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7月1日開始實施。因我市的《陽江市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和《陽江市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已分別于2019年6月、7月失效。根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機制改革工作,規范河道采砂監理工作,我單位起草了《陽江市水務局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監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文件出臺的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監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水建管〔2012〕192號)、《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粵水建管〔2012〕172號)
三、主要內容和政策措施
《實施辦法》主要包括建立河道采砂監理制度、規范河道采砂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明確采砂監理工作職責、建立健全采砂監理內部工作機制、加強對河道采砂監理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一)建立河道采砂監理制度。河道采砂監理作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在本市進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應當實行監理制。
(二)規范河道采砂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明確監理費用達到當地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河道采砂監理單位。河道采砂監理必須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或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資質。
(三)采砂監理的工作職責。監理單位需派駐總監理工程師和相關監理人員,組建現場監理機構,制定與監理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可采用信息化技術對河道采砂作業進行實時監控;及時制止和記錄采砂過程中采砂人的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并將有關證據按照管轄權限報負責該可采區采砂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建立健全采砂監理內部工作機制。河道采砂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實行監理區域負責制的采砂項目,應由1名總監理工程師兼任轄區內多個采 砂項目的總負責人,每個項目派駐不少于2名監理人員負責現場監理。
(五)加強對河道采砂監理的監督管理。對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的監理單位,要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追究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的,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按《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明確文件施行時間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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