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水務局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監理工作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0〕26號。
陽江市水務局
2020年12月4日
陽江市水務局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監理工作的實施辦法
根據2019年3月28日修訂的《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加強我市河道采砂監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建立河道采砂監理制度
河道采砂應當實行監理制。實行河道采砂監理,是《條例》確立的河道采砂現場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委托監理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采砂現場管理是多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手段。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建立河道采砂監理制度的重要性,把河道采砂監理作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推進河道采砂監理工作,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
二、規范河道采砂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一)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河道采砂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監理費用達到當地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河道采砂監理單位,并與監理單位訂立監理合同。
(二)河道采砂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依規選擇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三)河道采砂監理必須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或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資質。
(四)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投標人的資格(資質)審查和履職情況監管,防止監理單位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投標行為。
(五)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投標人履約能力、擬投入的監理人員素質與能力及信用等情況作為主要評標賦分要素,并應根據實際發展,不斷補充完善,推進河道采砂監理招標工作規范化。
(六)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監理單位依據合同和有關法規開展監理工作,及時支付監理服務費。采砂監理服務費可參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費用計費標準合理確定,并可將河道采砂管理費作為計費基價。
(七)鑒于我市部分河道采砂標段因采砂量不大或點多分散,單個采砂項目往往難以招聘到采砂監理,因此可選擇一個監理單位承擔整個縣(市、區)轄區內若干個河道采砂項目的監理任務,實行項目監理捆綁招標和監理區域負責制。
三、明確采砂監理工作職責
監理單位要利用自身專業化管理優勢,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河道采砂監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要求,派駐總監理工程師和相關監理人員,組建現場監理機構,制定與監理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核查、審核根據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約定由招標人、中標人雙方提交的技術資料以及由采砂人提交的開采方案、采砂進度(強度)計劃、開采申請等文件。
(三)簽發指令、指示、通知、批復和開工令等監理文件。
(四)監理單位可以配備智能化設備,采用信息化技術,對河道采砂作業進行實時監控,并按照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內容以及監理合同的約定,對采砂人的采砂范圍(含具體地點、關鍵坐標、最低控制開采高程等)、開采時間、采砂數量、采砂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名稱及其功率和數量、卸砂點等實施監督管理。核查采砂現場公示情況。監理過程中獲取的信息化監控數據應當與執法單位共享。
(五)填寫采砂監理日志。填寫內容應包括采砂作業工具類型、型號以及登記號碼、作業時間、作業范圍、采砂量、作業人員和作業狀態等情況。
(六)復核確認采砂量。監理單位做好每日采砂、運砂工具裝載的記錄工作,審核每日采砂量,并在河砂合法來源證明上簽字確認,每周、月、季向招標人書面匯報累計采砂量。
(七)負責檢查采砂現場安全和環境保護情況。監理單位應針對采砂現場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編制處理方案。當發現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招標人報告,并按照處理方案采取有效緊急措施進行處理。配合有關單位或部門調查處理采砂過程中影響或造成的安全事故,確保采砂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環境安全。
(八)及時制止和記錄采砂過程中采砂人的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并將有關證據按照管轄權限報負責該可采區采砂許可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理單位記錄采砂人的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報負責該可采區采砂許可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后,作為不良采砂行為記錄的依據。
(九)提交監理報告。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向招標人提交監理月報或監理專題報告;在河砂開采權終止后,提交監理工作報告;在監理工作結束后,提交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十)定期向招標人匯報現場采砂活動情況并接受招標人的監督檢查。
四、建立健全采砂監理內部工作機制
(一)監理單位要根據河道采砂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理工作細則。要針對河道采砂特點和區域監理的要求,強化區域監理技術支撐與保障,加強現場監理機構的管理。要強化旁站監理,充分利用河道采砂動態監控系統和河道斷面地形測量等技術措施,強化對采砂作業時段、采砂范圍、采砂量、采砂作業工具、運輸工具等的監控和管理,對違規采砂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現場監理機構要按照精簡、高效、統一、規范和專業化管理的原則,合理設置管理模式和管理層次,建立健全內部工作制度。
(二)河道采砂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中所約定的監理單位職責。采砂監理單位要切實落實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高效保質完成監理工作任務。
(三)實行監理區域負責制的采砂項目,應由1名總監理工程師兼任轄區內多個采砂項目的總負責人,每個項目派駐不少于2名監理人員負責現場監理,并根據合法采砂工具的數量合理配置。
(四)監理人員須取得廣東省監理從業人員證書,監理單位要加強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監理人員自律意識,堅持監理獨立工作制度,嚴禁吃、拿、卡、要等行為。
(五)監理單位應加強監理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實行監理人員變更備案制度,變更人員需經招標人書面同意。
五、加強對河道采砂監理的監督管理
(一)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河道采砂屬地管理的原則,采取暗訪、巡查、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采砂現場監理單位的監管力度。對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的監理單位,要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追究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的,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要創建良好的監理市場環境,引導監理單位加強自律,促進監理行為規范化、標準化,督促監理企業自覺維護監理市場秩序,全面提升河道采砂監理水平,保證河道采砂監理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0〕26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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