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市政府印發了《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意見》(下稱《貫徹意見》),陽江職工醫保參保人的生育醫療保障自2021年10月1日起與《廣東省生育保險規定》一并貫徹執行。新規對陽江職工參保人有哪些影響?記者近日采訪了市醫保局政策法規科負責人。
“新規在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待遇享受、津貼申領和費用報銷等方面有相應的調整。”市醫保局政策法規科負責人介紹。
變化1
擴大了
待遇享受人群
在原有四類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人員的基礎上,增加工傷保險代繳醫保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目前共有六類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由用人單位已為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失業保險代繳醫保人員、職工未就業配偶、退休人員、工傷保險代繳醫保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
變化2
調整了生育保險
繳費基數
原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用人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的,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貫徹意見》規定,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原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
變化3
降低待遇
享受門檻
原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累計職工繳費滿12個月,從第13個月開始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廣東省生育保險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其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參保人無需等待12個月即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變化4
簡化生育
備案手續
原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產前檢查和分娩住院均需提前向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就醫確認備案;《貫徹意見》取消分娩住院的就醫確認備案手續,參保人分娩時可直接到任一家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
變化5
優化醫保
經辦服務
原生育保險政策規定職工因急診、搶救、醫療條件限制、住所變化等特殊事由確需變更產前檢查和分娩的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憑相關憑證向市內任一社保經辦機構窗口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貫徹意見》不對參保人就醫確認變更申請作限制。
變化6
規范生育津貼
申領條件
《貫徹意見》明確用人單位在職工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應按時足額繳費,且已墊付國家或省規定假期天數的生育津貼后,職工可按規定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變化7
提高生育醫療費用
零星保險待遇
原生育保險政策規定,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在市內定點醫院分娩,按照不超過定額標準80%支付;因急診、搶救等原因在市外醫院分娩住院的,按照不超過定額標準的100%支付;非因急診、搶救等原因在市外醫院分娩住院的,按照定額標準的50%撥付一次性生育醫療費用補貼。《貫徹意見》明確,凡因各種原因未在醫院聯網結算的,無論就診醫院是市內還是市外定點醫院,零星報銷時均按照不超過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定額結算標準支付,未達定額標準的據實支付。
變化8
延長待遇
申報時限
原生育保險政策規定,職工應在發生費用后1年內或繳費滿12個月后1年內向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待遇;《廣東省生育保險規定》將待遇申報時限由1年延長至3年。
變化9
調整職工未就業配偶
待遇標準
原生育保險政策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辦法和職工一樣。《貫徹意見》明確,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納入生育保險支付的項目和報銷比例按照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執行,不再按照職工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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