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醫保通〔2023〕61號
陽江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陽江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社保分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醫療保障制度,提高門診保障水平,規范門診特定病種管理,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0〕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陽江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1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提高門診特定病種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員門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粵醫保規〔2020〕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門診特定病種(以下簡稱門特)是指診斷明確、病情相對穩定、需在門診長期治療或診療方案明確的疾病。門特醫療費用由醫保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三條 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的門特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門特相關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并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各縣(市、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門特相關政策的組織實施,并對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門特的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并對定點醫藥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待遇保障
第五條 我市共有53個病種納入門特范圍,包括省醫療保障局制定的52個病種及本市已開展但不在省規定范圍內可繼續保障的腦癱病種,各病種名稱和定額標準詳見附件。
第六條 門特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按照住院報銷比例標準執行。參保人選定的門特定點醫療機構為異地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按照已辦理異地轉診備案手續人員住院報銷比例執行。已辦理常住異地(含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備案手續的,參保人可持備案就醫地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門特病種資格認證相關資料辦理門特病種備案手續,報銷比例按照市內住院報銷比例執行。
第七條 門特實行月度支付限額,統籌費用納入參保人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計算。參保人同時患有多個病種的,月度支付限額按照定額標準最高的病種定額加上其他病種定額的20%合并計算。其中以下病種月度支付限額有結余的,結余部分可在當年度待遇有效期內累積使用:
(一)支氣管哮喘;
(二)肢端肥大癥;
(三)多發性硬化;
(四)強直性脊柱炎;
(五)銀屑病;
(六)克羅恩病;
(七)潰瘍性結腸炎;
(八)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變性;
(九)糖尿病黃斑水腫;
(十)脈絡膜新生血管;
(十一)視網膜靜脈阻塞所致黃斑水腫。
其他非按年度統籌封頂設置限額的病種月度支付限額當月有效,結余清零。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月度支付限額的門特病種,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月度支付限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月度支付限額的50%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按年度統籌封頂設置限額的門特病種,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按年度統籌封頂設置支付限額。
第八條 納入門特病種范圍的疾病治療用藥和診療項目必須與該疾病治療相符合,參保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其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保障范圍,與該疾病治療不相符合的藥品或診療項目費用不得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第九條 參保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方可申請門特待遇,享受門特待遇開始時間為醫保經辦機構審批之日起。
第三章 管理服務
第十條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從本統籌區具備門特病種診斷治療資格和相應設備儀器的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中確定可辦理門特病種資格認證及治療的醫療機構,并報屬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應指定具備相應技術、資質的相關科室醫師(三級定點醫院必須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二級定點醫院必須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擔任門特病種資格審核專家并報屬地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門特實施病種資格認證和定點就醫備案管理。參保人員申請門特待遇須經醫保經辦機構公布的可辦理門特病種資格認證的醫療機構按照相應病種準入標準予以審核確認,選定1-3家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門特就診醫療機構并向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備案或由定點醫療機構將相關審核確認信息上傳醫保信息系統備案。既往已確診的參保人員,辦理病種資格認證的醫療機構可根據既往一年內化驗單、診斷書等予以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 選定醫療機構原則上一年內不變更,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居住地遷移、工作地址變更、定點醫療機構門特病種服務范圍變動等情形需變更選定醫療機構的,可按規定出具相關證明后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門特病種準入標準和待遇享受有效期按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參保人經審核確認可享受門特待遇的,在開展聯網“一站式”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統籌基金應支付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后與醫保經辦機構進行結算。參保人在未開展聯網“一站式”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先行墊付后,再憑相關資料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病種審核確認、診療服務及治療醫療機構費用結算等具體辦法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藥的原則,可根據病情需要將門特單次處方醫保用藥量延長到12周。
第四章 基金監管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政策和服務協議規定,不得通過串換藥品、串通病人偽造病歷和檢查資料等違規行為騙取醫保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為參保人員辦理門特審核確認的,參保人員發生的相應門特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為參保患者建立并妥善保存電子病歷、在線電子處方、購藥記錄等信息,做到診療、處方、交易、配送可追溯、可監管。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偽造、變造、涂改檢查報告、診斷證明、處方、單據等有關醫療資料,或者利用其它手段騙取門特待遇的,由醫保經辦機構向審核確認的醫療機構追回已支付的違規費用,取消該參保人門特待遇,并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加強對門特的監督管理,改進監管方式,切實做好門特的日常管理和重點監測工作。加強門特與住院保障的銜接,推動合理診療和科學施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參保人在本辦法執行前已認定可享受門特待遇的,已認定的病種無需重新申請認定;原已審核確認的病種按照本辦法需要進行拆分的,由參保人按規定重新提交資料申請相應病種待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上述條文規定如遇上級部門有新的文件精神,從其要求進行調整。《關于印發<陽江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陽醫保通〔2021〕6號)同步廢止。
附件:陽江市門診特定病種范圍及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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