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已經市政府七屆三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
陽江市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條件的實施辦法
?。?019年修訂)
第一條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釋放住所資源,激發商事主體發展活力,進一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市登記注冊的各類商事主體。
第三條 商事主體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確定、公示商事主體的具體所在地址,商事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以及確定商事主體的司法和行政管轄地。
商事主體經營場所是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
商事主體住所和經營場所可以是同一地點的場所,也可以是不同地點的場所。
第四條 申請人依規定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或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申報的住所信息或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信息或使用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因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使用被征收房屋,使用禁設區域場所從事違反規定的經營項目,使用非法建筑或通過隱瞞事實、申報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提交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獲得工商登記,其領取的營業執照不作為向登記機關索取賠償的依據。
第五條 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許可審批的,必須在取得相關許可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從事涉及商事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經營的,商事主體申請登記的經營場所,應與相關許可證記載的經營場所地址一致。
第六條 允許商事主體將住宅在不改變房屋性質的情況下,作為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從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和影響其他業主、市民正常生活環境、公共管理秩序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 商事主體通過提交《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登記承諾書》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及小區管理規約的規定和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違反承諾的,視為提交虛假材料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允許商事主體“一照多址”,即商事主體可以在其住所(經營場所)以外增設不需要前置許可的經營場所,增設經營場所應當在其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以縣、區轄區為限),并辦理登記手續;涉及前置審批的,如許可證件上記載了經營場所,可以參照執行。
增設經營場所與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不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以縣、區轄區為限)的,商事主體應當辦理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者新的企業。
第九條 允許商事主體“一址多照”,即可以同一地址作為多個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第十條 對生產經營場所要求不高的軟件開發、文化創意、貿易設計等企業,可以使用商務秘書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商務秘書企業(商務秘書企業是指為入駐的小微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他配套商務秘書服務的企業)可從事本縣、區轄區內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日常辦公托管業務。被托管的商事主體在登記住所(經營場所)時應加注商務秘書企業的信息。
第十一條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制,申請人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但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按市、縣(市、區)、鎮(街道)、社區(村)、街(路)、門牌、房號格式填寫,做到規范、明確。無門牌號的,應當對住所所處位置進行詳細描述。
第十二條 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應包括:
?。ㄒ唬┳∷ń洜I場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二)住所(經營場所)地址及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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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ń洜I場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渌嘘P情況說明。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由登記機關制定。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制:
?。ㄒ唬M申請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的: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藝、旅業、餐飲服務、網吧、營業性射擊,冶煉、鑄造、電鍍、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紙、電力生產、農藥生產,垃圾處理,再生資源(廢品)回收或加工,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
?。ǘ氖律虅彰貢泄芊盏钠髽I及集群企業;
?。ㄈ┮攒婈牱慨a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ㄋ模氖律婕吧淌碌怯浨爸迷S可項目經營的。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制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如下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租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所屬房屋的,可只提交蓋有出租方單位公章的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
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涉及“一照多址”的,按上述要求提交新增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材料。
涉及商務秘書企業托管的,提交商務秘書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托管協議書。
第十五條 商事主體申請變更經營范圍,擬變更的經營范圍包含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明的經營項目的,應當按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十六條 凡適用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的商事主體登記,登記人員在登記業務系統錄入時,在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后加注“(住所申報)”字樣,以便于后續監管和變更登記的甄別。
第十七條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誰負責審批、誰負責監管”和行業監管有機結合的原則依法加強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登記機關應依法將商事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變更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相關部門獲取商事主體登記信息后,及時跟進,履行監管職責。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商事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等問題,發現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地址不符的,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隱瞞真實情況、申報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提交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未經登記擅自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行為依法查處;對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商事主體,按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對于未按規定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具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文書,出具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文書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住所(經營場所)的用途及使用功能應符合關于土地管理、建筑安全、規劃許可等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商事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產生油煙、噪聲或振動等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由環境保護部門、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對于從事危險化學品、廢品收購生產經營等涉及許可審批事項,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條件等情況依法監管。
第二十三條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本辦法制定操作規范并制定相關文書樣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蛾柦蟹艑捝淌轮黧w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辦法》(陽府〔2017〕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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