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陽江核電有限公司:
《陽江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七屆六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7日
陽江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
保障與環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陽江核電廠(以下簡稱“核電廠”)周圍限制區的環境和公眾安全,保障核電廠的安全運行,引導周圍限制區經濟和社會有序地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核電廠周圍限制區是指以核反應堆為中心,半徑為五千米的限制人口數量機械增加、對新建和擴建項目按本規定加以引導或限制的地區。
第三條 核電廠及其周圍限制區以及與限制區安全保障和環境管理有關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核電廠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確保安全運行。
核電廠應當具備保障其工作人員、周圍公眾和環境免遭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核輻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 核電廠應當在廠區設置隔離帶和明顯標志。無關人員禁止擅自進入廠內。
第六條 核電廠應當定期對固體廢物和氣體、液體放射性排泄物進行監測。排放物監測的內容包括排放總量、排放物中放射性物質的濃度及主要放射性核素濃度的分析等。監測報告在報省有關部門的同時,應當抄報陽江市生態環境部門。
第七條 核電廠及場外核事故應急工作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執行。
第八條 核電廠應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積極配合陽江市核事故應急委員會及市核管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培訓等形式對附近的公眾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
第九條 核電廠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核事故應急的規定和國家確定的比例交納場外應急準備資金和核應急設施的運行維護資金,用以建設和維護核應急設施。
第十條 核電廠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限制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主動與限制區居民搞好關系。
限制區的居民應當支持核電事業,協助核電廠搞好限制區的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核電廠運行期間,發生可能危害公眾安全和環境的事故,必須迅速查明事故發生的部位和原因,及時進行處理,控制放射性物質向周圍環境釋放。在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報市政府核應急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部門,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少事故危害。
第十二條 陽東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規定實施后一年內制訂出限制區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制定發展規劃,應當考慮核電廠的安全運行和環境保護,確保核事故下應急計劃的實施,達到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十三條 限制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遷入常住人口或者進入暫住外來工作人員,但是不得超過限制區發展規劃所確定的總控制人數。
第十四條 限制區內禁止設立煉油廠、化工廠、油庫、爆炸方法作業的采石場、易燃易爆品庫等對核電廠安全存在威脅的項目。
第十五條 限制區內鼓勵發展養殖業、種植業、旅游業、捕撈業、海產品加工業和適合當地發展的第三產業。但不得違背上述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限制區內允許發展符合限制區發展規劃及本規定第十四條禁止以外的非勞動密集型和非重污染型的其他項目。
第十七條 有可能危及核電廠安全運行的運輸石油、液化石油氣、爆炸品及易燃、易爆、腐蝕、有毒化學品的船只禁止在限制發展區海域內航行。限制區內沿核電廠離岸500米范圍為電廠警戒管制區,與核電業務無關的船舶不得進入警戒管制區水域航行、停泊、作業。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核電廠場外的環境管理工作行使檢查監督權。接受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資料。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為被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供核污染資料,必要時市政府可以發布環境影響公告。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招用勞務工或招調外來工作人員進入限制區的,由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作出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在限制區內設置禁止項目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作出處罰。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建、發改、應急管理、農業、林業、工信、人社、稅務、市場監管、公安、海事等部門和核電廠所在地的區、鎮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行使監督檢查權,確保核電廠周圍限制區環境與公眾安全。
第二十二條 核電廠在運行過程中對周圍公眾和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周圍地區環境嚴重污染或者人身傷亡或者核電廠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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