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緣由和總體框架
(一)制定緣由
2017年9月,為貫徹執行《廣東省農村建設項目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及《陽江市關于88個省定貧困村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的總體方案》要求,推進陽江市88個省定貧困村建成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工作,解決各縣(市、區)在落實文件要求、推進農村項目建設工作時缺乏管理操作依據的問題,防止相關工作推進緩慢,操作方式不統一,不規范現象。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組織制定了《陽江市省定貧困村創建新農村建設項目管理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二)總體框架
該《意見》主要包含總體要求、適用范圍、農村建設項目的確定、農村建設項目的實施、加強組織領導等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主要是對意見制定的目標意義以及在實施后將要達到的效果;第二部分是“適用范圍”,該部分內容明確了農村建設項目實施的范圍;第三部分是“農村建設項目的確定”,該部分共五項內容。第(一)項內容明確了農村建設項目是由村兩委和自然村村民理事會商定醞釀;第(二)項至第(五)項內容明確了農村建設項目確定的相關程序;第四部分是“農村建設項目的實施”,是《意見》的核心內容,該部分共六項內容。第(一)項內容分為“整治規劃”及“創建規劃”兩部分,明確了村莊規劃編制的實施主體、規劃編制的內容以及規劃編制的最終成果;第(二)項內容明確了農村建設項目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相關要求;第(三)項內容明確了限額以下農村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發包方式,以及明確了對承包人進行資格審查的組成人員;第(四)項內容明確了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材料,明確了農村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組成部門以及農村建設項目現場管理機構組成人員;第(五)、(六)項內容明確了農村建設項目的驗收及結算相關要求;第五部分是“加強組織領導”,該部分內容共三項,針對省定貧困村建成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的要求,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盡快出臺各地農村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和資金管理辦法,建立農村建設項目庫及落實責任分工,有序推進新農村建設。
二、《辦法》的主要依據
(一)《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2277個省定貧困村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委辦〔2017〕55號);
(二)《陽江市關于88個省定貧困村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的總體方案》(陽辦〔2017〕47號);
(三)《陽江市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選定承包人管理辦法》。
三、對幾個重點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全市88個省定貧困村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及全域推進新農村建設涉及的農村建設項目管理。農村建設項目是指《關于88個省定貧困村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的總體方案》中基礎設施及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創建示范項目。
(二)關于項目的審批
《意見》中第三點的(四)小點“農村建設項目審批” ,這里說明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的要求上報,估算總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農村建設項目,可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由縣(市、區)政府進行批準,但發改部門須為所有的農村建設項目建立貧困村建設項目匯總表。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批復的農村建設項目進行公示。
(三)關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1、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街道內的農村項目,街道辦事處對村委會報上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后,報縣(市、區)住房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鎮內的農村項目,由依法受委托的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報所在縣(市、區)住房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備案。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核發本條規定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2、為簡化農村小型項目規劃報建手續,本意見將項目分30萬及以上的和30萬以下兩類進行管理,30萬及以上的項目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30萬以下的項目權需審查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四)關于農村建設項目的發包
針對農村建設項目特點,為了提高村民參與程度,簡化招投標程序,農村建設限額以下工程(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以上(含本數)1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本數)的工程建設施工類項目或20萬元以上(含本數)5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本數)的工程建設服務類項目)采用搖珠方式進行發包的應進入陽江市鎮級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發包交易活動;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低于60萬元或單項服務合同估算價低于2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可采用自行發包方式或搖珠方式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由村委會集體決定選定承包人。
同時為提高農村項目推進效率,簡化審批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限額以下工程(100萬以下)不須報送財政部門進行預算審核。
(五)簡化農村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手續
為方便小型項目監管,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本數)1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本數)工程項目由住建部門出具開工證明,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用辦理施工手續。
(六)關于環境評估手續
省定貧困村創建新農村建設項目均是農村環境提升、基礎設施改建及新建項目,9月4日市委農辦在市政府417室召開的征求意見會征求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意見時,為了簡化手續,盡快推動省定貧困村項目建設,根據項目審批手續的規定,需發改部門核準審批的,需按相關規定辦理環評手續。對環境無不良影響的小型項目不作要求。
(七)關于用地手續
《意見》規定“合法的土地權屬來源依據或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該規定是9月11日市委農辦在市政府417室組織的征求意見會上,市國土局領導提出的:因本《意見》適用的范圍是村集體基礎設施建設及村莊整治項目,而目前村莊集體土地均已確權,并核發了村莊集體土地所有權手續。經征求國土局意見后確定采用“合法的土地權屬來源依據或鎮村兩級土地來源證明,需辦理農用地轉用的,提供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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