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省委和省政府同意,廣東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粵審委辦〔2019〕10號)(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的出臺,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審計整改工作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和具體行動,對推動我省審計整改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一、《意見》的出臺對推動審計整改的落實意義重大
審計整改是保障實現審計工作目標、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的重要環節,是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全面深化改革、權力規范運行和反腐倡廉的有力抓手。審計發現的問題能否得到徹底整改,關系到黨委和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對加強審計整改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第二次會議上多次強調要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深入研究和采納審計提出的建議,完善各領域政策措施和制度。2018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對審計整改工作專門作出重要批示,對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中辦發〔2015〕5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等文件,省委、省政府也相應出臺了配套文件,強調要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提出了健全整改責任制、加強整改督促檢查、嚴肅整改問責和完善審計整改結果運用機制等工作要求。2018年3月,省委出臺《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機制的意見》(粵辦發〔2018〕10號),強調要通過改進審計整改報告機制,推動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落實到位,切實把財政資金管好、用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著力推進審計整改取得實效,審計查出的問題大部分得到及時糾正和改進,但有的地區、部門和單位還不同程度存在對審計整改工作不夠重視、責任不落實、整改力度不足、整改效果不明顯或整改不徹底的情況,導致屢審屢犯問題得不到根治。針對這些問題,我省亟需出臺有關制度措施。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審計整改工作實際情況,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出臺《意見》,有利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要求,健全完善審計整改工作長效機制,強化審計整改追責問責,推動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到位,從根源上解決我省各領域體制機制制度障礙和屢審屢犯問題,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和黨委、政府的公信力,更好地發揮審計工作“治已病、防未病”重要作用和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了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責任
《意見》首次明確了我省審計整改工作責任體系,包括被審計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政府落實主導責任、人大強化監督責任、主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審計機關落實跟蹤督促責任、紀檢監察強化協同責任等六項責任。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審計整改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細化職責分工、延伸整改鏈條、形成整改合力,嚴肅認真抓好審計整改,扎實做好審計工作“后半篇文章”,切實將審計成果轉化為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政策落實、規范權力運行的強大動力,真正發揮好審計監督作用。
一是被審計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意見》強調各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責任主體,必須積極采取整改措施,逐條逐項整改到位。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負總責,要親自抓、親自管,層層抓落實,確保整改工作實效。
二是政府落實主導責任。《意見》突出強調各級政府在審計整改工作中的重要職責,要求各級政府要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定期組織研究落實整改,轉發審計機關提出的整改分工方案,明確整改問題清單、責任清單和結果清單,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定期聽取審計整改工作匯報,專題研究部署審計整改工作,及時指導督促整改事宜,推動本地區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三是人大強化監督責任。《意見》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聽取和審議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根據需要就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及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等問題依法組織開展跟蹤調研、專題詢問、質詢或特定問題調查,必要時就審計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四是主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意見》突出強調主管部門在推動解決系統性、行業性問題,完善體制機制制度上的重要職責。要求各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指導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切實擔負起監督管理責任,牽頭研究解決審計查出的行業共性問題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完善各領域長效管理機制,從根源上防范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五是審計機關落實跟蹤督促責任。《意見》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圍繞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審計整改工作,統籌協調審計整改監督事宜,制定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分工方案,加強跟蹤督促檢查,定期向本級人大、政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
六是紀檢監察強化協同責任。《意見》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之間要強化審計整改工作聯動,密切配合、共享成果。要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項列入監督檢查、巡視巡察的重要內容,對需協助落實的審計整改事項,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要予以支持、積極協助。
三、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整改工作長效機制
《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整改工作五項長效機制,包括:
一是完善審計整改工作報告機制。《意見》明確了審計整改報告的主體、報告內容以及報送對象,首次提出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報告要如實反映根治屢審屢犯問題的長效機制建立情況、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計劃等內容,后續整改結果要及時報告。首次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要就加強分管領域相關管理措施情況向審計機關報送專項報告。
二是建立審計整改督促檢查機制。《意見》要求審計部門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整改督促檢查機制,實行整改掛銷號動態管理。對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項,由審計機關報請同級政府納入督查范圍,組織開展專項督查,督查結果及時反饋審計部門,進一步增強督查力量,切實推動整改落實到位。
三是建立審計整改分析機制。《意見》突出解決我省各領域體制機制制度障礙和屢審屢犯問題,重點要求各地區各部門不僅要將審計整改作為加強管理、規范工作的抓手,更要著眼宏觀,深入研究分析問題背后的體制障礙、機制缺陷和制度漏洞,舉一反三、標本兼治,將審計整改的落腳點放在推動完善制度、構建長效機制、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上來,從根本上解決系統性、普遍性問題及屢審屢犯問題。
四是完善審計整改信息公開機制。《意見》重視審計整改結果公開,充分發揮社會輿論推動審計整改落實作用。明確要求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外,被審計單位要向社會公告審計整改結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公開、及時通報審計整改結果。
五是建立審計整改結果運用機制。《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不僅要通過審計整改推動體制機制不斷完善,同時要加強審計整改結果運用,將審計整改結果作為對被審計單位考核的指標內容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要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情況要作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整改報告要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檔案。
四、突出強調了強化審計整改追責問責
《意見》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對審計整改嚴肅問責的部署要求,針對目前我省部分地區、部門和單位整改不力的問題,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加大追責問責力度,確保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意見》明確了審計整改追責問責的五種情形,包括審計整改不到位、屢審屢犯、拒絕或拖延整改、整改報告或公告不及時不真實、履行審計整改監管責任不到位等。對這五類情況,審計機關將提請紀委監委、組織人事部門或主管部門嚴肅追責。堅決整治被審計單位以整改報告應付審計報告的問題,對審計整改造假行為和審計整改工作中的失職瀆職、違紀違法情形要嚴肅查處。各級紀委監委、組織人事和主管部門將按照職責權限受理審計整改責任追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抄送審計機關,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典型案例和追責問責情況。
五、對審計整改工作保障作出具體要求
《意見》還對全面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提高審計質量和加快推進審計整改工作信息化建設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意見》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審計整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同級黨委審計委員會請示報告。各級領導干部要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切實將審計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動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審計整改工作責任。
二是提高審計質量。《意見》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堅持依法審計,嚴格貫徹“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強化系統性、前瞻性思維,加強對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意見,客觀審慎作出審計結論,形成全面客觀、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審計意見,做到既嚴肅查處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及時督促消除重大風險隱患,又支持、促進改革發展中的積極探索與創新舉措,切實發揮好審計工作的預警、“探頭”和“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三是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意見》要求審計機關應積極應用先進信息技術,夯實審計整改工作基礎,建立審計整改監督信息化管理平臺,不斷提高審計整改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并逐步完善審計部門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充分發揮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的作用。
為確保《意見》落到實處,省審計廳將制定出臺相關配套制度,進一步明確審計整改工作聯動、追責問責等具體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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