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市監規字〔2023〕1號
市府直屬有關單位,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分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3〕29號。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陽江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部署,規范陽江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效用,鼓勵和引導合作銀行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提質增效,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陽江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過程中的風險補償。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循環使用”為運作原則,由省、市共同出資組成。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用途主要為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代為補償合作銀行、保險等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時產生的貸款本金損失,以及運營風險補償資金日常產生的審計、法律、資金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采用包括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版權)等知識產權進行質押或混合質押以獲得銀行授信資金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的融資模式。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一)直接質押的融資:企業將知識產權出質給銀行等融資服務機構,銀行等融資服務機構作為知識產權質權人向企業出借資金的融資方式。
(二)間接質押的融資:企業將知識產權出質給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第三人,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第三人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或信用保險,企業以知識產權作為反擔保來獲取銀行等融資服務機構貸款的融資方式。
(三)由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與銀行等融資服務機構商定其他依法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方式(如知識產權證券化等)。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牽頭風險補償資金運作,引導資金的使用方向,監督核實風險補償資金項目的支持對象、資格條件和實施等。
第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設風險補償資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策委員會”),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局、人行陽江市分行組成,是風險補償資金的最高決策機構。決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知識產權局,承擔決策委員會日常工作。決策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
(一)推動實施資金管理辦法,監管資金運營;
(二)確定資金扶持產業方向或支持企業類型;
(三)確定合作銀行、保險等機構及對應的資金合作方案;
(四)審定合作銀行、保險等機構申請的不良貸款風險補償方案;
(五)審核資金重大項目支出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六)資金管理事項的調整和決策;
(七)搭建銀企對接平臺,定期向金融機構公布專利授權企業名單,促進銀企對接;
(八)審定其他未決爭議事項。
決策委員會對重大事項進行集體討論和決策,表決可以通過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意見不一致時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八條 為保證風險補償資金高效、安全運作,決策委員會依法依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稱“資金管理人”)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運營管理。資金管理人業務上接受決策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以及決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指導,依據本辦法和委托協議負責風險補償資金運營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運營管理;
(二)篩選擬合作銀行、保險等機構,擬訂合作方案,對銀行、保險等合作機構進行考核和評價;
(三)在貸款發放前核實支持對象資格條件及負責貸款
發放后的定期信息反饋;
(四)在貸款出現風險后,組織專家小組對銀行、保險等合作機構的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初步評定風險補償損失及補償資金,上報決策委員會,并根據決策委員會的審定結果進行補償資金的撥付;
(五)按要求向決策委員會提交風險補償資金年度運營情況報告,并做好相關財政項目的績效自評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項決策議案提交決策委員會審議;
(七)執行決策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九條 合作銀行、保險機構由資金管理人向社會公開征集,經決策委員會審議確定后,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扶持方向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主要用于推動我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開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合作的銀行、保險等機構對企業開展融資,分擔合作機構對具備風險補償資金準入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準入企業”)融資的損失;
(二)支持準入企業,向合作機構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三)市政府確定的需要支持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銀行、保險等合作機構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在陽江市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依法合規經營的機構。包括銀行、保險、擔保機構以及資產評估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
(二)設有能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服務的部門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
(三)對我市知識產權信貸有清晰的業務推進計劃、資金政策、風險容忍政策、風險定價政策,有專門服務于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
第十二條 準入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陽江市登記注冊并依法納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注冊時間1年以上,且擁有能作為質押物的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版權)等知識產權;
(三)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譽良好。
第十三條 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應當用于本企業或主要關聯方技術研發,項目產業化建設、運營、管理、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四章 運作方式
第十四條 單個不良融資項目的損失,由銀行、保險等合作機構和風險補償資金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比例承擔。
風險補償資金對單個不良融資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貸款、知識產權證券化等)的補償范圍限于融資本金,不包括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資金管理人為風險補償資金初選出合作機構,報決策委員會確定最終合作機構,由資金管理人與合作機構簽署合作協議。
第十六條 當準入企業貸款被合作機構確認列入不良貸款后,合作機構向資金管理人提出補償申請,由資金管理人初審并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決策委員會在收到資金管理人書面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不良貸款是否同意補償進行審定。決策委員會同意進行補償后,資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決策委員會的審定結果進行補償資金的撥付。
第十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完成補償后,貸款發放機構仍有責任勤勉盡責追回資金。在追償收回資金的10個工作日內,應按照風險補償資金代償的比例返還到風險補償資金專戶。風險補償資金完成補償后尚未完成追償的貸款發放機構,需每月向資金管理人報送資金追償情況,由資金管理人匯總后上報決策委員會。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資金管理人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風險補償資
金運營管理。風險補償資金按委托協議向資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按風險補償資金專戶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
第十九條 合作機構應當嚴格依規做好貸后管理工作,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定期對貸款質量進行分析,并于每季度終了后2個月內,向資金管理人報送上季度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情況報告,包括貸款企業的季度財務報表、年度審計報告(如有)、貸款資金使用狀況等。資金管理人將相關數據匯總后上報決策委員會。
如合作機構構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報告,資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合作機構整改,多次逾期未提交報告或未按要求提交報告的,按合作協議取消合作資格。合作機構貸后報告提交的效率和質量,將作為資金管理人新一年度篩選合作機構的重要參考。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形成的損失不屬于風險補償資金補償范圍。
第二十條 資金管理人與合作機構應加強定期信息交流。若發生下列情況,合作機構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資金管理人,由資金管理人上報決策委員會辦公室: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企業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出現逾期;
(三)合作機構認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企業存在不能正常還款風險;
(四)合作機構認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風險補償資金產生的孳息等收益全部補充予風險補償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決策委員會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如發現資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資金的情況,決策委員會有權取消資金管理人資格、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且依法要求資金管理人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合作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補償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補償金,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對騙取、挪用合作機構貸款的企業,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范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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