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2021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行政處罰;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要求按照新行政處罰法和國發〔2021〕26號文要求,制定包容免罰清單,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禁止設定罰款指標,杜絕運動式、逐利式執法,防止執法“一刀切”;陽江市人民政府要求市司法局牽頭會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單位按照國務院和省的部署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完成報送免罰清單編制公布。為進一步規范城管執法行為,優化營商環境,在城管執法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根據省、市關于有序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結合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陽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二)《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六條;
(三)《陽江市公園綠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四)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陽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共有3條免罰情形,主要是針對城市管理領域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其中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免罰情形1條,違反綠化管理規定的免罰情形2條。
《陽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由事項名稱、設定依據、適用情形、免處罰依據等6部分構成。但是并不是意味著初次違法行為都不予行政處罰,免于處罰的事項除符合初次違法外,還需要滿足“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等法定條件,缺一不可。對未列入本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其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四、適用范圍和實施時間
陽江市全市范圍內適用,實施時間為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