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是防止畜禽疫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的必要措施。近年來,各地大力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無害化處理意識不斷增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積極成效。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5〕36號)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效率,切實加強動物疫病防控,保護生態環境,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畜牧業綠色發展,我市制訂了《陽江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將《方案》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方案》出臺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我們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是影響民生的大事,是養殖業發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長遠性問題。
我市是一個畜牧業生產大市,近年來,我國畜禽規模化養殖比例不斷提升,但散養比例仍然較高,病死畜禽涉及范圍廣、處理難度大。對病死畜禽如若處理不當,被養殖者隨意拋入江河湖海,或被不法商販“改頭換面”之后送上消費者餐桌,不但會有發生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風險,給畜牧業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帶來影響;也會威脅“舌尖上的安全”,影響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還會造成環境污染,甚至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效解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問題已成為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二、《方案》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建設確定的目標和原則
《方案》要求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構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
“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是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必然要求。病死畜禽易腐爛,降解慢,攜帶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如若得不到及時處理,有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并影響生產生活環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操作不規范,處理不完全,處理過程中也會產生水污染、大氣污染等問題,影響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病死畜禽含有豐富的油脂和蛋白質,如果不能資源化利用,不僅影響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可持續性,也不利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在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機制時,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既要統籌規劃好收集處理體系布局,又要因地制宜選擇適合各地特點的模式和方法。要按照改革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無害化收集機制建設的積極性。要強化監管,為市場運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的同時,加快推進政策性養殖保險進度,充分調動養殖、屠宰等生產經營者對病死畜禽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積極性。在建設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所,全面、高效地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同時,鼓勵有條件的規模養殖場自行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對本場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形成“點面結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網絡。
三、《方案》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的界定
《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明確要求生產經營者要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方案》更加明確,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一是要及時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零星處理的,要做到處理規范,確保清潔安全,不污染環境。二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現病死畜禽,要及時報告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以便及時進行疫病調查,防止疫情擴散傳播。
四、《方案》對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明確
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方案》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收集處理的同時,要及時組織力量調查病死畜禽來源,做好病死畜禽的追蹤溯源。要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和對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及地方政府的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五、《方案》對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方面提出明確的要求
《方案》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的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場所的設計處理能力要高于日常病死畜禽處理量。綜合考慮發生疫情、自然災害等突發性事件時死亡畜禽的無害化處理,保障病死畜禽及其產品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無害化處理。二是建設病死畜禽收集網點、暫存設施,保證病死畜禽能夠得到及時收集,降低病死畜禽停留時間,減少傳播動物疫病和污染環境的風險。三是部分地區畜禽飼養量不大,單獨建立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存在處理量難以保證,可能會導致設施浪費和運行困難等問題,《方案》提出可以跨區域處理,避免浪費。四是優先采用化制、發酵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工藝技術。
六、《方案》提出了配套保障政策
《方案》提出一系列配套保障政策,主要包括: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建立健全保險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七、在病死畜禽的處理上,對違法犯罪的處理要求更嚴
我國高度重視打擊非法處置病死畜禽等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完善法制建設,強化監督執法措施。《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禁止屠宰、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或動物產品。2013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生產、銷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類制品應當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予以處罰。近年來,各有關部門對涉及病死畜禽的違法犯罪活動保持高壓嚴打態勢,有效保障了群眾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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