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2012年6月15日我局印發了《陽江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實施以來,加強了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明確了建筑市場責任主體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的內容,對加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動態監管,維護我市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起到了較好的監督作用。2016年我局對原《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并于2016年9月12日印發了修訂后的《陽江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但并沒有發布相關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的內容以及計分標準。2016年9月29日,市政府印發了《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標定標辦法》,將建筑企業在陽江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中的信用評價得分運用到我市建設工程招標評標辦法當中,這樣原《辦法》又凸顯出部分不足和不完善之處,因此,我局對《辦法》有必要進行第二次修訂完善。
二、修訂主要內容
本辦法由原七章二十八條修訂為六章二十七條,并增加了“陽江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評價計分標準”作為本辦法的一個附件,其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共五條,內容主要是制定本辦法的目的、適用范圍、名詞解釋和各部門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的工作職責。本章本次修訂在原辦法基礎上新增了信用等級評定的概念,根據企業的建筑市場行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并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
(二)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共八條,明確了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以及主管部門,要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應申辦《陽江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以下簡稱《信用手冊》),并對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中的人員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構成、采集、錄入和發布等環節的管理。本章本次修訂由原六條增加至八條,主要增加了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中對企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三)第三章信用評價及應用共六條,內容主要明確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評價實行記分制以及企業信用評價得分的形成,進一步明確了企業信用等級劃分標準以及對不同信用等級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明確了企業不能評為A級和直接評定為D級的幾種情形。本章本次修訂將原辦法的第三章和第五章進行了整合并進行大幅修改,主要是引用了信用等級評定的概念,改變了原辦法的信用分值的構成及權重等概念,并新增了企業的信用等級劃分及對不同信用等級企業差異化管理的措施。
(四)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共三條,主要明確了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評價得分的更新頻率、采集時間、公布時間及公布網站名稱,明確了發布信息存在異議需變更的相關管理部門。本章本次修訂主要將原辦法的信用評價結果更改為信用評價得分。
(五)第五章監督管理共四條,主要明確了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以及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信用信息的申報、錄入等工作行為的監督管理及責任。本章為原辦法的第六章,具體條款內容沒有修訂。
(六)第六章附則共一條,明確了本辦法的有效期。
三、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七)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意見
(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
四、適用范圍
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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