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緣由
根據《陽江市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提升開辦企業便利度打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通知》(陽商改辦〔2018〕9號)關于“進一步簡化住所登記手續,……探索實行住所自主申報制,加強對住所自主申報制的管理規范”的要求,《陽江市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辦法》(陽府〔2017〕75號)已明顯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需要。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釋放企業住所登記資源,進一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揮積極作用,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構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場準入模式,提升我市企業開辦便利度,亟需修訂相關條款。
二、《辦法》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
(三)《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20號)
三、對幾個重點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修訂送審稿)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市登記注冊的各類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二)關于《辦法》的主要內容
包括實施住所信息申報制、“一址多照”、集群登記、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使用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等內容。
(三)關于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的定義
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是指符合條件的商事主體,向登記機關申請商事登記注冊時,以其申報的住所信息作為住所使用證明的登記模式。
(四)關于“住改商”的辦理手續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能通過個人現有證照來證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過網絡核驗的一律取消,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證明一律取消”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的要求,《辦法》(修訂送審稿)取消了“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的規定,明確商事主體通過《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登記承諾書》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及小區管理規約的規定和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違反承諾的,視為提交虛假材料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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