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印發了《陽江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規定》(陽府〔2015〕48號),該規定有效期為五年,今年8月將到有效期限。為確保陽江核電廠核反應堆安全運行,加強核電限制區管控的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對2015年印發的《陽江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修訂,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求。
一、修訂背景
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就深化機構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和《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 2018年我市公布黨和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規定》涉及有相關機構名稱已變更。為加強核電限制區管控的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確保陽江核電廠6臺百萬千瓦核反應堆的安全運行,適時對《規定》進行修訂,以保證《規定》條文準確性。
二、修訂依據
2019年我市完成了機構改革,《規定》涉及有相關機構名稱已變更。根據陽江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陽江市涉及機構改革的本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陽司函〔2019〕123號)要求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和修訂。
三、修訂過程
根據相關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修訂了《陽江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函征求陽東區政府及市直相關單位的意見,并于6月15日至6月26日通過陽江市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經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陽江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規定(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及公平競爭審查,經市政府審議同意印發實施。
四、修訂內容
(一)主要內容
《規定》共有二十四條條款。因政府機構改革,相關政府機構職能和名稱均有變化,本次對《規定》修訂內容只涉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名稱調整,具體修訂情況如下:
1. 《規定》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中“環境保護部門”修訂為“市生態環境部門”;
2. 《規定》第二十一條中“市政府應急辦、環保、國土、住建、發改、農業、林業、經信、人社、稅務、工商、公安、海事、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和核電廠所在地的縣、鎮政府”修訂為“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建、發改、應急管理、農業、林業、工信、人社、稅務、市場監管、公安、海事等部門和核電廠所在地的區、鎮政府”。
《規定》共24條,主要包括設立陽江核電廠周圍限制區目的、范圍和意義,提出核電廠履行保護環境和應急處置要求,提出市政府應制訂限制區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了限制區內禁止和鼓勵發展行業以及《規定》實施的保障措施。
(二)目的意義
保護陽江核電廠周圍限制區的環境和公眾安全,保障核電廠的安全運行,引導周圍限制區經濟和社會有序地發展。
(三)有效期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