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陽江市水務局節約用水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1〕11號。
陽江市水務局
2021年4月26日
陽江市水務局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充分調動用水單位和個人節約用水的積極性,推動全市節約用水工作開展,加強節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區范圍內的供水企業、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
對節約用水管理、科研、技術推廣等工作中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對違反節約用水有關規定,造成用水浪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理。因生產、生活用水規模縮減或者轉產等非節水因素節約用水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疇。
第三條 獎勵資金來源為納入陽江市水務局預算管理的節水專項經費,主要為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加價收費資金,在年初預算中予以列支。
第四條 用水戶因日常節約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顯著節水效益,達到省級節水型企業、單位、居民小區標準要求,通過相關申報、評審、核準程序,經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布為廣東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的,由市水務局發放榮譽證書和獎勵金。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確定為節水表現突出個人:
(一)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雨水、空調冷凝水和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四)在推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單位申報節水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節水獎勵申報書(文字說明本單位節水管理或措施、節水管理先進事跡或經驗、節水成效分析);
(二)企業、單位和小區經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布所獲得的節水榮譽稱號;
(三)上一年度用水總量和水費單據復印件。
個人申報節水獎勵需提供做出突出貢獻或成績的文字說明材料、實物、證書或批復文件復印件等,僅有文字說明材料的,需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在文字材料上加蓋公章。
第七條 市水務局設立由政府代表和相關專家組成的節約用水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和確定年度節約用水獎勵名額和標準,并根據申報主體提供的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入選名單。
第八條 入選名單確定后,市水務局按照下列程序組織評選:
(一)現場核實:市水務局組織人員對入選單位或者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確定初步獲獎名單;
(二)公示:市水務局將初步獲獎名單在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長10日;
(三)異議及復核: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信息如有異議,可進行舉報。舉報單位應加蓋公章,個人舉報應署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舉報應附詳細證明材料,以便核查。陽江市水務局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告知舉報單位或舉報人。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限;
(四)審定: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后,市水務局對結果進行審定,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五)公布:市水務局將最終獲獎名單在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六)領獎:市水務局按第(五)項公布的最終名單通知獲獎單位或者個人領取榮譽證書,并根據實施年度獎勵資金籌集情況安排,給予一定數額獎勵金。
第九條 申請節水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得獎勵的,撤銷獎項并收回所發獎金。
單位或者個人有私采地下水等違法用水行為的,不得給予節約用水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1〕11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辦公室,陽江軍分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陽江職院,江門海關,中央、省駐陽江各單位。
陽江市水務局辦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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