企業的貸款規模。
(六)接受本辦法的有關合作條款,并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第五章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對象
第十六條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對象是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小微企業:
(一)在本市轄區內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注冊、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標準、并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陽江市產業發展方向,屬于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非限制類、非淘汰類且不屬于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領域的中小微企業。
(二)企業主營業務突出,財務管理規范,經營業績良好,優先支持優質成長型中小微企業。
(三)企業符合銀行業信貸政策,滿足在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開設結算賬戶,信用記錄良好。
(四)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包括配偶)承諾無參與高利貸、無購買期貨等高風險經營行為和無涉黑等違法行為。
第六章 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 貸款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一)企業向合作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進行貸前盡職調查及風險評估。如需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參與,由合作金融機構協調合作保險公司、合作融資性擔保機構共同進行調查和評估。
(二)企業貸款申請經合作金融機構審核通過后,由合作金融機構將審核結果等資料報資金受托管理機構。
(三)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在資料齊備的情況下2個工作日內對經合作金融機構審批同意的貸款出具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確認函。
(四)合作金融機構收到資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確認函后,為申請貸款企業辦理貸款發放相關手續。
(五)貸款發放后,合作金融機構需在5個工作日內將新發放貸款資料(包括貸款確認函原件、貸款合同、放款憑證等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送資金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合作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提供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單個企業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金池資金的
20%,且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 合作金融機構具體執行的貸款利率由申請貸款企業與合作金融機構商定,但應符合當時國家政策規定,同時,合作金融機構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增加企業融資成本。
第七章 風險控制及代償程序
第二十條貸款風險控制。
(一)合作金融機構負責建立風險預警信息傳達機制,對貸款企業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二)當合作金融機構發放的資金貸款逾期率(逾期貸款額/貸款余額)超過30%時,合作金融機構應及時報告資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貸款損失補償程序。
(一)申請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損失代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自本辦法出臺之日起發放的經認定的貸款,企業貸款本金逾期未還超過2個月;
2.合作金融機構對該筆不良貸款依法采取訴訟(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等)、仲裁等措施進行追索,且法定裁判機構已出具生效法律文書或已立案超過30天,但無法收回或足額收回的貸款。
(二)代償款項及比例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原則,由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機構共同承擔企業貸款本金損失風險。
1.年度資金補償總額不超過1千萬元。
2.當出現貸款損失時,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承擔的貸款本金損失的比例為20%。同一年度可申請代償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額不得超過年度資金補償總額和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余額,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機構承擔。
(三)債務追索。在實施代償后,由合作金融機構向借款企業進行債務追索。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追索費用后(追索費用僅限訴訟費及仲裁費),先按比例歸還風險補償資金代償款、金融機構貸款本金,再還利息。
第二十二條 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風險補償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代償函。
(二)貸款借據及合同。
(三)貸款擔保合同。
(四)法定裁判機構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立案文書等相關文件。
(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領導小組應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和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監管部門和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征信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合作金融機構應建立相關臺賬制度,妥善保管申報補償資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存在提供虛假資料冒領風險補償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由資金管理機構追回補償資金,取消合作金融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作金融機構存在就同一筆不良貸款重復申請其他市級貸款風險補償政策的,由資金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追回補償資金,并取消合作金融機構資格。
第二十七條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串通作弊等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受托管理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主管部門對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執行風險補償機制的規范運作等事項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和考核,按照績效成績發放績效費用,績效考評不合格的,取消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資格,重新遴選資金受托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對合作金融機構執行風險補償機制的規范運作等事項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和考核,績效考評不合格的,取消合作金融機構資格。
第九章 資金管理費用
第三十條為保證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順暢運行,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費用在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當中列支。資金管理費用包括受托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和專家評審費、審計費用、訴訟費等日常工作經費等。
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分為基本管理費用和績效管理費用?;竟芾碣M用每年按20萬元支付,績效管理費用按每年發放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萬分之五支付,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資金管理費用每年在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孽生的利息中支付,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孽生的利息總額。每年費用的開支先行發放受托管理機構的基本管理費用,再扣減日常專家評審費、審計費、訴訟費等工作費用,最后發放受托管理機構的績效管理費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1〕22號
附件: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http://gzxiaodoukeji.com/zfxxgkml/yjsgyhxxhj/bmwj/qtwj/content/post_541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