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公安局,市局直屬各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動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涉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線索,持續深化推進打擊整治槍爆物品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力維護我市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市局制定了《陽江市公安局關于舉報涉槍涉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獎勵辦法》,經市局黨委會審議,并送市司法局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局治安管理支隊。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4﹞18號”。
陽江市公安局
2024年9月14日
陽江市公安局關于舉報涉槍涉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動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涉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線索,持續深化推進打擊整治槍爆物品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力維護我市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和途徑舉報涉槍涉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線索:
(一)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二)通過郵件郵寄向公安機關舉報;
(三)親臨公安機關舉報;
(四)通過公安機關公布的電子郵箱、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舉報。
第三條 對舉報的線索已核實、偵破案件的,按照以下標準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一)根據舉報線索,破獲持槍傷害、殺人、搶劫、綁架、強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視情給予舉報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獎勵。
(二)根據舉報線索,破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等重大案件的,視情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
(三)根據舉報線索,破獲私藏、私存爆炸物品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案件,收繳爆炸物品和槍支彈藥的,視情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四)根據舉報線索,收繳劇毒化學品25克、易制爆化學品50公斤、仿真槍20支、管制刀具1000把、弩10支以上的,視情給予舉報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切實保障舉報人的安全,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應當及時嚴肅查處;對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獎勵經費按照“誰受理、誰兌現”的原則,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第六條 舉報獎勵對象限于實名舉報。舉報線索同時符合第三條兩項以上情形的,按獎勵金額最高的執行,不重復獎勵。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情況的,獎勵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具體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決定。獎勵金的發放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審批制度執行。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向受理公安機關查詢線索的核實情況,受理公安機關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偵查的情況下告知。
對經查證屬實的,受理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舉報人到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或其委托的公安機關領取獎勵金。舉報人自接到領取獎勵金通知之日1個月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應當憑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委托書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的線索,公安機關已掌握的;
(二)舉報人為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務人員,以及其他在公務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工作人員,或舉報線索是由上述人員提供的;
(三)同案犯檢舉的;
(四)舉報不實或者舉報信息不清晰導致無法查實的;
(五)其他不予以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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