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局,市有關單位:
現將《陽江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陽江市科學技術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9]7號。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8月12日
陽江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保證科技項目管理科學、公開和公正,支撐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科技計劃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陽江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計劃,通過市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導,由獨立法人單位承擔,并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相關科技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檢查、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門職責與支持范圍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對科技計劃的設立、編制,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事務進行管理。
市科技局根據科技計劃管理工作需要,可依據有關規定選擇中介機構承擔或協助辦理有關具體事務。
第五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科技重大專項。根據全市產業發展情況,圍繞全市工業、農業、社會和民生等重點領域、重點產業的重大科技需求,集中科技資源、力量和資金,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進行科技攻關,突破一批前沿、關鍵和核心技術。
產業技術創新專項。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開展技術創新項目;支持行業關鍵和共性技術攻關及研發;支持企、事業單位創新水平高,能夠較快形成產業化,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項目;支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
協同創新專項。支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公共創新平臺、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產學研結合與科技合作等協同創新,支持高新區、專業鎮、孵化器、民營科技園、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完善科技服務和技術交易網絡體系,培育創新文化和優化創新環境等。
科技創新環境建設專項。支持科技條件建設、創新政策研究,完善創新環境;支持省、市級實驗室建設;支持創新人才的培育和引進;支持引進科技領軍人物、科技人才和科技創新、創業團隊;配套國家、省科技獎勵;支持區域科技合作項目;支持開展科技金融服務,完善創新創業投融資環境。
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科技事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的范圍和類別每年可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進行調整。
第三章 組織實施方式
第六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國家、省的要求,制定年度《陽江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年度重點支持范圍、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申報方式等,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是獨立法人單位,不受理個人申報;項目符合當年《陽江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
第八條 承擔項目2項以上(含2項)未完成結題驗收的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申報新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同一年度原則上最多申報2項項目,大型企業、高校和醫院等符合條件的項目較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第九條 市科技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可進入項目評審。
第十條 項目實行專家評審的立項審批制度。項目評審的基本程序為: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評估)-匯總審核-局務會審定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立項。專家評審(評估)意見是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專家評審(評估)可根據需要采取書面評審、現場考察和現場答辯三種方式之一或多種方式結合進行評審論證。
第十一條 參與項目評審(評估)以及相關咨詢的專家從市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市科技專家庫每3年應予更新、補充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獲準立項的項目,由市科技局下達立項通知。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后,形成專項資金安排方案,方案含項目名稱、立項金額、資金支持方式、項目研究內容、項目績效目標等指標。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合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立項通知1個月內要與市科技局簽訂《陽江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
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合同的各項約定,按時完成項目任務;市科技局對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項目推薦單位、項目評審專家和中介機構實行信用評價制度。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實行科技報告制度。
(一)調整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指標、更改內容、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調整)完成、終止執行等調整申請報告。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意見書面反饋申請單位。
(二)重要事件報告。如項目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發生可能影響合同按時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難以協調的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科技局及時報告。
(三)驗收報告。項目結題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科技局提交所要求的項目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 項目未能正常實施或經費使用不合理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整改,對有嚴重過錯并且整改不力的,市科技局可停止其項目實施,收回項目相關財政經費。
第十八條 對終止執行的項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告,由市科技局組織評估,確定是否收繳尚未使用完畢的項目財政經費,尚未使用的項目財政經費按原渠道返回;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應收繳尚未使用的項目財政經費,市科技局將降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等級,兩年內不再受理負責人申報項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應在項目實施期間對項目進行專項檢查及績效評價。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發現較多問題的項目承擔單位,采取警示、指導和培訓等方式,加強風險預警和防控。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建立科技項目管理、經費使用等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必須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工作須在項目完成后半年內完成,提前完成的項目可以提前申請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以合同所約定的內容為依據。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進行自評,做出客觀的自我評價。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形成項目驗收專家組。項目驗收專家組應由熟悉了解專業技術、經濟和企業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3-5人。專家組的專家應認真審閱項目驗收資料,必要時,應進行現場實地考察,收集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復測相關數據,獨立、公正、公平、負責任地作出客觀的驗收意見。專家組對驗收意見負責,維護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根據項目驗收專家組的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驗收”、“結題”、“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建議。
“通過驗收”: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科技計劃項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務并取得預期成果的,可通過驗收。
“不通過驗收”: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合同任務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合同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四)經費未按合同規定開支或不能提供相關財務證明材料。
“需要復議”:被驗收項目是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需要復議。需要復議的項目應針對存在的問題作出改進或補充材料,自作出復議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未再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進行改進或補充材料,視同不通過驗收。
“結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課題原定目標和任務無法完成的課題,按照結題處理。
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接到通知半年內,整改完善后,重新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市科技局將對有關單位或負責人進行通報,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不能再承擔項目。
第六章 責任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在網絡平臺公開如下內容:
(一)市科技計劃管理有關辦法、規定;
(二)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通知等;
(三)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與審批結果,包括申報人、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申報金額等;
(四)市科技計劃項目監督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驗收情況、績效評價情況、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五)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六)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參與項目管理的中介機構具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遵守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保證質量、按時完成受托的各項咨詢服務業務;
(二)遵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確保所提供的咨詢服務工作公正、科學、優質和高效;
(三)客觀、及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執行項目管理或咨詢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
(四)建立符合科技發展規律和項目管理需求的工作質量保證體系,自覺接受市科技局的監督;
(五)嚴格保守服務對象在項目實施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管理、技術以及其他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中,具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嚴格維護評審對象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擴散被評審項目的有關信息;
(三)在評審期間,未經允許,評審專家不得就評審事項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接觸。
第二十七條 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具體回避內容如下:
(一)在評審、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對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門、管理人員以及授權或委托管理機構自身利益的事項,當事者應主動提出聲明,并實行回避;當事者被要求回避,經審查屬實,也實行回避;
(二)與評審對象有利益關系的、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請希望回避等人員不宜被選擇為評審專家。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應制定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的工作規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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