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經濟發展)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
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10號)及國家和省推動停車設施發展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陽江市交通運輸局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陽江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推動停車設施發展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陽江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及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我市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設施(含場地、泊位等)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級(陽東區、陽春市、陽西縣,下同)發展改革部門是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行政主管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管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以下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
(一)依法規劃和設置的道路停車設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換乘)站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口岸等交通場站配套停車設施;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
(四)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第六條 除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外,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包括: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應當建立政府與社會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七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停放服務企業等停車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或使用人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停車場經營者接受車位所有權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及其他合法單位或組織等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務合同或其他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停車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停車場經營者已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不得向車位使用人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
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依法制定和調整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依法制定和調整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并報送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第九條 對納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范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占用時長等,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并堅持動態調整。
(一)對不同區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道路路網分布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二)對同一區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鼓勵推行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停車設施有償錯時共享。
第十條 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就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聽取社會意見,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納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設施類型或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不同車型或實際占用停車泊位數的差別確定,可以按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車型區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10噸以下(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按次、分鐘、小時、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并可設置最高收費標準。
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日間、夜間,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跨時段前后不同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以下減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1.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延長免費時限,具體延長時限由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2.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二)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地區可鼓勵停車設施采取臨時性免費措施。
(三)鼓勵對新能源汽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惠。
(四)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提供機動車免費停放或設置免費停放時限。
機動車輛因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車設施期間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相應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
第十四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各類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設施入口處及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服務內容和價格、計價方法等。并按規定對接停車信息管理平臺,接受社會監督。
(二)不得采取價格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明確標示或者記錄進入停車設施的機動車牌號和進入時間,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憑該標示或記錄交納停放服務費,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停車設施經營者收費不開具發票的,機動車停放者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政策,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實施價格欺詐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形成多層次、全覆蓋的監管網絡,全面提升監管工作實效。
(一)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停車服務行業管理,制定完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依法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范,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范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二)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停車設施經營者信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歸集相關信用信息,對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實施協同監管和失信懲戒,逐步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鼓勵停車服務企業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費優惠、車位預約、通行后付費等便利服務。
(三)對向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收取單位應當公開相關收支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益性停車服務設施,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研究探索由停車設施經營者通過網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的辦法。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此前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部門規范性文件編號:陽部規〔2023〕27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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