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施工、監理企業,各勘察、設計、造價咨詢單位,各招標代理、檢測、施工圖審查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健全我市建筑市場誠信監管體系,我局制定了《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市場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0〕3號”。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11日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市場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建筑行業誠信體系,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包括:
(一)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企業。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及相關從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具體是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市場行為信息和質量安全管理行為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狀況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并將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應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發承包活動和建設工程日常管理活動,實現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管理的聯動。
第五條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負責《信用手冊》的具體申辦條件和程序的制定和公布,負責陽江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評價計分標準(以下簡稱“計分標準”)的制定和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定期對計分標準進行修正,確保計分標準公開、公平、合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級負有監督職責的管理機構根據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具體工作,對本轄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建筑市場及施工現場守法履約的不良信用信息進行量化扣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電子管理平臺“陽江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統一印制《陽江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以下簡稱《信用手冊》),對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實施管理。
《信用手冊》與信息系統的記錄內容不一致時,以信息系統記錄為準。
第七條凡按照本辦法納入信用管理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應按照有關要求申辦《信用手冊》。企業申辦《信用手冊》需提交本企業的基本信息、駐陽江人員等資料,所有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省外企業在申辦《信用手冊》前,需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臺”中登記。
第八條企業參加工程投標、工程項目管理等建筑活動的各類注冊人員和相關從業人員以及小型項目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必須在信息系統登記的人員中選取。其中省外企業派駐陽江機構人員必須為“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臺”中登記的人員。
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建造師和總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報建時,由核發施工許可證的主管部門對其進行鎖定。其中,建造師只能擔任1個項目的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經建設單位同意最多可擔任3個項目的負責人。
建造師及總監理工程師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向核發施工許可證的主管部門申請解鎖:
工程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并提供竣工驗收報告。
小型項目負責人的管理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由企業的基本信息、企業市場行為和安全質量行為等方面的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注冊執業人員信息等。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受到國家級、廣東省級、陽江市及所轄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所形成的良好行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查實的不規范行為和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市場優良信用信息記錄,由企業按照計分標準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確認,對照計分標準進行加分,并負責錄入信息系統和《信用手冊》。
第十一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不良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審核,對照計分標準進行扣分,并負責錄入信息系統。
總承包企業對在建工程項目實施分包的,分包企業發生不良行為的,同時對總承包企業按照該不良行為扣分標準的50%進行扣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二條同一事項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計算;同一事項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計算。信用加分、扣分均設置有效期,當有效期屆滿時,原信用加分、扣分制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優良信用信息記錄和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審核,應當以相關國家機關或授權機構已生效的判決書、裁決書、決定書、通知書、通報、通告、公告等文書,以及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報告為依據。
第三章 信用評價及應用
第十四條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以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信息為依據,首次取得《信用手冊》的基準分值為100分。在基準分值的基礎上根據計分標準(詳見附件)將企業市場行為和質量安全行為通過信用評價計分標準量化為具體分值,實行優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在此基礎形成企業的信用分值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企業在參加工程招投標和承攬直接發包的工程前,應在信息系統獲取企業相關信息和《信用手冊》,招標人或者發包人應通過信息系統查驗企業基本信息及信用記錄。
工程項目施工報建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通過信息系統查驗參建單位的信用信息情況,落實工程主體單位的責任。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在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工程相關參建單位的質量安全行為,督促企業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六條企業信用等級根據企業信用分值分為A、B、C、D四個等級:
100分以上(含100)的按照排名劃分等級,施工類企業總分排名前10%(含10%)的為A級,總分排名前10%(不含10%)至20%(含20%)的為B級,其余為C級;服務類企業總分排名前20%(含20%)的為A級,總分排名前20%(不含20%)至40%(含40%)的為B級,其余為C級。
100分以下的所有企業均為D級。
第十七條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
(一)信用等級A級企業實行激勵機制,減少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招投標工程,提倡優先選擇A級企業;
(二)信用等級B級企業實行常態化監督管理;
(三)信用等級C級企業作為監管的主要對象,適當增加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
(四)信用等級D級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全面加大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
信用等級為D級的企業,限制其參與我市行政區域內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招投標工程或直接發包工程,具體由招標人或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八條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A級,期限為6個月至3年,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文書為準,并不得低于相關處罰期限:
(一)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項目3個月內累計誠信扣分30分以上的;
(三)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工1次的;
第十九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為D級企業,期限為6個月至3年,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文書為準,并不得低于相關處罰期限:
(一)被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
(二)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
(三)因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的;
(四)一年內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工累計3次以上的;
(五)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發出的整改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執行的;
(六)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七)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二十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計分標準對建筑業企業的市場行為和安全質量行為進行實時采集并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每天零點更新各建筑業企業前一天的信用評價得分,并根據信用評價得分排名對各建筑業企業進行信用等級劃分。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得分和信用等級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企業可通過網絡自行查詢。
第二十一條各建筑業企業的信用評價得分和信用等級自公布之日至下次更新前有效。
第二十二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本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存在異議的,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相關部門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核查工作需進行技術檢測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查回復期限內)內進行核實,并書面答復申訴人核查情況。
若查證異議成立的,屬技術原因的,由發布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修正;屬非技術原因的,由發布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信息出具部門作出的變更意見書進行修正。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申辯單位應向發布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或刪除該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發布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誠信平臺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信用信息的申報、錄入工作中應當誠實守信,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有虛報、漏報、瞞報本企業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的,可視具體情況,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負有監督職責的管理機構在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審核工作中,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對照計分標準,做到全面采集信息、準確定性行為、及時監督檢查,引導建筑業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第二十五條對在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認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管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違反本辦法的,可以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陽江市建筑市場誠信管理辦法》(陽住建〔2016〕14號)同時廢止。
附件:陽江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評價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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